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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预防管理办法(试行)8.1职业病预防管理方法( ( 征求看法稿) )YY- - ZA- - 013- - 02- - 2022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职业病防治贯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其次条 为仔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落实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要求,保障员工健康和相关权益,现结合我司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部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员工在全部工作场所进行的职业活动。第四条 公司主要领导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全
2、面负责,各部门中心负责人对本部门(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其次章机构和 职责 分工第五条 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安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详细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有效运用; (三)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
3、)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负责公司范围内职业病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 (八)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法规、职业病危害学问培训与宣扬教化; (九)组织定期检查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状况,发觉问题刚好探讨,制订整改措施,督促按期解决。第六条 质量平安部为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各部门中心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实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防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状况; (二)组织制定和适时修订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参加编制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学问宣扬
4、教化、技术培训和阅历沟通等; (四)对存在职业危害作业部门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按要求对职业病事故(事务)组织调查和处理; (六)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平安生产领导小组为本部门、中心职业健康管理小组,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担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干脆责任; (二)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安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
5、量化指标,并组织详细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有效运用; (三)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四)依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五)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六)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状况,发觉问题刚好探讨,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解决。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工作。(一)技术管理部负责在科研、技改项目新线接管管理中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二)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法为员工参与工伤社会保险;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体
6、检;员工出现职业病时,跟踪患病员工的治疗状况,牵头组织分析造成职业病的缘由,当达到事故(事务)等级时移交质量平安部进行事故(事务)的调查和处理,并协作事发所在部门落实对职业病病人工作的调整;员工合同签订中有关职业病的说明;职业病患者医疗、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三)安排合约部(物资管理部)负责在招标、选购中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四)财务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监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运用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五)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制定或
7、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看法。第九条 各级专(兼)职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帮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仔细落实各项安排、措施; (二)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化; (三)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照实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员工订正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刚好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状况,负责职业病危害隐患整改,帮助事故调查处理。第十条 部门中心负责人、车间(
8、科室主任)等各管理层级职责:(一)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详细环节; (二)组织员工参与职业健康教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三)督促员工严格根据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运用,严格阻挡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组织所辖范围内的检查,对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刚好实行防护措施;(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快速上报,刚好组织抢救。第十一条 员工职责:(一)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化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学问,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刚好报告; (二)正确运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三)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9、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刚好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四)当工作场全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急时,应向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完全消退。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书目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刚好、照实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向集团和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 三 章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制度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与员工订立员工合同或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变更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照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依法为员工参与工伤社会保险。违反本条规定的,员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
10、病危害的作业,公司不得因此解除与员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履行照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等的职业健康检查状况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照实告知员工。第十六条 各部门、中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各生产部门、中心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11、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 在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根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第十九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次十条 各作业岗位运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具备中文说明
12、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平安运用留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急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运用人员应当检查以上规定的事项,不得运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其次十一条 对采纳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的技术工艺、材料,相应部门、中心应当告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通过合同、公告栏、警示标记和供应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员工,不得隐瞒其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纳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担当责任,同时,购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设备、物资的,还应当
13、向供货方索取说明书及警示说明。第 四 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其次十二条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书目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刚好、照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次十三条 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次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职业健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次十五条 需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时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其次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存档工作。第 五 章职业病防治宣扬教化培训制度其次十七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中心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应当
14、具备与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学问和管理实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其次十八条 各部门、中心对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学问,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其次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峻岗位的员工,要进行特地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的,重新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
15、和限制的基本学问; (三)职业卫生管理和防护相关学问; (四)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要求(见附件 1);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 六 章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及其维护检修制度第三十二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部门中心应实行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为员工供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纳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爱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常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16、停止运用。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中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三十五条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接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楚的标识。第三十六条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第三十七条 不得运用国家明令禁止运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三十八条 各生产部门、中心仔细执行检修技术规程,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运用周期。
17、第三十九条 各生产部门、中心依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觉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安排,设备检修安排于生产安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设备大修须要有大修方案。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必需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平安技术规程,修理现场应设平安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平安检修。第四十一条 设备检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第四十二条 检修人员必需做到科学检修、采纳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确保检修质量。第 八 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中心必需在员工上岗前配齐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根据规定正确运用。第四十四条 禁止将
18、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员工,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第四十五条 员工进入生产岗位,必需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六条 不许穿戴(或运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工作的员工,禁止发放、运用化纤防护用品。第四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当爱护,不得拆改,应常常保持整齐、完好,起到有效的爱护作用。第四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职业健康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确定。第四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应组织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各部门、中心定期检查核对工作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运用期限,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刚好报废。第五十条 凡是从事多种工作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工作的员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