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docx

上传人:h**** 文档编号:11720461 上传时间:2022-04-21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9.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docx(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 本文关键词:中日,审查,启示,司法,制度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 本文简介: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论文关键词:中国;日本;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摘要: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日本在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司法审查的实质、司法审查的启动条件和实际效能、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及其审查的方式、司法审查的目的和职能、司法审查的范围等诸方面存在着差异,我国可以从某种意义上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 本文内容: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论文关键词:中国;日本;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摘要: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日本在司法

2、审查的法律基础、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司法审查的实质、司法审查的启动条件和实际效能、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及其审查的方式、司法审查的目的和职能、司法审查的范围等诸方面存在着差异,我国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借鉴日本司法审查制度,其并不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违反,相反却存在肯定的适应性,有利于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滥用,在肯定程度上维系了国家权力的平衡,更能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司法审查主体、司法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内容、司法审查程序、司法审查对象、司法审查组织建设等方面须要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审查最早起源于美国,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3、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订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爱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由于二战的缘由,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基本上照搬了美国的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不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日本司法审查制度就存在较大差异。日本在司法审查方面的实践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一、中日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差异(一)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不同日本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确定一切法律、吩咐、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该条基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衡

4、的须要,明确规定了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中并未明确加以规定,但是,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有权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应予追究违法责任的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等,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供应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体系,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最干脆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一部诉讼程序法,但是详细明确了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的实体权利。如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11条、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权存在的权力

5、基础不同于日本的三权分立制度,不是基于权力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而是依据非根本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确立的。(二)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不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仲裁、公证和外围法院生效的判决的司法审查,因此,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和详细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详细行为,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内容则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而日本的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抽象行为(即一切法律、吩咐、规则以及处分),是无限的司法审查权

6、,它以实质违宪为内容,内容较少,范围较窄。(三)司法审查的实质不同我国的司法审查权一是只能依法行使,二是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因而仍旧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法律监督,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权,而是行政管理权的有限性。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立法权的审查,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没有对立法行为的审查权,不存在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的制衡因素。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既可以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也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则实现了司法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制衡作用。(四)司法审查的启动条件和实际效能不同日本的司法审查启动的条件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进行。日本司法审查制度

7、运用频率低,而发挥作用大。到现在为止,日本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只启动了几次,但在13本国内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发挥了有效的制衡作用,自我满足度和群众满足度均相当高,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有效运作。而我国司法审查启动的条件是详细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由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被动进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运用频率高而发挥作用小,不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审查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不仅没有有效制约违法行政行为,有时甚至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爱护伞。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素养和执法水平而言,自我满足度和群众满足度均不高,但是法院判决维持率极高,使人几乎丢失了行政诉讼的信念。(五

8、)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及其审查的方式不同日本的司法审查职权依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行使,但依据相关判例地方法院也有权行使。它采纳的方式是法院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干脆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干脆撤消。而我国司法审查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居于中立地位对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的诉争事项依法公正裁判,对合法行政行为和裁决予以维持,对违法行政行为和裁决予以撤消;司法审查职权也由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各类行政案件的管辖明确由相关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因而造成权利主体过多,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六)司法审查的目的和职能不同我国司法审查的目的是订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忠实地履

9、行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职能主要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对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只是名义上的司法审查,而非本质意义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而日本司法审查的日的是维护国家宪法的权威,订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目标要求更高;它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可以行使撤消权,因而是实质性审查,能真正发挥制衡作用。二、我国借鉴日本司法审查制度的缘由1、司法审查制度并不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违反,相反却存在肯定的适应性。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

10、常委会是我国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有的学者就认为“人民法院在地位上从属于人民代表人会制度,属于法律的执行机关,一个执行法律的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法律的合宪性,明显是不合适的”。然而我们必需相识到,人民代表大会是民选的代表机关,它的一切行为都必需体现人民的真实意志和根本利益。假如代表机关的行为不能体现民意,甚至违反了民意,那么这种行为就应当是无效的。因此司法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者,对权力机关立法行为的审查和监督非但没有超越权力机关立法权力之嫌,反而实现了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真正目的。2、司法审查制度有利于制约行政权和立法

11、权的滥用,在肯定程度上维系了国家权力的平衡。在三权分立中,司法权远远低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假如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行使宪法的监督权,无疑让驾驭着优越性权力的这两个机关的权力更加膨胀。而且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必需分立,彼此相互制约,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同等权利假如三权不能彼此分立,就无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同等的权利。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假如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则将拥有压迫者的力气。假如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个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

12、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6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森也论证了司法审查制度以及特地机构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值性问题,其基本理由是认为法律规范存在着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之分,宪法是高级法律规范,低级法律规范与宪法相冲突时,就是一种违宪法律问题。违宪法律问题不能由制定法律的机关来解决,而应由宪法法院或一般法院来审查。3、采纳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模式更能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一般说来,在各种救济途径当中,司法救济应当是最便利、最有效的。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力和人人享有同等的权力,孟德斯鸿认为,就法官的权力而言,他的裁判只能根据法律条文的精确说明,而不能是法官的私人看法,即司法判例在肯定的

13、时期内是固定的,个人的看法是不能掺杂于法律的司法判例之中的。这样,“人们所畏惧的是首职,而不是官吏了。”因此;作为法院的法官大都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化,具备系统的法律学问,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比其他人更能精确、有效地把握法的本质。尽管我国的法官仍旧存在着法律学问和职业素养不高的状况,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否认司法监督本身的优越性。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及启示要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一方面要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动身,仔细总结本国阅历教训,同时适当借鉴日本司法审查制度的详细阅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审查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司法审查主体方面由人民法院负责违宪案件

14、的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设立宪法庭,负责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详细违宪行为的诉讼,并对抽象文件的违宪按肯定程序恳求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及修改或撤销。有一些学者认为,既然行政诉讼法已经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权审查,则对抽象行政行为亦应相应地有权予以审查。那么全国各级法院是否均享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依据前面所述,日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集中行使司法审查权。那么,笔者认为,从我国现有的法官素养来看,基层法院尚不具备足够的司法审查的实力,假如允许其随意说明法律和法规,并判定某个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将会导致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必要的冲突,并将阻碍行政的正常运

15、转。因此,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由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对有权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院作出限定,原则上应当限定在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这不仅因为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较之于基层法院而言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更多的堪当此重任的专业学问人才,同时也可避开因基层法院在审查中可能因各行其是、随意推断而给行政秩序造成损害,并且能努力处理好司法审查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关系,防止司法对行政的不当干预。2、司法审查方式方面宪法庭特地处理违宪诉讼案件,实行“事后审查”和“消极审查”。我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宪法诉讼也应当遵循这个原则,即只有当公民、法人或组织对侵扰其宪法权利的详细违

16、宪行为提起宪法诉讼时,法院才能受理。对抽象文件的审查应当实行日本式的“消极审查”,也就是说法律、法规生效后,即使已经违宪,假如没有当事人在详细案件中对其合宪性问题提出异议,法院无权进行主动审查;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特地就抽象文件违宪问题提起宪法诉讼,而不必结合详细案件,这一点与日本的附带审查是不同的。这是为了预防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假如要等到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才能对此进行救济,对详细当事人的这种补救有时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例如孙志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笔者认为在我国,法院宪法庭在发觉某项法律、法规违宪后,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恳求有权机关将其修改或者撤销。3、司法审查内容方面笔者认为在审查内

17、容上应当是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外,还包括其他公民、组织等的个人行为,即国家对公民的行为和公民之间的行为。另外,还要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要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包括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权,公民等行政相对人有权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控诉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还要在有关单行法律中将司法审查的宪法精神和原则详细化,修改和完善有关条文,使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同时还应明确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详细范围。鉴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较高,以及司法对全部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

18、查的时机尚不成熟,行政法规暂不宜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4、司法审查程序方面由法院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情,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未积累这方面的阅历。尽管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具有亲密的联系,且对两种行为的审查具有很多相像之处,但终归存在着很多差别。鉴于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困难性和对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应当尽快制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的规则。例如,受理案件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行政规章和非行政规章的区分标准等,尤其是假如只是允许部分法院享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就会出现有关案件的移送问题。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受理了公民、法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控告以后,应当

19、对案件刚好地移送享有管辖权的有关法院审理。假如各地法院在处理有关案件中,遇到当事人对某一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生争议,而又没有高层次的地方性法规、法律等规范或者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化的,则该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而将有争议的规范性文件送至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假如涉及到国务院各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推断问题,原则上应由最高院通过审查确定是否应当适用该规范性文件。5、司法审查对象方面应建立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举证制度与优先审理制度。由于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有较强的时问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但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很难收集到必需的证据,这就会

20、使他们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应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只需提出抽象行政行为侵害事实的初步证据即可,至于侵害行为如何、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担当,若行政机关否认行政相对人对其的指控,就必需供应自己没有过错的反证,否则行政机关就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应建立此类案件的优先审理制度。一方面,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等,而传统诉讼周期较长,行政机关作为强势方往往通过诉讼拖延变相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这种形式上的同等而实质上的不同等明显不符合法律公允的要求。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提起司法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假如受而不审,审而不决,

21、势必影响与此相关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因此,必需对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优先审理,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允正义。6、司法审查组织建设方面应健全司法审查的组织体制,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宪政体制保障。要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行使司法权,必需保证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铲除地方爱护主义和行政权力干预。为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有必要设立由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的法院管辖案件,并规定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人民法院的活动经费应由国库统一开支,预算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22、摆脱财政权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局面。篇2:2022年5月入党思想汇报范本:品尝中日关系20XX年5月入党思想汇报范本:品尝中日关系 本文关键词:中日关系,思想汇报,入党,品尝,XX20XX年5月入党思想汇报范本:品尝中日关系 本文简介:20XX年5月入党思想汇报范本:品尝中日关系思想汇报20XX年5月入党思想汇报范本:品尝中日关系,供大家参考!尊敬的党组织:提及中日关系,历史上的甲午中日斗争和抗日斗争仍旧历历在目。说到日本对中国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旅顺大屠杀和南京大屠杀,是每个中华儿女不能忘却的回忆。近年来,中国政府从两国人民的利20XX年5月入党思想汇报范本:品尝中日关系 本文内容:20XX年5月

23、入党思想汇报范本:品尝中日关系思想汇报20XX年5月入党思想汇报范本:品尝中日关系,供大家参考!尊敬的党组织:提及中日关系,历史上的甲午中日斗争和抗日斗争仍旧历历在目。说到日本对中国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旅顺大屠杀和南京大屠杀,是每个中华儿女不能忘却的回忆。近年来,中国政府从两国人民的利益动身,始终致力于促进两国经济往来,增加两国人民之间的友情。然而日本却拒绝承认历史的事实,不敬重中国的领土完整,蔑视中国主权,单方面非法将钓鱼岛占为己有,严峻影响了两国的关系,不利于两国的经济、文化沟通。14日,由6艘海监船组成的两个中国海监维权巡航编队,抵达钓鱼岛及其附属海疆进行维权巡航执法。此外,中国政府也向联

24、合国递交了钓鱼岛的相关海图。一系列举措表名,中国对钓鱼岛海疆的主权宣示和维权行动正在全面绽开。进入9月份以来,全国各地不断实行集会,抗议日本的挑衅行为。即使在我的家乡,一个人口仅过百万的小县城,也组织了很大规模的反日游行活动。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在中日两国关系问题上肯定要保持克制,一切以国家的利益为前提,不能仅靠着感情的一时冲动。我们应当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誓死保卫钓鱼岛,捍卫主权和领土的完整。而那些侵扰他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是不行取的,也是须要受到法律惩处的。历史发展到今日,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再也不是100多年前那个人间人欺的弱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其次

25、大经济体,仅次于美国。中国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日两国作为亚洲乃至世界的两个大国,应当为亚洲的将来以及世界的将来着想,必需带领亚洲以及世界走向更加美妙的明天。我觉得,如今恶化的中日关系,能否还能根据两国人民的愿望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关键在于日本的看法和政策。假如日本能够了解自己的过错,并且改正,两国关系仍旧会复原正常。在我看来,我不赞成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的反日游行示威活动和全盘抵制日货的行为。我们应当提倡理性爱国。作为个人,我们有表达爱国心情的权力;作为公民,我们的爱国行动,就必需以大局为重。我们可以反对日本右翼势力的倒行逆施,也可以表达自己对中日关系的看法和看法,但是绝不能“

26、动手动脚”,超越法律界限的爱国,只是图一时之快,很可能走向我们爱国初衷的反面。爱国是一种尊严,更是一种信念。爱国须要激情,更须要理性。但是我们也不惧怕日本的任何挑衅行为,必要时候,我们也应当运用武力捍卫我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对于当下的中国青年学生,应当时刻保持忧患意识,增加危机感与紧迫感,自觉肩负起民族复兴的宏大使命,才能维护和平安定的生活环境,创建祖国更加美妙、和谐的明天。汇报人:篇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双语,中日,条例,集体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本文简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集団契約条例第1章总则第1章総則第1条

27、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1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本文内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集団契約条例第1章总则第1章総則第1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1条集団協議並集団契約締結及履行係行為規範化、

28、労働者適法権益保護、調和?安定労働関係構築、及発展、労働法、労働契約法及労働組合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規関係規定基、当市実際考慮、条例制定。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2条当市行政区域内企業従業員側労働関係関係事項集団協議、並集団契約締結、及履行、条例適用。第3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同等协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3条条例集団協議、企業従業員側企業労働関係関係事項同等協議活動。条例集団契約、企業従業員側企

29、業労働関係関係事項、集団協議通締結書面合意。第4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同等、相互敬重、诚恳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第4条企業従業員側、集団協議確立、労働関係関係事項集団協議。企業従業員側企業、労働関係関係事項集団協議、並集団契約締結、及履行、適法、公正、同等、相互敬重、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1页 共21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第 21 页 共 2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