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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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14行政惩罚法(2022 修正)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 2022 年 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 2022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 行政惩罚法(2022 修订)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 2022 年 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确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 2022

2、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确定其次次修正 2022 年 1 月 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条 行政惩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其次条 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遵守法律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四条 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4、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依据。第五条 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第六条 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

5、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惩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惩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

6、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其次章 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 其次章 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惩罚的种类: 第九条 行政惩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一)警告、通报指责;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7、其他行政惩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惩

8、罚。拟补充设定行政惩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看法,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惩罚的状况。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

9、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惩罚。拟补充设定行政惩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看法,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惩罚的状况。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肯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惩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规定行政惩罚。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

10、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指责或者肯定数额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肯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地

11、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指责或者肯定数额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惩罚。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惩罚。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惩罚的实施状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惩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三章

12、 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 第三章 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

13、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惩罚。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惩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托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行政机关不得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 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受托付组织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惩罚;不得再托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其次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

14、定权限内书面托付符合本法其次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行政机关不得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 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的详细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托付行政机关和受托付组织应当将托付书向社会公布。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组织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受托付组织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惩罚;不得再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第十九条 受托付组织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须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15、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其次十一条 受托付组织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须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四章 行政惩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四章 行政惩罚的管辖和适用其次十二条 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条 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十三条 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

16、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可以确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须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惩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确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惩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实力建设,根据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惩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惩罚协调协作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其次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其次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

17、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干脆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其次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惩罚的须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帮助恳求。帮助事项属于被恳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帮助。其次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刚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须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惩罚,但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刚好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惩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连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

18、制。其次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次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其次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赐予罚款惩罚的,根据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惩罚。其次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9、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其次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尚未完全丢失分辨或者限制自

20、己行为实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其次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驾驭的违法行为的; (四)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21、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稍微并刚好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惩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惩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化。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惩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惩罚裁量权。行政惩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

22、,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赐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赐予罚款。其次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平安、金融平安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

23、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惩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惩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行政惩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惩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惩罚无效。第五章 行政惩罚的确定 第五章 行政惩罚的确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24、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记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楚、完整、精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刚好告知当事

25、人违法事实,并实行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供应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二条 行政惩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敬重和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干脆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干脆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确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26、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行政

27、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赐予更重的惩罚。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看法;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需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惩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确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四十八条 具有肯定社会影响的行政惩罚确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惩罚确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惩罚确定信息

28、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务,为了限制、减轻和消退突发事务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务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惩罚。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惩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一节 简易程序 其次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9、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惩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必需报所属行政机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惩罚确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惩罚确定书上注明。 前款

30、规定的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关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其次节一般程序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行政机关发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的,必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1、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行政机关发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的,必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刚好立案。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照实回答询问,并帮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实行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32、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刚好作出处理确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照实回答询问,并帮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实行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33、在七日内刚好作出处理确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出如下确定:(一)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二)违法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行政惩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困难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赐予较重的行政惩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探讨确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确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惩罚确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惩罚确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

34、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出如下确定:(一)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二)违法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行政惩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惩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困难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探讨确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惩罚的确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惩罚确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确定: (一)涉

35、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干脆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状况疑难困难、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惩罚确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应当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惩罚确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36、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确定的日期。 行政惩罚确定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应当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确定的日期。 行政惩罚确定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惩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法律、

37、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惩罚确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六十一条 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惩罚确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惩罚确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赐予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

38、惩罚确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担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

39、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惩罚确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惩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实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

40、证,也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代理; (六)实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不担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担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

41、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实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代理; (六)实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

42、当在实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实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实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

43、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确定。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确定。第六章 行政惩罚的执行 第六章 行政惩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惩罚确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惩罚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六十六条行政惩罚确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惩罚确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须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别。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

44、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干脆上缴国库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别。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干脆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赐予二十

45、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赐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确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确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4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

47、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二)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其他行政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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