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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级伤残鉴定标准 8级伤残鉴定标准 【详细规定】八级 1)人格变更;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镇静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峻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削减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
2、,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丢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
3、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限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裂开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
4、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5、;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8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详细规定】4.8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实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6、;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峻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变更)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丢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峻畸形),
7、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汲取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峻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峻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峻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峻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丢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8、.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丢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丢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A8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实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困难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三、医疗事故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伤残鉴定8级伤残鉴定标准。 【详细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
9、应伤残等级为八级。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四周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复原;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明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爱护功能丢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复原;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
10、,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丢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丢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
11、复原;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丢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丢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丢失,另一手功能丢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复原;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复原;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丢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丢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
12、足部分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复原; 37.单足全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复原。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详细规定】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实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变更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
13、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
14、.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
15、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丢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丢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丢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详细规定】(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
16、损,形态明显异样,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丢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丢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丢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
17、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峻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
18、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裂开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镇静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8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9级伤残鉴定标准 4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劳动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手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