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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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 行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安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规范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不断提高社区综合减灾实力,我们制定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看法(国发200624号)和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指导看法(国减发20223号),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规范

2、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不断提高社区综合减灾实力,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依据民政部颁布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规范(MZ/T 0262022),并按程序进行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注意长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其次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减灾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领导下,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审查、验收和举荐工作。 第六条地方

3、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整合各方资源,拟定分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安排,为创建工作供应必要的人力、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区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二)具有符合社区特点的综合灾难应急救助预案并常常开展演练活动。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足率高于70%。 第八条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应满意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国减办发20226号)提出的有关基本要素。 第四章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九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举荐上报。 第十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

4、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初步审查、现场核查,将符合条件候选社区的材料报送所在行政区域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验收并现场抽查后,将符合条件的候选社区材料报送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的基础上,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候选社区举荐名单上报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

5、公室,10月15日前上报社区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荐上报的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中,农村(含牧区)社区比例应不低于20(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除外)。 第十六条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各地创建状况进行抽查,提出拟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并予公示。 第十七条公示期满,报请国家减灾委员会审定后,以国家减灾委员会和民政部名义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 第十八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在同一乡镇或街道的命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五章示范社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地、县三级人民政府民

6、政部门应加强对已命名社区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已命名社区的定期复核评估每满三年进行一次,抽查比例由省、地、县视实际状况而定。对抽查不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应将抽查状况报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其次十条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刚好总结推广阅历,订正存在问题,视情通报抽查状况。 其次十一条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或者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不符合标准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经整改后,在三个月内仍未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应撤销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 被撤

7、销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其次十二条经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不符合标准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由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撤销称号的确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社区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责成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回牌匾。 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符合标准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民政部提出撤销称号的建议,经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批准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社区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责成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回牌匾。其次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把

8、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 第六章附 则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由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方法 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方法 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汇报材料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文明创建督查管理暂行方法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方案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方法 创建信用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平安保卫综合管理暂行方法1031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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