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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兑转让证明第一篇:承兑转让证明1、把承兑汇票拿回来,背书一下就不用写证明了。2、如果写证明就这么写:证明兹证明,我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买卖,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汇票号码:,承兑汇票金额:元,出票人:,承兑行:,我公司前手背书单位:特此证明!单位名称:日期第二篇:承兑转让证明承兑转让证明1、把承兑汇票拿回来,背书一下就不用写证明了。2、如果写证明就这么写:证明兹证明,我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买卖,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汇票号码:,承兑汇票金额:元,出票人:,承兑行:,我公司前手背书单位:特此证明!单位名称:日期商业活动的大额交易中,企业越来越多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那么什么是
2、银行承兑汇票呢?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设权货币证券,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是一种可流通的支付工具。票据法第十九条给出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这就赋予了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能力。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良好的流通性,所以一经出具,往往会在到期日前在多笔交易中被不断转让。但是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缺乏票据法知识,或一方有欺诈故意,不按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转让,常
3、常会出现转让无效的情况,使受让人无故遭受巨大损失。那么怎样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交易中避免这种风险呢?这就要求受让人一定要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关的票据法知识,能够识别票据的真伪和转让的有效性。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方式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即转让权),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转让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流转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方式为背书和其他合法方式。背书转让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为有效转让,因为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足以证明
4、其票据权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汇票,持票人则必须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相对于背书受让的票据权利行使起来会麻烦很多,这种情况最终大多都会走上诉讼之路,由法院来确认受让人关于其合法取得汇票的举证是否有效。所以为了交易的安全快捷,交易双方最好的选择还是应当按照合法的背书方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背书才合法有效呢?按照票据法第二十七至三十六条的规定,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的背书栏内书写背被书人名称,并加盖背书人合法印鉴(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还应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
5、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也就是说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
6、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现实交易中,有很多个人或私营小企业,没有票据结算和交易相关经验,盲目听信转让方一面之词,接受或购买了对方给付的几经转让的银行汇票,待其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却对真实的汇票拒绝承兑,理由多为票据背书不具有连续性、持票人不是被背书人、已有人主张票据权利等。受让人为了挽回损失,不得已就要通过诉讼途径向其上手追索,最终付出惨重的代价。笔者在此提示大家,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一定要谨慎,不可盲目听
7、信利害关系人或非专业人士的一面之词,最好请专业人员帮助审查把关,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第三篇:承兑汇票转让证明证明交通银行金华永康支行: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浙江久久福工贸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7160 0670 7018 0100 42430收款人为:武义三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1963 0101 0400 13686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壹拾壹月壹拾肆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伍月壹拾肆日承兑协议编号:7167 0112 0204 27此承兑汇票是我公司以合法途径获得,并转让给大连东睿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特此证明,请贵行办理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
8、司承担。大连康丰科技有限公司201*年4月27日第四篇:承兑汇票转让证明承兑汇票转让证明1、把承兑汇票拿回来,背书一下就不用写(请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WW)证明了。2、如果写证明就这么写:证明兹证明,我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买卖,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汇票号码:,承兑汇票金额:元,出票人:,承兑行:,我公司前手背书单位:特此证明!单位名称:日期根据票据法规定:关于票据超期付款问题1、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的手续。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手续则没有涉及。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结算人员又常常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
9、款问题。由于缺少明确规定,使银行结算操作难以把握。根据本人结算操作的实践,笔者主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超期付款参照银行汇票的手续处理。一是因为二者付款人相同,银行无论是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这两种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都必须持票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并出具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2、银行汇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误区。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种种原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出票银行往往让其找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退票后,通过申请人重新签发汇票申请书为其办理汇票。笔者认为
10、,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也违反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时效内的持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只是汇票的关系人,对超期付款的银行汇票没有义务退款和重新委托银行办理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持票人无权找无任何责任作
11、为汇票关系人的汇票申请人,而只能找出票银行。实际情况是,当持票人持超期的汇票找汇票申请人时,有些申请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诿,甚至扣减持票人票款(特别是背书转让汇票的持票人与汇票申请人无任何业务关系时),从而损害了持票人利益。银行之所以产生这种操作的误区,主要是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学习理解不深造成的。实际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出票银行不能将银行汇票申请人要求退款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混为一谈,二者在手续上是不同的,前者需将款项退回申请人账户或按规定退付现金,后者则通过应解汇款和临时存款科目为持票人重新办理汇票或汇款。第五
12、篇: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证明(收票)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证明今转让给刘伟利(身份证号:410122197703301224)银行承兑汇票份,票面信息如下:票号: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现支付费用元,收到扣除费用后款共计元,我公司保证对此银行承兑汇票持有合法,并对此汇票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若出现任何法律纠纷,我公司负全部责任。收款方式:账号:账户名:开户行名称:转让单位(章):经办人:日期:联系方式: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收据今收到刘伟利(身份证号:410122197703301224)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对价款现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此款转已确认转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账号:账户名:开户行名称:收款单位(章)经办人:日期:联系方式: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