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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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书4篇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书4篇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留意看法要恳切、朴实。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北京xxx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居处:北京市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行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2、恳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实行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窍不通。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

3、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窍不通,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于20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始终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全部),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肯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得通讯方式及地址;假如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

4、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窍不通。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托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状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见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状况向贵院

5、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北京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恳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

6、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

7、,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

8、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合肥*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申请人:_,姓别:_,_年_月_日诞生,汉族,_人,务农,家住:_。玉山县人民法院于_年6月25日作出了(_)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夫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申请人与徐小燕于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夫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

9、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运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运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运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立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1、恳求本案暂缓执行;2、恳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完全有

10、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

11、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x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

12、实际状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反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三、从债权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干脆执行该公司。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根据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供应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13、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干脆执行。依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3、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

14、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马上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马路有限公司。4、申请人为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确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四、从担保角度理解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干脆执行该公司。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

15、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干脆为法院所执行。1未供应任何担保即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严峻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供应任何有效担保的状况下,就被一审法院实行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峻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状况下,法院竟然利用一般人法律学问的欠缺,要求马路有限公司供应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2干脆裁定执行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马路有限公司供应了担保,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供应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担当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干脆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16、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起先,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干脆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五、超额划扣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恳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代理人:二OOx年x月xx日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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