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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方法 (2022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其次章 计 划 .5 第三章 起 草 .6 第四章 审 查 .9 第五章 审批与执行 .10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12 第七章 附 则 .15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限制须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限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方法制定的、符
2、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方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务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方法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上级行就详细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详细请示赐予答复和回复指导看法以及其他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
3、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看法”、“会 议纪要”、“批复”、“指导看法”发文;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规章制度根据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方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 (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事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方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程序进
4、行规定的规范文件。“管理方法”、“规定”属于此类。 (三)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文件。在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中,可以依据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业务类、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方法)”、“守则”、“指引”等属于此类。 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运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方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 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 管理方法或规
5、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详细原则、管理方法、详细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详细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方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提倡性质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需根据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运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确需运用其他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运用。 第四条 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制
6、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楚,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刚好性和协调性原则。刚好依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须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连接,避开冲突和遗漏。 (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意业务发展及管理须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 具有较高契合度及较强可操作性,为依法合规经营供应依据和保障。 第五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制定适用于辖内的规章制度,但仅限本方法规定的管理方法与规定类(含分行管理层各委员会议事规则)、操作
7、规范与实施细则类,并向上级行相应条线主管部门报备。 在满意业务发展及管理须要的前提下,分行应尽量不再特地制定规章制度,以提高全行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条 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规章制度。如确有须要,须报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构法律合规部门是本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本机构的制度管理工作; (二)对本机构相关部门及辖内下级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 (三)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是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
8、度进行维护管理; (三)担当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说明执行职责; (四)监督、评价本部门职责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状况; (五)本方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章 计 划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制度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 (二)我行现行的规章制度要求; (三)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要求; (四)出台新产品、开办新业务; (五)业务检查或审计发觉存在规章制度缺失;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须要。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
9、定存在一般性冲突; (二)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一般性冲突; (三)经营环境发生改变、业务发展或者其他缘由,导致规章制度不再符合经营管理须要; (四)上级行修改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与上级行的规定不完全符合; (五)上级行要求下级行修改规章制度; (六)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须要。 第十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1月5日前)编制本部门本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安排,并向同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请审查。 未列入年度安排,但确有必要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时,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事先向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归集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安排,根据合法合规性、必
10、要性、内部协调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各部门安排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该安排与否的审查看法。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本部门对本行规章制度管理状况的驾驭状况作出补充安排。 第十二条 完成安排审查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编制本行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安排,报请本行高级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下级机构依据上级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安排,结合本级机构实际状况,拟定本机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年度安排,并报上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各类规章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制度起草部门是该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规章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行管理层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
11、成项目组共同起草。 第十五条 制度起草部门在草拟规章制度前,应重点就规章制度规范的范围和对象,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制度的关系以及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规性、风险可控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一)确定规范或解决的主要事项或问题; (二)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资料,了解监管规定和要求; (三)收集同业可参考资料,或对同业进行调研,了解同业的相关状况; (四)收集行内与该事项相关的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协调现有规章制度和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关系; (五)收集分支机构关于制度拟定的看法和建议; (六)确定对有关重要问题的规范性看法; (七)论证有关规范性看法的合法合规性、协调性、可操作性、风
12、险可控性。 相关论证状况和过程作为规章制度起草说明的重要依据和来源。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正文应根据编、章、节、条、款、项、目的格式依次编写,正文最高格式层级不能低于“条”。 正文的编、章、节、条用“第编”、“第章”、“第节”、“第条”分别表示,采纳中文数字连续依次号表示;正文的“条”下设“款”,款下设“项”和“目”,“款”不编号,“项”用中文数字加双括号依次编号,“目”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号。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在制度名称后加注制度发布的年份版本号,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业务管理方法(2022年版)”。制度公布后修订时,制度版本号应调整,调整为“ 年修订版)。 修订制度(包括个别条款的修
13、订、增加、废止等)时,制度主办部门应调整制度版本。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可以采纳试行或暂行的方式,在正式实施前,在全辖范围内试用或选择特定范围试点试用。 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命名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业务管理方法(试行或暂行,2022年版)”。 试行或暂行的规章制度试行或暂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届满前,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实施效果及存续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试行或暂行期届满六个月仍未公布正式版本或发布废止通知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可督促制度归口管理部门限期完成修订。 第十九条 制度起草部门在完成规章制度起草后,形成规章制度征求看法稿和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以书面形式征
14、求相关部门及适用该规章制度的辖内分支机构的看法。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背景与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与现行规章制度的连接、风险限制措施、须要留意的其他重要问题进行说明说明。 制度起草部门在将规章制度提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征求看法时,除征求看法稿外,应同时供应协助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 (一)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单;限制要求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否与本行现行有效其他相关制度及制度体系相连接且协调一样; (二)规章制度的内控有效性,规章制度的管理措施和流程 是否可
15、以有效限制风险; (三)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在流程设计方面、质量记录运用方面、管控措施实施方面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规章制度的名称、体例支配、语言规范等是否符合内部制度管理规范; (五)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规范性,规章制度起草程序是否已经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看法,是否对各部门提出的看法予以汲取和反馈; (六)须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三条 制度起草部门应依据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合规审查看法,修改规章制度审查稿。制度起草部门对审查看法有不同看法的,应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共同探讨,就审查看法中指明的问题进一步论证。经论证仍不能达成一样的,应在提交审批时在起草说明中
16、作出特殊说明。 第五章 审批与执行 其次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提交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或管理层按权限审批后,再公布实施。 依照监管规定须报送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度起草部门应在完成行内审批后将规章制度提交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备案,再公布实施。 其次十五条 制度起草部门将规章制度提交审批时,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同时提交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载明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审查看法及接受状况。 其次十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外部规章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别由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按本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审批。 其次十七条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依据董事会的授
17、权按其议事规则审批规章制度。 其次十八条 本行行长负责审批总行部门起草的详细经营管理活动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本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其审批的规章制度。 本行行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管理层各委员会依据本行行长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层各委员会审批规章制度应按其议事规则进行,并由主席或主席授权人签发。 其次十九条 总行管理层提交董事会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规章制度,应经行长或行长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第三十条 分行管理层负责审批本级行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职权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必需以行发文的形式公布。 规章制度行级发文字号的运用根据本行公文管理的要求执行。
18、规章制度公布时应标明规章制度版本,规定运用要求和规章制度公开范围。涉及商业隐私的,还应标明密级并限制公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文版规章制度向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下级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向上级机构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备案上一年度本级机构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以及本级机构现行有效规章制度清单。 第三十三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监管机构要求、上级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在上级行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但辖内经营管理确有须要的状况下,制定规章制度。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明确、详细、可操作,并兼顾辖内全部机构的适用性。 第六章
19、 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评估实行年度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 第三十五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其归口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定期评估,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本级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告评估状况,并依据评估结论拟定规章制度修订、废止或制定新规章制度的安排。 一级分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总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报告辖内机构规章制度评估状况。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还应在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发生改变时对规章制度进行随时评估,刚好修改、废止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时应考虑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报告的问题和建议、制度牵头管理部门的检查看法、审计部门审计看法及外部
20、监管看法。 第三十六条 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发觉规章制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须要、有违规或法律风险、与现行规章制度重复或冲突等问题的,应马上报告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同级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并提出修改、废止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建议。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仔细分析报告的问题和建议,刚好发起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或制定新制度,并保存好处理过程相关的书面记录,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对处理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刚好向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检查看法,并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维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
21、三十八条 对于检查发觉的规章制度问题,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应刚好整改,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对整改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规章制度应当废止: (一)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包括新出台、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规定性质上根本冲突; (二)规章制度与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性质上根本冲突;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总体上不合理,不符合经营管理须要,且无修改必要; (四)规章制度所规范的经营管理内容已不存在; (五)规章制度规范的经营管理内容事实上已被其他规章制度所取代; (六)上级行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制度,导致下级行的规章制度失去效力; (七)上级行要求下
22、级行废止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修订规章制度参照制定程序进行,根据原审批层次进行审批。 修订规章制度应当送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程序适用前述规定。 修订规章制度应运用行发文形式。 修订规章制度的发文应明确指出被修改的规章制度名称、条款以及修改后的条款,并重新颁布修改后的新版本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废止规章制度应经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根据规章制度制定的审批层级进行审批。 废止规章制度应运用行发文形式。 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时,可在规章制度附则以特地条款废止相关现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行依托法律合规系统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数据库,实现规章制度的电子化共享。总行制度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
23、头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数据库,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时刚好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四十三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制度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能调整的,规章制度的维护工作由承接相关职能的部门担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公布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方法(试行)(见邮银发200961)即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附件:1.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图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xx起草说明 3.规章制度审查送审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方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管理方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收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简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简介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