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检疫监督及存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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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检疫监督及存在问题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一)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 全州设立了128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对出栏的动物进行产地检疫,屠宰畜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到位率和准确率大幅提升。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西部地区,每个乡镇要建设2-3个动物报检点。我州目前乡镇数量为86个,应建设动物报检点为172-258个动物检疫报检点。(二)定点屠宰检疫相对规范,农村散宰检疫有待改善。 我州43个动物定点屠宰达到了集中屠宰、同步检疫等农业部相关屠宰程序要求。 农村个别偏僻村落存在无定点屠宰场所,离城镇距离远,存在不规范屠宰情

2、况(极少数)。我州个别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应加强监督监管,促使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建设标准化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动物产地检疫率比前几年有明显提高,达到了90左右。 目前,禽类分散饲养有一定的比例,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报检率普遍不高,一定程度影响了产地检疫。我州上市及流通领域的猪、牛、羊、马等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9.9,散养鸽、鸡等禽类的产地检疫率一直影响着动物产地检疫的总体水准。(四)逐步实现了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执法。 根据州食安办文件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节假日联合公安、工商、卫生监督等部门开展了联合大检查。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动物及

3、动物产品检疫目的: 一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二是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三是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检疫的法定主体: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这两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此规定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动物实施检疫的法定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明确了动物的种类和动物产品的类别。 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

4、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 一)检疫申报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5、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申报点产地检疫程序 货主申报-审查申报材料-受理-检疫人员到场、户、点实施检疫 -查验临床健康、耳标、免疫档案等-实施现场检疫-合 格-监督消毒,出证。在这程序中不受理则说明原因。检疫不合格则无害化处理。(二)产地检疫动物产地检疫的概念 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202*年1月至截至目前,全州共产地检疫畜禽 172.7 万头(只),其中生猪11.5万头、牛2.4万头、羊44.5 万只、禽114.3万只,其它动物0.0682万只。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

6、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产地检疫程序: (1)报检: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动物在出售或调出产地前,畜主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官方兽医接到报

7、检,对动物实施临栏检疫。(2)查验相关证明进行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饲养地是否非疫区。查看免疫档案,查验畜禽标识。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动物必须在免疫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 对动物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4)检疫后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发现动物传染病时,隔离动物,并立即县畜牧兽医局报告。按照国标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检疫合格即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临床检疫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内、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

8、果为阴性的,由官方兽医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三)屠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的概念: 动物屠宰检疫是指对被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 其中,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年1月至截止目前共屠宰检疫畜禽232.1万头

9、(只),其中生猪 11.3万头、牛羊30.04万头(只)、禽 190.8万只,其它动物0.0052万只。 屠宰检疫程序: 一、宰前检疫 屠宰畜禽由产地运到屠宰厂(场)后的宰前检疫,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入场检查。畜禽到达屠宰点后,在卸车前,由官方兽医实施检查和监督。(1)查验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对畜禽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字。(2)核对猪、牛、羊等动物是否佩带畜禽标识。(3)向户主询问运输过程,了解运输途中病畜禽健康情况。(4)对运载的畜禽作群体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初步检验,确认无重要传染病的前提下卸车,发现可疑畜禽及时做好

10、标识并赶入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确认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5)对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后准予出厂。2、待宰检查。对不同货主、不同产地畜禽要分圈存放,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发现可疑,转送隔离圈,进一步检查。 3、宰前复检。在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以群体检查为主的健康检查,经过检查,认为健康合格者,准予屠宰。二、宰后检疫程序 1、动物屠宰后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同步检疫。 2、内脏检疫。重点检疫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炭疽、结核、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开膛后,立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检查肺脏

11、、心脏、肝脏、胃肠等。3、胴体检疫。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商、炭疽病、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结核、旋毛虫、囊尾蚴、住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 4、摘除畜禽标识。读取畜禽标识信息,摘除畜禽标识并回收,检疫不合格的凭畜禽标识编码追溯疫源。5、复检。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官方兽医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四)运输检疫跨省、自治区、自治州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自治区、自治州引进

12、非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州、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许引进:(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非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非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02*年1月至截至目前,全州疆外引进非种用备案羊5.6万只、牛6970头、猪1725口,动物产品803吨。处理动物卫生案件375件,总计罚没款84.70万元。三、存在的问题(一)设施设备不全,手段落后是制约检疫工作进一步提升的关键因素。 目前基层检疫人员基本上是靠着 一支体温计、一把检疫刀 进行一般性的常规检查,准确程度相对较差,而且只能检出常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潜伏期的疫病则难以发现。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足,执法人员数量少,责任重,存在超负荷工作现象。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缺乏,工作量大,严重影响动物检疫等执法工作。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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