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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1.1项目风险预测及防范措施为确保施工赶工期间期的安全,在保证施工进度的同时,亦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现质安部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专人专管。施工现场应遵守有关的法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低噪声施工;夜晚十点钟前应停止施工,以防止夜晚施工扰民。每天开工前,安全负责人必须对赶工的施工区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早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合理安排材料的堆放、电线的架设、现场的清洁等问题,未达要求不得施工,以方便现场的施工及管理。每天完工后,加紧对装修垃圾的清洁,做到工完场地清,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
2、卫生。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应张贴悬挂醒目的宣传标语、标志,起到宣传、警示效果。对施工现场的洞口、临边、电梯井道的各类安全围护设施以及各类脚手架、机械设备、用电装置、临时用电等必须严格加强对使用过程的日常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料堆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以方便工人取料施工,防止材料堆放混乱,阻碍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存放, 并配足必须的灭火器具。在调制或喷涂挥发性溶剂油料地段,必须有通风措施,生产人员应戴过滤式口罩,同时严禁在附近吸烟、焊接或生火。进行有毒有害化合物体、溶剂、试剂
3、气体作业时, 施工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专用的劳动防护器具和用品; 必须时要加强作业区域的通风并落实专人监护。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裙子、短裤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两米以上高度、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如在光滑的地面使用梯子,必须在梯脚做好防滑措施。施工用电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专人专管。开工前做好开工前工作准备,根据当天施工部位,合理安排用电箱、架设电线,防止乱拉乱接。电线拉接必须由有电工证的电工进行操作, 严禁无证人员私拉乱接,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施工现场应严格按三相五线制及三级漏电保护的要求设计供电系统。施工现场的低压线路宜沿建筑物内墙面用绝缘良好的电缆敷设或架空敷设,
4、 在施工机具集中作业区设置铁开关箱, 箱内按规定设置漏电保护器和闸刀开关。严禁施工线路拖地敷设或成束敷设。所有配电箱和开关箱应为铁质并设接地保护, 配电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和侧面, 电源的引出线应穿管, 配电箱内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或压接。具有3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刀闸及分路刀闸。每一分路刀闸不应接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 不应供2个或2个以上作业组使用。照明、动力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刀闸或开关。闸刀开关熔断器的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 严禁用金属线代替熔丝。熔体应有保护罩, 熔体熔断后, 必须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移动式电动工具,
5、 手执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严禁1台开关安装2台及2台以上电动设备。电焊机的电源开关应单独设置, 电焊把钳和导线必须绝缘良好, 电焊机2次侧出线长度不宜大于30米。场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等生活用电器, 严禁使用花线或不符合绝缘要求的电线连接用电器。线路需满足负荷要求,相线、零线截面应相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程所用的易燃油漆、涂料及溶剂,应存放在远离施工现场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仓库内要配置能够扑灭其存放危险品火灾时相应的灭火器材。要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用一天用量材料,用剩的要当天下班前交回
6、危险品仓库。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要防止冲撞、触击和强烈震动,且不要在阳光下曝晒。电石库应设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废油棉纱(威士)、油手套、刨花木屑、废纸等易燃杂物,不准堆放于工作现场,每日下班前应对现场清理一次,应运至建筑物外进行处理,以防止引起自燃。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其工作场所,木作业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并配足必须的灭火器具。焊接、切割和动火在可燃棚架、可燃材料、可燃杂物及在设备就位后的设备房内,进行高空或地面的焊接、切割和动火,要保持适当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遮拦,操作部位下放置火星接收盘或喷水等措施。着火危险性大的,派专人携带灭火工具看守。工作完毕或下班,要经细致检查,确认安全
7、后,方能离开现场。在易燃、易爆库房及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物品的容器,不能进行焊接、切割和动火。氧气与乙炔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分别放置。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检查气体导管、设备是否漏气,应该用肥皂水,不准用明火。工作完毕后,要清除乙炔发生器所有的电石及其残渣。清除的残渣要运出工地现场,倒入土坑埋掉。1.2事故紧急应急预案针对本工程我司制订了在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为确保质量、安全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我司ISO9001体系文件中
8、的程序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一、质量安全事故的概念与等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缺陷或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紧急措施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要抢救伤亡,其次要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施工工程中发生严重的质量事故时,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部位、程度等。事故
9、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的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时,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权处置,应拟制质量事故报告,并提交公司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制定处置方案,同时通知业主或监理公司、设计等有关单位对处置方案进
10、行审批后方可依照执行。事故调查轻伤、重伤及严重质量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与所发生事故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组。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要到现场进行勘查
11、。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1)作出笔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等;现场勘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现场勘查起止时间、勘查过程;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程度等;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前后位置;事故发生前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位置和行动;散落情况;重要物证的特征、位置及检查情况等。(2)现场拍照:方位拍照,要能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全面拍照,要能反映事故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中心情况;细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死亡伤害部位。(3)现场绘图:根据事故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
12、工作的需要应绘出下列示意图: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事故时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图;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涉及范围图;设备或工、器具构造简图等。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1)通过充分的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通过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中接受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2)事故性质的分类:责任事故,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即由于人们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破坏性事故,即为达到既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写出
13、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调查,收集材料,分析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提出建议,并于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调查报告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的处理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是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质量事故处置完成后,必须重新检验并交由业主或监理公司验收签字,方可关闭。建立档案事故调查处理后,要把有关文件、图纸、照片、资料等长期完整的保存起来。事故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质量事故报告书,现场勘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的最后),要表明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并要逐个签字;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作的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