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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不断提升和崛起,我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强,随着全球化组织的不断发展与扩大,全球文化的交流日益加强,与此相伴越来越重视比较刑法的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从以立法为中心逐渐向以法律实施为中心靠拢,法治理念从强调依法转向权利的保护,法律理论也从重视对外国的引介国际社会、法学学术界的目光慢慢向我国聚焦,共同关注中国崛起的问题,其中比较引入关注的转向自主创新。如中国刑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成为了刑法学界学者广泛讨论和关注的课题。刑法教义学引入我国刑法学也不过是最近十几年的事情,且最近几年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势头比较迅猛。在此过程中,有两
2、位学者不得不提及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先行者”张明楷教授和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先行者”陈兴良教授。12022年陈兴良教授首次在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中首次提出了“刑法学的教义学”的学术命题,并上升到方法论的从层次,积极倡导发展刑法教义学,在此情况下,教义刑法学成为突破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正是为此,教义刑法学正成为当前刑法学学界热议的新课题。从本世纪初,张明楷教授提出“只有以法哲学为基础解释现行刑法的科学,才是真正的刑法学”以及“没有发达的刑法解释学,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刑法学”的观点,极力提倡刑法学派之争并要以解释刑法作为重点和引领来重构中国刑法学。他们二者所提倡不同的理论形成了中国刑法学界特有的学派
3、之间的争论,为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由于基于比较研究而形成的比较刑法学,离不开各国刑法基本原则、概念和理论体系及其背后的逻辑分析,其与教义刑法学具有天然的联系,故本文将此两个较为独立又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以厘清二者之间的异同点。 一、比较刑法学 (一)比较刑法学渊源。比较刑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与刑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即比较刑法学是伴随着刑法学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比较刑法学的发展一般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比较刑法学的形成阶段。早在19世纪初,法国的巴黎法学院第一次开设了比较刑法讲座,这次比较刑法学讲座的开设将意味着比较刑法学的产生,也是比较刑法学创立的重要
4、标准。从此以后比较刑法学不仅仅在法国开始传播,还在整个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陆续产生与兴起,一时间比较刑法学成为了欧洲大陆国家刑法学研究与讨论的新领域。同时比较刑法学对拿破仑刑法典和巴伐利亚刑法典及欧洲和一些亚洲国家如日本、伊朗等国家的刑法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1869和1895年在法、英两国分别建立了比较刑法学会,对推动世界上其他各国刑法学与比较刑法学的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比较刑法学进入了科学发展兴起的阶段。在19世纪末初次建立了国际刑法学会以及1900年比较刑法学国际大会,这对比较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了动力,一时间国际上掀起
5、了各种各样的比较刑法学研究机构,大量学术成果纷纷面世,深度广泛的对比较刑法学的理论、性质、特点、适应环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研究的角度可以看出,当时的比较刑法学研究已从传统的只注重法条之间的的比较,进而转向理论层面的系统研究和逻辑分析,然而,从刑法学研究的广度来看,由过去的只对刑法学的比较研究,转向刑法理论、学说、原则、规则以及司法实践等全面的研究。在这一阶段,美国的犯罪教育学、监狱学、以及刑法方面的经验,缓刑制度以及在对未成年刑法犯罪的处理,少年犯的处遇等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这一时期处于战争环境下,受到战争的影响,法学研究处于停滞状态,比较刑法学的研究也难逃
6、厄运。在这一时期,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没有出现新的进展,更多的是停留在以往的研究水平上。四是二战后至今,比较刑法学由于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一度停滞,战争结束后法学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期,比较刑法学的研究也出现了新的气象,随着世界各国比较刑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机构和组织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期,机构组织更完善和健全,比较刑法学的研究变得异常的活跃。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提升,经济全球化水平的进步,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联系与交流越来越紧密,犯罪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各种各样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正挑战着刑法的界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进行全球化的合作共同打击犯
7、罪,维护地区、国家乃至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成为了各国刑法学界与刑法学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此之下,推动了刑法学界对比较刑法学研究的深入。现如今,比较刑法学不仅仅被作为一种刑法的研究方法或手段,其研究内容也不仅仅停留在法规范的比较或立法经验的批判借鉴,而是通过系统的研究,将其理论化、系统化,使其逐步发展为刑事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二)比较刑法学概念、特点及研究对象。比较刑法学就是将本国刑法与其他不同法系国家的刑法或将相同法系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的一门学科。比较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广、狭两义之分。狭义上的比较刑法学仅限于对世界上各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广义上的比较刑法学则比狭义的
8、比较刑法学研究的范围更广泛,其包括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法系、司法实践等纵向、横向的比较研究。比较刑法学不能仅限于某一地区、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刑事法规,也不是超阶段的、中立的、附属性的法学学科,它是通过对各国的刑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和探讨而形成的独立的刑事法学科。比较刑法学特点:一是比较刑法学与刑法学,两者不同,比较刑法学研究的内容比刑法学广。比较刑法学研究的范围大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刑法、刑法理论、学说等,小至世界上不同国家刑法中的某个原则、规则甚至具体的概念,而刑法学在研究的范围要比比较刑法学小得多,一般只对本国的刑法原则、规则、概念、犯罪形态、刑罚制度、刑种、定罪量刑的标准等进行研究和分
9、析,而不超出本国范围之外。二是比较刑法学与其他比较法学不同,比较刑法学是专门对与刑事法相关的领域进行学术研究,其中包括犯罪学、刑罚学、刑罚执行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以及与刑法学联系紧密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三是比较刑法学不同于外国刑法学,它不仅限于对外国刑法介绍、评价外国刑法,而是将本国的刑法与世界各国的刑法进行对比、研究、分析。比较刑法学虽然以比较的方法为主,也同时会运用其他的方法,例如逻辑分析法、历史对比法等。(三)比较刑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刑法学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进行:一种是宏观的比较法,按照不同属性将全世界主要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当前全世界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分为社会主义
10、法系和非社会主义法系两种。社会主义法系如中国、朝鲜等,非社会主义法系一般指的是西方资本主要法系,在资本主义法系中还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另一种是微观的比较法,这种比较方法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就同一法系对不同国家刑法进行的比较分析研究,例如中国刑法与朝鲜刑法进行发对比分析研究,另一种观点是对具体的某一法律制度、刑法理论、具体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也称之为比较研究。还有其他分析方法,通过纵向或横向的方法来对刑法进行比较研究。无论我们运用那种研究方法对刑法进行比较研究都离不开对刑法条文、刑法理论等进行比较研究。不仅要对刑法本质问题进行比较,还要进行一些形式方面的比较。 二、教义刑法学 (一
11、)教义刑法学概念简析。教义刑法学是德国刑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刑法概念,教义刑法学是司法论的产物而不是立法论的结晶。立法论和司法论是刑法两个不同的研究视角,立法论是以刑法应当如何制定的应然性为出发点的,其理论追求是为刑法的修改完善提供理论指导。而司法论是以刑法应当如何理解的实然性为出发点的,其根本目的是为刑法的适用提供理论依据。这种以刑法释义为主要内容的刑法学就是教义刑法学,它是直接为刑法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资源的一种研究方法,但它也并非完全是理论上的东西,而是会结合大量的案件审理来进行研究,一方面减少刑法中的漏洞,另一方面实现教义刑法学的完善和进步。自2022年,我国刑法学者开始涉足和研究教义刑法
12、学。在教义刑法学的定义上,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刑法信条学是关于刑法基础理论的科学,即刑法学科中被广泛认同的基本理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教义学是关于已经存在的刑事制定法中发展兴起的一门学问,是对刑法法定规则的系统化和学术、司法判断所探讨的理论进行系统化的科学。观点一比较通俗,但概念模糊不清,表达不够具体准确;观点二直接援引了德国学者对该问题的论述观点,虽然对教义刑法学的特征作了定义,但是对其本质属性没有明确表现出来,对具体的特征也描述不够详尽全面。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桥梁的教义刑法学,需要在对司法实践进行批判性检验、比较和总结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解释,以便
13、利于法院适当地、逐渐翻新地适用刑法,其研究范围是现存的刑法规则与原则,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正当地解释与适用现存的刑法,使法律解释与推理的过程中更加具有正当性,从而达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二)教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教义。刑法学是刑事实体法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因此它的研究方法显得非常重要,从研究角度本身来讲,教义刑法学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得到确立后,应该确定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研究方法,以避免研究工作的盲目性和不着边际。1理论的定义在教义刑法学的研究中,应该首先将教义刑法学的概念的研究作为基础,并基于此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它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对教义刑法的外延和内
14、涵做基础的定义,将研究工作落实到具体的法学者身上,让他们凭借专业的能力和客观的事件,进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通过自己的观点和遇到的形形色色的案件来定义刑法的含义和内容,同时需要引入一定的个人意见。二是要会借助历史的角度来进行理解,与第一层意识相比更客观,其研究结果也更具有说服力。2实践的衡量科学的理论是从客观实际中抽象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了证明的,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理论。因此,用实践来衡量理论,是教义刑法学的一个重要方法。从客观上说实践理性的衡量,能够更好的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实现在促进刑法执行和完善的过程中法不容情的效果,为刑事案件的判定提供公正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从主观上讲
15、,实践来衡量理论,是更好的对人们主观意愿的制衡,在刑法面前不能用人们的主观来衡量对与错、是与非,而必须通过规范的刑法进行衡量。用实践来衡量理论,也会必须结合客观事实,避免造成冤假错案,保障刑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国的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关系梳理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中,一般认为部门法学就是法教义学,如德日在刑法学中直接称为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学。在国内的刑法学界中,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比教义刑法学要早得多,也更为学者所熟悉和认知,教义刑法学在人们的知识体系中则相对比较陌生,当然在刑法学术研究中也就很少对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进行比较。(一)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的区
16、别。第一,在方法上,二者侧重点不同。比较刑法学主要采用的是对比各国刑法概念、注释的方法,教义刑法学主要采用的是逻辑推理的方法;第二,在内容方面,二者形成的知识体系不同。比较刑法学强调的是对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刑法规范的体系化或具体化的分析、比较、论证,归纳出各自的优劣得失,能够为本国刑法的完善提供借鉴;而教义刑法学则主要突出刑法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突出该知识体系本身的逻辑性最大化。第三,从抽象的角度对比,教义刑法学的根本特征为逻辑性,尽管比较刑法学也有一定的逻辑性或学术性,但二者在逻辑性或者学术性方面明显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教义刑法学运用逻辑性思维对刑法学体系化和具体化理论进行分析、归纳,体
17、现的是抽象性;比较刑法学则是运用对比的分析思维方法将不同国家、法系的刑法进行比较,更多体现的是具体化,换句话说,比较刑法学的逻辑性不及教义刑法学。(二)区分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的价值。在德国、日本刑法学界,由于对比较刑法学研究比较早,而且在比较刑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较多且相对比较成熟,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刑法学解释方法,教义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备,由于在基础知识与学术性知识研究上,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有着一定的天然联系,为此在德国、日本刑法学界直接将刑法学称之为刑法解释学或者教义刑法学。随着对外开放、信息渠道的多样化和畅通性,尤其是大批学者出国留学、访学或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我
18、国刑法学者了解外国刑法立法、刑事司法实践以及理论发展前沿的机会不断增加,为我国刑法学界深入开展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机,因此我国的比较刑法学经过多年来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上建立了系统完善的知识体系。教义刑法学是一种技术性的学科知识,只有在对具体问题的解决中才能体现它的价值。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虽然比较晚,但是从古代的各种案件审理中看,这些历史案件都为研究教义刑法学提供了较多的参考资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各项法律体制的健全,教义刑法学也要得到健全的研究,不能总是局限在固有的边边框框内,而比较刑法学对于教义刑法学具有一定的
19、理论和研究方法上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借鉴相对成熟的比较刑法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提升对教义刑法学的研究能力。一方面刑法教义学作为刑法与司法实践的桥梁,具有贯通两者的功能,刑法教义学以解释刑法规范为中心,结合一定的法律实践,为比较刑法学提供实践指引,从而实现刑法价值。因此,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不仅在存在论上而且在价值论上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虽然德、日有比较成熟的教义刑法学知识体系,但在一些学术边缘问题上也仍然会存在不足和受到质疑,而关注比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尤其是德日等国家在教义刑法学方面的研究方法和理念,对开拓我国刑法学的研究领域,繁荣刑法学的研究局面,促进我国刑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对科学地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