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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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

2、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

3、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 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告知书。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

4、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

5、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

6、页的;(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七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第十八条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

7、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

8、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2*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3、新生婴儿父母

9、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 出生医学证明由保健科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 定,负责从财务科领取、填写、盖章,统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

10、得勾画涂改。三、 因我院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及 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我院申请换发。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保健科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四、 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开,专人分 管。五、 若新生儿家属不慎将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 持单位(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未上户证明、原接生单位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以及遗失证明到保健科进行补办。六、妇产科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旦查实,予严肃处理。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11、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发放。2.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4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5助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6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核对证件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7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

12、作,每季度统一上交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8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9每季度对发证质量、使用情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季度对发证机构进行1次发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第五篇(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

13、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计算机打印系统的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

14、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

15、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

16、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员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五、补发制度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

17、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员由补发单位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六、废证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运输

18、、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八、印章管理制度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9、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

20、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十、统计报告制度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更多其他相关文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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