上海市消防条例.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1736207 上传时间:2022-04-21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40.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消防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上海市消防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市消防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消防条例.docx(2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上海市消防条例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1-13 【生效日期】2022-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 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次会议通过依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依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确定第三次

2、修正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爱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

3、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维护消防平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宣扬教化。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扬,并督促、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扬教化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扬教化。 教化、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学问纳入教化、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主动开设消防平安教化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扬教化。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4、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扬教化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扬教化。 第七条第七条 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平安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嘉奖。 第八条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其次章 消防平安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状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 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讨

5、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 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平安检查; (四) 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工作中,应当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质量技监、工商等部门应当

6、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 平安监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相关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化、卫生、文广影视、旅游、经济信息化、商务、民政、民防、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刚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平安公约,宣扬家庭防火和应急逃命学问,进行防火平安检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7、二)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运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 (三)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扬,组织消防平安特地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依据须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四) 负责消防产品运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 组织、指挥、担当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缘由,统计火灾损失; (六) 参与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 推广消防科学技术探讨成果; (八)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依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进行消防宣扬教化,爱护火灾现场,帮助调查火灾缘由。 第

8、十五条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责任: (一) 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二)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记,并定期组织检验、修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 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 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刚好消退火灾隐患; (五)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扬教化,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 组织火灾自救,爱护火灾现场,帮助调查火灾缘由。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

9、以上单位管理或者运用的,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运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平安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依法确定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责任: (一) 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二)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记,实行严格管理; (三)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 对员工进行消防平安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平安责任,供应消防平安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

10、,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刚好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平安巡查,发觉火灾隐患刚好实行相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须要动用专项修理资金进行修理、更新和改造的,应当刚好提出相应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刚好向全体业主报告,由全体业主依法作出确定。发生危及房屋平安等紧急状况,须要马上动用专项修理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修理、更新和改造的,根据国家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消防学问,懂得平安用火

11、用电用气、燃放烟花爆竹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及逃命技能,增加自防自救实力。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化。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组织编制市消防规划。 市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详细实施。 其次十条其次十条 城乡消防平安布局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应当刚好调整、完善。 对下列情形,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市消防规划,制定方

12、案予以解决: (一)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二) 严峻影响城乡消防平安的工厂、仓库、码头及其他重大危急源。 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一条 纳入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变更运用性质。 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二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市政设施基本建设安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须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刚好核实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三条 建设工

13、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或者拟采纳特别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配备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并建立消防设计自审制度。 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四条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别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赐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须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取得施工许可之

14、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托付的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须要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更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备案。 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

15、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内装修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平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七条 须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运用; (二)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6、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运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 其次十八条其次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被其责令停止施工、运用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等情形,应当刚好函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函告后,应当依法查处。 其次十九条其次十九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变更建筑物用途,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要求。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运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运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平

17、安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或者营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从事生产、销售、修理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标识的技术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定期检测。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居民聚居区、

18、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巡游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立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运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平安管理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急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或者在邮品中夹带易燃易爆危急物品。 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场所。 居民存放少量易燃易

19、爆危急物品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容器,存放在平安的地方,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或者吸烟。须要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内部的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规定,并实行严密的消防平安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急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急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运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急的施工、修理作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运用及其线路

20、、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运用说明。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平安培训,使其能够娴熟运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务发生时引导、帮助乘客刚好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扬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扬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运用方法和避难、逃命方式等消防平安学问。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一般地下建筑物、地铁、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运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

21、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平安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平安规定。 建筑物的全部人、管理人发觉违法设置上述场所的,应当刚好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爱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 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

22、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市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平安培训: (一) 消防平安管理人员; (二) 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修理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修理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三) 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作业人员; (四)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

23、的上岗证书。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两次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爱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供应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平安监测、消防技术询问、消防平安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方面的技术

24、服务,并对所供应的服务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觉有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马上实行措施消退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刚好整改。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觉以下情形,不刚好消退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平安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急部位或者场所实行临时查封措施: (一) 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运用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 人员密集

25、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经营、运用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 (四) 人员密集场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堵塞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的; (五) 其他不刚好消退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平安的情形。 未经实行临时查封措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拆封或者运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须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担当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6、(一) 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急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修理基地; (二)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 火灾危急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五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担当火灾扑救工作,并依照国家规定担当重大灾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

27、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依据须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安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并严格执行执勤制度。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根据公安消防队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等级证书。 志愿消防队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8、在合同期间根据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供应相应的福利待遇。 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设置专用标记、安装示警设备,并纳入特种车辆、船艇管理,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时免缴道路、航道通行费。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依法建立的消防协会在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沟通和消防宣扬教化,推广先进消防技术,进行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任何个人发觉火灾都应当快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无偿供应便利。不得谎报火警,制造混乱

29、。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供应帮助的义务。在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快速组织力气扑救,削减火灾损失。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扑救。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出警吩咐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途、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快速通行。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

30、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平安。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与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援等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投入灭火抢险。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为阻挡火灾扩散,避开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员有权确定运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四周实施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接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市或者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扑救火灾的

31、紧急须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依据须要封闭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阻碍火灾缘由调查,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缘由,统计火灾损失。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爱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与火灾有关的状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看法,刚好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外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32、参与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补偿。火灾发生单位参与的保险中含有施救费用的,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偿外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损耗。 参与应急救援造成的损耗补偿,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携带、运用、销毁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实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对不符合消防平安技术规定,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易燃易爆危急

33、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予以收缴销毁。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运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急的施工、修理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变更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 (二)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扑救的。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

34、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其次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赐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运用、停止施工确定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执行确有困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看法,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运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申请施工、运用、生产、经营,经检查合格,方可复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35、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刚好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 对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平安检查合格的; (二)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平安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 发觉火灾

36、隐患不刚好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 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平安检查谋取利益的; (五)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2003 上海市档案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审计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信访条例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版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策划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