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精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集合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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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精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集合六篇精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集合六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1_(以下简称“业主”)与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一、业主托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托付函或中标函;工程

2、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单位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同意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起先实施,至年月日完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的、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

3、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其次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说明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说明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

4、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供应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仔细、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运用业主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

5、机构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识本工程状况、能快速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供应如下帮助:(1)获得本工程运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

6、位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2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

7、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肯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供应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等原则。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全部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8、面: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运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其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详细的程序限制。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

9、“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别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需依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安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限制、投资限制、进度限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

10、完成仍以安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允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担当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爱护。但是国家依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安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困难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

11、,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分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分: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推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确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当严格加以区分。其次,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

12、效的条件才是推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辩。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1)内容之确定;(2)内容之可能;(3)内容之合法;(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殊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1)合同当事人必需具备

13、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必需合法;(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必需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供应了足够的法律依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别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

14、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依据合同法第44条其次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需要具备肯定的前提条件。详细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特别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

15、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需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非常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需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需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需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需具备相

16、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凹凸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需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需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详细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

17、需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次、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可分为有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非有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样三种状况。有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样假如构成欺诈,并损

18、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有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的情形,假如具备了“重大误会”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样,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假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缘由,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缘由。 须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分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假如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假如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

19、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敬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爱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激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削减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样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样的条件。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需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

20、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需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

21、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纳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样内容的文字材料,包

22、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纳的是两种迥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确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纳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说明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

23、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状况(下文将具体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缘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说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假如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爱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

24、,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假如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惩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允竞争秩序的规范。说明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建设工程

25、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化探讨,学者渐渐相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定肯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假如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惩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推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相识,是推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推断强制性规定以及推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

26、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其次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须要详细考察。假如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挡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干脆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假如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干脆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

27、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接着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属于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接着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28、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惩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假如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须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当把这类管理性规范解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根据

29、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明显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须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解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推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

30、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详细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爱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爱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假如法律彻底阻挡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干脆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假如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

31、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推断施工合同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3_(以下简称“业主”)与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1.业主托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托付函或中标函;(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

32、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4.监理单位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5.业主同意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年_月_日起先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各执_份。业主:(签章)_ 监理单位:(签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 法定代表人:(签章)_地 址:_ 地 址: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 号:_ 账 号:_邮 编:_ 邮 编:_电 话:_ 电 话:_ _年_月_日签于_ _

33、年_月_日签于_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4发包方:_承包方: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将赛什斯镇上古城至麻渣塘村农村马路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赛什斯镇上古城至麻渣塘村农村马路建设项目1、路基长5公里,路面宽3、5米,总计整修面积17500平方米,中标价3万元。2、路面长5公里,路面沙化宽3、5米,厚15厘米,总计沙化面积17500平方米,中标价12万元。3、铺设涵洞4道,涵洞深3、5米,中标价2万元。工程内容:路

34、基处理、沙面层、小桥涵、路肩培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全部内容。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金额合计(大写):_(人民币)¥:_万元。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决算。甲方扣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无质量缺陷后付给乙方。四、双方的权利义务:1、由甲方供应图纸,乙方必需按图纸和马路改造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乙方确保质量达到合格。2、乙方必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开工。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有监督管理权,甲方按施工进度对乙方的施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5、乙方

35、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担当任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平安。若出现工伤等平安事故,由乙方负责。若乙方的施工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7、甲方负责施工过程周边纠纷的协调处理。8、施工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担当。五、违约责任:1、乙方必需按时竣工,否则,每超期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2、若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赔偿,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3、若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须要返工、修复的,则乙方无条件返工、修复,直到达到要求的标准,其损

36、失由乙方自负。4、若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须要返工、修复,而乙方不予返工、修复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乙方的投入损失自负,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六、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年_月_日竣工日期:_年_月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七、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_(签名)承包人:_(签名)合同订立

37、时间:_年_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_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同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投资建设厂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供应土地一宗,由乙方投资为甲方建设厂房及厂房内外地面、供排水等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二、该土地位于 ,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运用年限为50年。甲方对该土地享有全部权和运用权。三、甲方保证该建筑工程符合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安排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开发年度安排等要求。如需办理相关手续或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保证手续齐全并获得批准。四、甲方对建成后的建筑

38、工程享有全部权。五、该建筑工程设计由甲方负责,乙方根据甲方的设计和要求组织某某建筑公司施工建设,施工中的平安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全程对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六、乙方应当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施工期限、设计和质量标准,组织某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但是,因不行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工期拖延的除外。七、该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甲方的设计图纸要求。八、该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动工,18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如到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工程合格,甲方从验收期满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九条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和实际建设成本。如该建筑工程因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乙

39、方应负责无偿修理,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九、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投资回报和实际建设成本:(一)、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以不低于实际建设成本的15%支付乙方投资回报。(二)、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每年支付乙方20%的实际建设成本,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余款按年15%由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投资回报,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全部款项在20xx年12月30日前付清。十、该建筑工程因建设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担当该建筑工程的日常修理维护。因建设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十一、该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因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工程主体结构,因

40、此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担当全部责任。十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厂房建设供应良好的外部环境,主动帮助协调乙方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建设过程中,非因乙方自身缘由造成工程延期、工程取消、工程遭到损坏、工程被拆迁、合同不能履行等均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担当全部赔偿责任。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工程被闲置、被破坏、被拆迁,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九条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和实际建设成本。十四、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根据实际建设成本的 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十五、本合同所称的实际建设成本是指甲乙双方共同托付的某市以外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工程

41、造价审计后确定的价格和审计费的总和。审计应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审计费用由乙方担当。十六、本合同的签订地在济宁市市中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由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某市开发区管委会(盖章,法人签字)乙方:某公司(盖章,法人签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篇6关键词:矿建工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成本管理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矿山隧道建设分公司(原江西省矿山隧道建设总公司)是一家

42、以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为主,有色、冶金矿山建设工程施工为辅的综合施工企业。多年来,公司施工产值、利润均有大幅增加,连续获得煤炭行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现将公司在煤炭行业矿建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加强合同管理,限制施工成本的一些做法和阅历介绍如下。1 合同管理作为矿建工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风险规避、索赔合理、资金平安。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均需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在招投标中,业主经常随招标文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约定一些工程风险,让施工企业来担当,如固定价合同;并尽量按低价选择施工企业。因此,中标施工企业只有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地规避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施工企

43、业在合同管理中,如何有效地进行风险防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干脆体现企业管理水平的凹凸,对企业生存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至关重要。1.1 投标及合同签订期在投标期间,公司组织工程技术、预决算、财务、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有关专业人员,仔细对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合同条款进行分析探讨,对招标文件供应的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描述等进行现场勘查;并主动响应招标文件,力争中标。中标后,在与业主商签施工合同时,对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明确的条款,如工期的确定、施工平安管理范围、工程造价或费用调整因素和方法、工程款支付、索赔条件等,应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加以细化明确。对于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中不合理的提法和约束性条件,如与地方政

44、府关系、当地火工品材料选购申报等,业主不帮助参加等,应向业主充分阐明自己的理由,取得业主理解,并在合同条款中加以修正。要力求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允合理地与业主签订双方都满足的施工合同。1.2 合同履行期工程项目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对于大型项目,公司组建项目经理部,托付项目经理行使合同中公司法人的权利,担当相关责任和义务,详细履行合同中的各项约定。(1)抓好施工合同交底工作合同是施工企业正确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因此,项目经理部成员必需熟识合同全部内容,并对合同主要条款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相识,避开不了解或理解不一样而带来工作上的失误。尤其是工程签证、工程索

45、赔的处理程序,相关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需清晰。(2)加强合同履约中的检查工作合同履约检查,是施工前或施工中发觉问题和疏漏的唯一方法。只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定期检查,才能刚好发觉问题。如工程进度完不成安排,是自己组织管理上的缘由,还是受客观自然条件制约,或是业主责任。发觉问题后,应刚好实行对策,以便将损失降到最小;或视详细状况,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以便得到弥补。(3)有效限制合同风险一般地说,煤矿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困难、工程地点较偏、工期较长等影响因素多,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也多,主要是工期风险、平安风险、物价风险、业主审计风险等,必需实行措施,严加限制;尤其要重视工程原始资料的刚好整理并形成书面报告,送交相关单位。通常只要能对影响施工工期、工程成本、施工平安的各种因素或事务随时真实记录,书面整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监理或业主签收确认,在合同条款下,上述风险的全部或大部分都能获得业主合理解决。(4)抓好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有些工程,如冻结施工、注浆堵水施工等,专业性较强,业主一般会同意中标企业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来完成。在与专业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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