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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BF2022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公开论证稿)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 运用说明 1.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 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采暖用户之间签订的经营性供热采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应当向对方出示各自身份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2、;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处划,以示删除。 4.双方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依据详细状况签订补充协议。 5.双方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约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样。 6.本合同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或其负责运行管理的锅炉房(含热交换站)。 2 (3)正常天气:依据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整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
3、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当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的实力已超过设防条件,供热单位不能保证住宅采暖温度标准。 (4)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5)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6)卧房: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摘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7)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消遣、团聚等活动的空间(摘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3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4、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同等、公允、诚恳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 2.采暖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 (1)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后
5、,以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 4 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其次条 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确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状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房、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房、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室外平均
6、气温在7以下时,卧房、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乙方应当加强运行工况调整,保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别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就实际供热温度存在争议的,均有权根据方法的规定,托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负担;检测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采暖费标准
7、为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5 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如遇采暖费标准调整的,自调价之日起,甲方应当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采暖费(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逾期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向乙方支付未缴纳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实行下列第 方式缴纳。 (1)干脆向乙方支付采暖费;或将采暖费缴至乙方指定的代收银行 。 (2)将采暖费缴纳给乙方托付的代收单位 。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方式
8、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供应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收费单位不能供应采暖费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发觉室内供热设施异样、泄漏等状况时,应当刚好向乙方报修;对超出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平安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刚好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刚好实行措施消退隐患。 4.应当担当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修理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甲方自行变更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修理的,有关拆除 6 及复原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甲方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
9、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不阻碍对共用设施的修理和检查,并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担当责任。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甲方应当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排气、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实行紧急避险措施须要入户进行作业的,甲方应当予协作。 6.遵守供热设施平安运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方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担当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标准向甲方供应平安、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免费定期进行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状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
10、巡检。在巡检中发觉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平安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阻碍对供热设施进行修理养护以及其他违反方法及本合同约定的状况的,应当在采暖季起先之前30日书面告知甲方刚好整改。 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一周在住宅单元门或电梯口等明显位臵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5.应当根据北京市供热服务标准供应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采暖期内支配人员24小时值守。 7 乙方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电话录音应当保留一个整采暖季,号码为: 。
11、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之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状况的,乙方应当马上处臵;出现温度不达标等状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臵状况。 6.乙方应当根据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上述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当刚好公告。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状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应当刚好公告,并快速实行有效处理措施,刚好消退影响。 8.履行方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担当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交纳采暖费的,除须按本合同约定交纳采暖费本金外
12、,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3.甲方因散热器(含地埋管)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或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等缘由,造成自身、相邻用户、乙方和公共设施损坏的,除担当自身损失外还应当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4.甲方未履行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担当的设施监护义务,或拒绝乙方正常的入户平安检查和设施修理,或拒绝乙方提出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方法和本合同规定用热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根据未供热天数退还相
13、应采暖费。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停供天数 停供天数是指: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供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按卧房、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14、。 3.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1)甲方发觉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整和检修。 (2)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整、检修,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整、检修,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9 (3)甲方报修且经乙方测温后,双方对室温仍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托付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经检测,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调整后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计算为天数。 4.除上
15、述状况外,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计算采暖费退费的天数。 5.有下列状况之一,导致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担当违约责任,但应当供应相应证明: (1)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或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的,或因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2)甲方拒绝乙方入户进行测温、设施巡检的; (3)出现自然气、电力、自来水限量供应等非乙方缘由的; (4)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9(7)时,甲方卧房、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 (5)乙方因设施平安检修需停热的。但停热不得超过4小时,且应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6.乙方负责的甲方室内的共用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户和公共
16、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平安的,经甲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一样的,可暂停用热: 1.甲方暂停用热的时间为 个整采暖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如遇采暖期调整,根据北京市政府的确定履行)。 10 2.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向乙方缴纳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缴纳。 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详细手续,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
17、的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刚好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状况的,甲方接着担当本合同项下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甲乙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状况等发生变更须要修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经双方协商一样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未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重大调整的,合同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行业协会
18、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1 。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应当不低于基本要求。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住宅电话: 备案登记号: 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 应急联络人: 法定代表人: 应急联络电话: 托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
19、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举荐 北京市居民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示本)1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方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方法解读 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 北京市居民供暖合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