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承包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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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承包合同7篇承包合同7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的社会,许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开不必要的争端。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承包合同 篇1甲方:乙方:为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 ,建筑工程共计房屋 、水泥路面 的建筑工程发包给乙方。二、工程造价:房屋建筑面积 元/,水泥路面 ,工程总造价壹佰肆拾万元(140万元)。三、付款方法:工程开工后,甲方向乙方付工程款的 %,待工程完工,阅历收合格后,一次性付给剩余款项。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

2、负责办理一切征地运用手续,()乙方负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担当,甲方只担当工程造价款。3、甲方应帮助乙方搞好社会治安,保证施工正常工作秩序,乙方应依法施工,保证工程质量。4、乙方必需根据甲方供应的建筑图纸进行施工。乙方无权进行修改或偷工减料。5、工程质量以县建设局监理站验收合格为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拒付工程款。6、全部工程必需于*结束。五、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需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必需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六、其它事宜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七、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3、日承包合同 篇2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鉴于乙方已经多月向老挝三江大酒店餐厅供应厨师服务,对老挝三江大酒店有充分了解和熟识,为更好地经营该餐厅,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承包方式1、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全资拥有的老挝三江大酒店之餐厅,餐厅的经营范围须符合营业执照之规定。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2、在承包期间内,若甲方须要运用属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酒店宴会大厅时,乙方应免费供应。3、在承包期内,乙方应努力协作三江大酒店的经营战略和措施,并落实与餐厅有关的各类配套服务。收到酒店管理层的会议通知

4、时,应刚好派代表参与,并在被要求说明某种经营行为和政策时,须详加说明和沟通,不得抵制三江酒店正常的管理行为。其次条酒店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1、甲方承包给乙方的餐厅位于老挝首都万象市三江商贸城三江大酒店内,包括一楼用餐大厅及_个包房,二楼_个包房及其它相应营业场地以及酒店宴会大厅。2、该餐厅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状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交付乙方运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满交还还给甲方时的验收依据。3、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三江大酒店餐厅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第三条承包期限1、该酒店首期承包期限共3年。自20xx年10月_日至20xx年10月_日止,共计3

5、6个月。2、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餐厅,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承包,则必需在承包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3、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第四条承包金用支付方式1、该餐厅承包金约定如下:承包期的头6个月为每月5万人民币;第7个月到第12个月为每月10万人民币;第13个月到第24个月为每月12万人民币;第25个月到第36个月为每月15万人民币。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按月付款,自本同生效后于每个自然月月末付清当月承包金;第五条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1、甲方应担当的费用:(1)在承包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建筑税、土地租金由甲方依法交纳。假如发生政府有

6、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负担。(2)在承包期间,甲方依据乙方收取并供应的早餐券,按4美元一券的标准,于每月末向乙方结算并支付早餐费。乙方供应的早餐及服务水平,须符合酒店管理层与乙方协商一样定立的标准。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1)乙方应于每月末向甲方刚好缴纳水电费、垃圾清理费等费用,水电费为按独立水表、电表计量数额计算的费用以及按公摊面积分摊的水电费用;(2)乙方应按时交纳税收及相关的费用,如不按时交纳费用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担当责任。由甲方以三江大酒店名义统一缴纳的且因经营行为被征缴的各项税收及相关费用,乙方须担当三分之一。(3)签订合同后的3天内,甲、乙方应

7、对酒店现存的各类食品、配料、调味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进行盘点,并在协商的基础上统一作价,乙方在承包的第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该类物资费用。第六条酒店房屋修缮与运用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运用平安(乙方运用不当除外),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修理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A、甲方提出进行大项修理须提前3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主动帮助协作。B、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2、乙方应合理运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运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马上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3、乙方如变更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

8、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七条对酒店的装修部分各自应担当的责任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全部。(2)要求乙方复原酒店的原状。(3)向乙方收取复原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第八条酒店的转让与转租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卖乙方所承包餐厅所在的酒店。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酒店全部人和乙方接着有效。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让,转借该餐厅。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须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新的书面协议。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

9、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供应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餐厅设施,干扰餐厅正常经营。(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峻影响经营。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餐厅:(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酒店。(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酒店结构。(3)损坏承包的餐厅设施以及三江大酒店的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应用于餐厅以外的用途。(5)利用所承包的酒店进行非法活动。(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7)拖欠承包金累计10万元人民币。4、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5、因不行抗力因素导致合同

10、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条餐厅交付及收回的验收1、甲方应保证承包期间餐厅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用状。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加,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的,应于3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将承包餐厅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4、乙方交还甲方的酒店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餐厅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臵。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2、在承包期间,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

11、同,收回餐厅的经营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人民币整。3、承包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0、3%支付甲方滞纳金。3、在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人民币整。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担当赔偿责任。4、在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餐厅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人民币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担当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保险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下的保险,并在保单上注明甲方是第一收益人,乙方是附加受保人。(1)财产险(2)公

12、众责任险(3)劳工保险第十三条担保及保证金1、承包期间,为了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按时支付全部工资、税费等经营开支以及为餐厅装修及设施供应担保,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另行交纳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交给甲方;2、乙方若发生违约行为,或者对餐厅的装修及装修造成毁损并未进行刚好修缮的,保证金归甲方全部;乙方无发生该类事项的,甲方应在协议终止后三天内退还保证金给乙方。3、在任何状况下,乙方均不得用保证金冲抵承包金、水电费、部门收费、员工工资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即保证金归甲方全部,乙方按合同担当相应义务。4、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收利息。第十四条免责条款1、因不行抗

13、力缘由致使本合同不能接着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担当责任。2、因上述缘由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根据实际运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4、不行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1、提请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第十八条本合同

14、及附件一式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承包合同 篇3甲方:乙方:由于工程施工须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法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施工管理条例、施工规范,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务必严格遵守。一、工程地点及名称1、工程地点:2、工程名称:二、承包资料价款以及工期1、承包资料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2、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3、工程工期:自开工内完成承包全部承包资料。三、付款及质量1、污水地底板验收合格后付3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

15、70%,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2、工程质量:合格四、甲方职责:帮忙乙方解决水源电源,帮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给乙方带给施工图纸并交底。五、乙方职责,严格根据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务必遵守平安礼貌施工相关规定,担当因为平安和质量造成的职责和费用。六、保修期及质保金。1、保修期: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日历天共计六个月。2、质保金:承包总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承包价款。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签字后马上生效,保修期满质保金付清自行失效。甲方:乙方:签字:身份证号:日期:承包合同 篇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16、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二、主要技术来源三、主要日期合同期限(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除依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给予的定义与说明相同。七、合同生效合同订

17、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意之后生效:_ _发包人: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工商注册居处: 工商注册居处: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 号: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其次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说明1.1.1 通用条款,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

18、20条组成。1.1.2 专用条款,指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托付,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选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

19、,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托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运用的工程。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

20、程。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供应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须要供应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爱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状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

2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运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打算,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

22、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 试运行考核,指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 项目进度安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选购、施

23、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安排支配。1.1.28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起先现场施工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肯定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0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须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

24、 合同总价,指依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4 预付款,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选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3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担当的责任。1.1.39 不行

25、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1.1.40 依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41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说明的依据。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说明,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依次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

26、.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样,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说明依次阐述清晰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接受监理人的说明。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样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说明的,依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便利,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的依据。1.2.4 本合同中所运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运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务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假如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

27、.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说明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运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运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说明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须要明示的详细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运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供应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供应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

28、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须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别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选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 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平安、质量、环境爱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 遵遵守法律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

29、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运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赐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选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赐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

30、负责。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隐私、技术隐私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运用该商业隐私、技术隐私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须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供应。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运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

31、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平安、质量、标准、环境爱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选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4 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缘由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担当。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托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约定

32、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确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托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

33、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变更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 平安保证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平安爱护工作,维护现场四周的正常秩序,并担当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托付时,另行签订托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接近正在运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直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记,并以书面形式

34、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平安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缘由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改变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托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发包人自行确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托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托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他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平安规定发生的人

35、身损害、平安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托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平安和环境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担当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担当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 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

36、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缘由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依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3.1.5 对因发包人缘由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

37、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当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阅历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根据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安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状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实行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平安,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

38、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接着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担当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其次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接着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3.3 工程质量保证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

39、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选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4 平安保证3.4.1 工程平安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平安性能。3.4.2 现场平安施工和环境平安。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平安和环境的约定。3.5 职业健康和环境爱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爱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爱护

40、设计及职业健康爱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爱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爱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平安和环境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安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须要的各类资源,采纳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安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担当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

41、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看法。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看法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起先,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选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选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

42、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安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安排4.1.1 项目进度安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安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安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

43、条款约定。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安排。承包人缘由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安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实行措施,赶上项目进度安排。4.1.3 项目进度安排的调整。出现下列状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安排进行调整:(1)发包人依据5.2.1款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不刚好,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选购起先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依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缘由,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

44、间的延误。(3)依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依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状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选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安排4.2.1 设计进度安排。承包人依据批准的项目进度安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支配,编制设计进度安排。设计进度安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

45、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供应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供应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缘由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承包人缘由,未能根据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支配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实行措施并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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