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文书范本与制作详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法律文书范本与制作详解.docx(2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律师法律文书范本与制作详解篇一:法律文书制作参考范例 辩护词 格式 关于_(姓名)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条第款的规定,我接受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 综上所述,我认为:_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条第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不予起诉(
2、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建议)。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民 事 代 理 词 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
3、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
4、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 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
5、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 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
6、分考虑! 理人张要伟 xx年x月xx日 起诉书格式 X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
7、他材料XX份。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起诉书的格式基本相同) 民事起诉状(离婚用) 原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年XX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
8、男(女)孩,取名XXX. 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果有第三者应提出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具体要求。向法院表明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及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XXXX年XX月XX日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 民事起诉书 篇二:几种常见法律文书案例范本 民事诉状(案例范本) 原告:邹某,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
9、沙县黄兴镇金凤村联华组。电话:135151108 诉讼代理人:刘大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6681490 被告:湖南省长沙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曙光中路22号,电话:5455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成约)定金四万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四千元整。 事实与理由: 2002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名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约定双方在十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合同,被告同时收取了原告定金两万元整。当原告依约去签署合同时发现,被告尚未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预售商品房的法定要求,因此不
10、同意违法签订购房合同,要求被告在办好相关证件后签约。被告直至2003年5月16日才办齐上述许可证,而此时,被告却以房价已上涨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并不同意退还原告的定金。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所交两万元是“成约定金”,因被告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成立,当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 此案因被告违反民法的“诚信”原则,利用优势地位坑害消费者所致,为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为更好地维护和发扬“诚信”的社会风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所以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 时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1、 (2022)原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凡庭,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三山村。 委托人代理人王大峰,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岭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陡门乡朱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占国,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0号院9号楼7号。 原告凡庭与被告朱岭军买卖合同及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远、刘敏、毛冠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鲁传凯出庭担任记录,于2022年4月19日在本院太平镇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12、:被告出资成立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原告与该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签订一份购买咖啡机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75000元,但该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2)洛龙民三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于2022年11月26日注销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现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于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属实,且该合同现已经解除。但原被告经协商将15台咖啡机给了原告,被告不应再返还原告咖啡机款75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
13、证据:1、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2)洛龙民三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 书;2、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档案信息;3、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路分社汇款转账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9年12月 3日,被告申请注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于2022年3月7日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咖啡机购买托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给该公司75000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2年
14、10月20日制作的(2022)洛龙民三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和该公司的合同,被告于2022年11月26日注销该公司。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和河南省九媒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按约定付给该公司货款75000元,但该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该判决被告无异议,且已经生效。该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货款75000元。被告于2022年11月26日注销该公司。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15、财产。被告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货款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岭军返还原告凡庭货款75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照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远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毛冠惠 二一二年四
16、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传凯 孙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法官: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6号 原告孙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戴家河村宋家坡组446号。 委托代理人周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灿,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土桥村桎木湾组。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宋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宗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
17、借条。“借条 今借孙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壹分) 借款人 宋某 2007年元月13日。”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600元(未出据)两次借款共计24600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还款,均无结果。原告在索款无着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宋某(乙方)借得原告孙某(甲方)人民币24600元,被告自愿给付利息1400元,共计26000元,分别于2008年12月22日给付8000元(已付),2009年元月22日给付18000元。 本案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
18、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 宗 权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 立 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生某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能够予以考虑。 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已完全结
19、算并履行完毕。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查明、认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案原告,不但缺乏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代理人认为,依据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本案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知悉,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为雇佣法律关系,而不是货运代理合同。据此,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案原告,不但缺乏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值得法庭注意的是,本案原告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虽
20、然予以了纠正,但纠正的理由【便于立案】却足以反映出本案原告为达到起诉本案被告的目的,想尽一切办法,进而达到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从这个层面来分析,能充分的暴露本案原告的不诚信。 二、代理人认为,被告、原告之间的货款、运费已全部结算并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本案原告、被告系兄弟关系。据本案被告的陈述,在雇佣被告之前,原告的生意可以说是惨淡经营,自原告雇佣了被告之后,因被告的勤快、诚实、憨厚,原告的生意就渐渐有了起色,并步入了正轨。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疑心重重,并在一些人的怂恿之下,就找借口辞退了被告。在被告离开原告之前,双方之间就款项、运费
21、等事项进行了结算、交接、履行;同时,本案被告也将货物托运单、被告给原告的付款凭证【银行存款回执单】、无人收取而返回的货物、无人收取而返回货物的托运单、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托运单、库存货物、库存货物托运单等全部材料一并移交给了本案原告。可见,本案被告、原告之间的货款、运费等事项已全部结算,并且交接、履行完毕。至此,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据此,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代理人发表上述代理意见,绝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以下的事实和证据予以支持。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回单足以说明,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已
22、结算并履行完毕;若没有结算、履行完毕,那试想下,本案被告怎么可能将本应属于保留自己手中的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回单拱手交给本案原告呢?因此,本案原告诉说本案被告尚欠其运费、货款,既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也有悖常理。 (二)、依据原告诉状载明的事实足以说明,原告、被告之间结算、履行完毕后,本案被告便将货物托运单、被告给原告的付款凭证【银行存款回执单】、无人收取而返回的货物、无人收取而返回货物的托运单、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托运单、库存货物、库存货物托运单等全部移交给了本案原告。若没有结算、履行完毕,那试想下,本案被告怎么可能将本应属于保留自己手中的上述货物及相关单据拱手交给本
23、案原告呢?因此,本案原告诉说本案被告尚欠其运费、货款,既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也违背常理。 (三)、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给被告出具的50000.00元货款收据、4000.00元房费收据足以说明,原告、被告之间已结算、交接、履行完毕。那试想下,本案被告连4000.00元的房费 都向原告支付了,怎么可能还欠原告那么多货款和运费呢? (四)、本案原告、被告系兄弟关系,而基于这种亲情关系,双方之间的结算就很普通了,并没有正式的结算单据,就像双方之间不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样。 三、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不予以采
24、信。理由如下: (一)、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由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相符合,且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予以采信。 1、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为雇佣法律关系,而不是货运代理合同,可本案原告为达到起诉本案被告的目的,便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并想尽一切办法,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本案原告,这足以暴露本案原告诉由不具有真实性。 2、原告2022年7月23日起诉状诉称被告欠原告货款、运费204413元;2022年1月24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诉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运费305363元;2022年3月27日,原告代理人在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办公室又说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运费230768元。从
25、这个层面来分析,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就根本不知道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的货款、运费,及拖欠多少。换言之,原告的诉由根本不充分,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相符合。 3、原告2022年7月23日的起诉状诉说,被告通过银行结算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运费3194490元;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又说被告通过银行结算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运费3069500元;在2022年3月27日的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对上述进行又进行了更改【306950058000】。可见,原告的诉由前后互相矛盾,不能印证,这足以说明原告的诉由不具有真实性。 4、原告在2022年7月23日的起诉状中诉说,无人收取而返回的货款、被告没有收回的货款
26、是268909元;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又说无人收取而返回的货款、被告没有收回的货款是324598元。可见,本案原告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便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 5、从原告2022年7月23日的起诉状及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知悉,在运费的计算过程中,本案原告并没有将无人收取而返回货物的运费、被告没有收回的货款运费、库存货物的运费从总的运费中剔除掉,存在重复计算。可见,本案原告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便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 (二)、代理人认为,证人马义海、马彪系本案原告的亲戚、亲人,与本案原告具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为证明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案被告马
27、生虎出具的54000.00元“收条”这一事宜的不存在,原告申请证人马义海、马彪出庭作证。代理人认为,证人马义海、马彪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理由是: 1、本案原告亲自承认54000.00元的收条是其本人亲自书写的; 2、证人马义海、马彪系本案原告的父亲和侄子,与本案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3、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与证人马义海、马彪的证人证言进行印证。即证人马义海、马彪的证人证言系孤证,且不能足以反驳、推翻书面证据本案原告亲自书写的“收条”; 4、证人马义海、马彪的证人证言在某些方面存有矛盾之处。 (三)、代理人认为,证人罗晓琴、赵晓、白成军的证人证言与本案原告在2022年3月27日的庭
28、前证据交换过程中的说法互相矛盾,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为达到证明签有罗晓琴、赵晓、马生花名字的银行存款单据不是是被告支付的货款、运费,原告申请证人罗晓琴、赵晓、白成军出庭作证。代理人认为,证人罗晓琴、赵晓、白成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理由是: 1、证人白成军系本案原告的亲戚,与本案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2、本案原告在2022年3月27日的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说,签有罗晓琴、赵晓、马生花名字的银行单据所载明的款项是货款、运费,签有马生虎名字的银行单据所载明的款项是其本人收取的货款、运费; 3、既然签有罗晓琴、赵晓、马生花、马生虎名字的银行存款单据所载明的款项全
29、部是货款、运费,那依据原告的起诉状,发生在吴忠市红寺堡范围内的货款、运费是由本案被告负责收取的,因此,这部分货款、运费应算作被告的货款和运费; 4、既然签有罗晓琴、赵晓、马生花、马生虎等名字的货款、运费是发生在吴忠市红寺堡范围内的,那上述款项是否从总的货款中剔除掉,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本案原告并没有给任何的说明和解释。 四、原告、被告庭前证据交换及数据统计情况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货款、运费已全部结算、交接、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为了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本代理人就原告、被告双方庭前的证据交换及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
30、: 1、经原告、被告双方核算且无异议的是,被告应收货款总金额为3673202.00元,应收运费总金额130780.00元,合计金额为3803982.00元【原告、被告无异议】。同时,代理人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对原告、被告双方有争议的6笔,因本案被告处并没有该6笔的任何单据,其该6笔的单据均是原告单方面出具,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被告收取了该6笔的货物、货款、托运单据、运费。因此,该6笔的货物、货款、运费不应由本案被告承担。 2、经原告、被告双方核算且无异议的是,无人收取而返回的货物价值、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价款是324598.00元,留存红寺堡发货点房屋内的货物价值为8172.00元,总金额为3
31、32770.00元。但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本案原告并没有将上述三部分的运费从总的运费中【130780.00元】剔除掉,存在重复计算。按照货款3673202.00元、运费130780.00元的比例计算的话,货款332770.00元,运费至少在10000.00元以上。 3、应扣除的房屋租金为11000.00元【原告认可】; 4、在庭前的证据交换过程中,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条,总金额为159800.00元。本案原告虽不认可其于2022年6月16日向被告出具的54000.00元“收条”这一事宜。但本代理人认为,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详见代理词第三第(二)部分】。 5、经原告、被告
32、双方核算,原告号码为1271504200037的银行卡在红寺堡总进账共有185笔,总金额为3226500.00元。其中:被告签名的有175笔,总金额为:3127500.00元,未签被告名字的有10笔,总金额为99000.00元【包括:署名为罗晓琴的1笔,金额为10000.00元;署名为马风的1笔,10000.00元;署名为赵晓的2笔,金额20000.00元、署名为马生花的1笔,金额5000.00元;署名为马生虎的5笔,金额为54000.00元】。在此,代理人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上述185笔,总金额为3226500.00元的货款应全部算作被告的货款和运费。理由是;在2022年3月27日的庭前证据交
33、换过程中,原告说签有罗晓琴、赵晓、马生花名字的银行单据所载明的款项是货款、运费,签有马生虎名字的银行单据所载明的款项是其本人收取的货款、运费;签有罗晓琴、赵晓、马生花、马生虎等名字的货款、运费全部是发生在吴忠市红寺堡范围内的,这部分货款、运费应算作被告的货款和运费;同时,上述款项是否从总的货款、运费中剔除掉,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本案原告并没有给任何的说明和解释。 6、代理人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因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为雇佣法律关系,且本案被告具体负责代收货款、运费,而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收不回来的运费是很正常的事情,可本案原告并没有将被告未收回的运费从总的运费中【130780.00元】剔
34、除掉。而依据本案被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本案被告未收回的运费为18683.00元; 7、代理人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本案原告、被告系兄弟关系,而基于这种亲情关系,双方之间不出具收条是很正常的事情,就像双方之间不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样。依据被告的供述,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加油、修车等费用合计为1425.00元,这并不包括原告未出具收据的款项。 依据上述数据计算得出:3803982.00332770.0011000.00159800.003226500.0018683.001425.00=53804.00元,而这53804.00元中并不包括被告应得的劳务报酬、无人收取而返回的货物价款、被告未收回款项的货物价款、留
35、存红寺堡发货点房屋内货物价款的运费【10000.00元以上】、以及原告未出具收据的款项。据此,代理人认为,原告、被告庭前证据交换及数据统计情况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货款、运费已全部结算、交接、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已结算、交接、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也就是说,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张要东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36、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篇三: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律文书格式规范适用于一切以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的以法律服务为内容的书面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顾问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协议; (2) 法律意见书; (3) 律师函; (4) 律师见证书; (5) 尽职调查报告书; (6) 法律服务方案以及报价函; (7) 法律论证报告; (8) 代理词; (9) 辩护词; (10)所函、授权委托书等。 其中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其它书面协议、所函、授权委托书等不适用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条 标题 1、法律文书标题所用字体为黑体加黑,字号为二
37、号,至于页面正中。 2、标题与页面顶端空两行,标题与正文抬头空两行。 第三条 正文 1、法律文书称呼必须使用尊称:单位客户的,统一确定为“公司并尊敬的先生/女士/董事长/总经理”;个人客户的,统一确定为“尊敬的先生/女士/董事长/总经理”。 2、法律文书正文所用字体为仿宋,字号为小四,行间距为1.5倍行距,页边距使用word文档自动生成的页边距,字符间距为标准,缩放100%。 3、正文一级标题使用汉字“一、二、三”等作数字排序,二级标题使用“(一)、 (二)、(三)”等作数字排序,有三级标题或论点的使用阿拉伯数字1、2、3等 排序,下设(1)、(2)、(3)等数字排序。不得使用英语字母或其他符
38、号排序。 4、正文标点符号应当根据句式特点统一使用逗号、分号、冒号、句号、引号等,但原则上不得使用问号、感叹号(“顺颂商祺!”使用除外)、省略号。 5、正文称呼应当顶格,一级、二级标题必须空两格。 6、正文需要使用英文的,英文字体应当为Arial,字号同于汉字。 7、正文行文结束第二行空两格标注“(下无正文)”,如果署名盖章页中没有正文的,应当在该页的第一行空两格标注“(下无正文)”。 第四条 祝愿语 正文结束后的祝愿语应当另起一行空两格后,使用“顺颂商祺!”,但所函、授权委托书等除外。代理词和辩护词的,推荐使用“此致”。 第五条 署名 署名应当至于正文的右下方,与祝愿语所在行间隔两行以上。署
39、名由“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构成,各占一行。年月日应当至于“律师:”的正下方。 第六条 页眉页脚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使用页眉页脚,页眉为法律文书的名称,页脚统一使用“第 页,共 页”,至于页脚中间。 第七条 函头 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事务所统一函头,函头应当位于法律文书的首页,臵于该页页眉之中。函头图示如下: 第八条 盖章及其他 法律文书盖章必须位于事务所和律师署名之上。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法律文书的制作及使用参照事务所具体法律文书制作指引。 律师法律文书范本与制作详解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 转载请保留,谢谢! 上一篇: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 下一篇:法律文书裁判网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9页 共29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