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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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

2、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

3、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 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

4、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示。 (三)对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 (四)关于建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土地二次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包括自建楼房)登记发证问题。对没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报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经县规划管

5、理部门按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现状确认,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对已取得房产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颁发不动产证,按 地随房走 的习俗,土地用途可以由房屋使用用途确定。对于不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按法律规定审批面积,以划拔方式换发不动产证,如以后发生产权交易,按土地有偿取得方式审批后登记发证。在县城与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取得国有住宅批文并已建成和已颁发国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继续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及其涂改土地证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

6、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地籍档案中,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可按批准面积及用途重新登记换发不动产证。对于没有地籍档案或有地籍档案但没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后,确权登记发证。 (六)关于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的,其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

7、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后,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已登记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最后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并出具证明,可办理变更登记。 (七)关于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现已转为城镇居民(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进城就业等)登记问题。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 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 。 (八)关于户主已经过世,其宅基地登记问题。建议由其家属出据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或其子女的协议

8、书,可以将原户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登记发证;若其合法继承人是城市户口或外地户口或其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此一处宅基地,予以确权发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 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九)关于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新建等方式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问题。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发证一处,其余宅基地只予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不予确权发证;村民超过法定数量拥有的宅基地及住房,不得翻建、扩建。如房舍破损可以修缮,但破损严重无法修缮成为危房的应予拆除,土地由村集体收回统一管理。通过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过一处以上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根据其要求可任意确权一

9、处宅基地并换发不动产证书,其余宅基地按照*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注销其余宅基地土地登记以及土地证书,其余宅基地只予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 (十)关于本村村民已婚但没和父母分户的申请登记问题。可以出具结婚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给予确认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并登记发证。 (十一)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规划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没有制定出台村镇建设规划的乡镇,不予宅基地审批。对尚未制定出台村镇建设规划的,暂以村委会确认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为准,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制定出统一的不大于250平方

10、米、350平方米宅基地的长度与宽度标准,以便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确权具体操作中应依据村镇建设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将地上建筑物划入能够确权土地范围内,没有发生超占情况的按现状确权发证。 (十二)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问题。位于城镇近郊和镇政府所在地的村,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应确权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的,但以前发过证批准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村民,换证时按250平方米标准换发,新申请的宅基地的一律按不超过250平方米审批;其余按每户不超过350平方米确权登记;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主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户主的要求,将其主房的一部分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权。(批

11、准面积在250平方米标准的宅基地参照此执行)(十三)关于宅基地超占面积登记的问题。依据省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超占部分由本宗地、邻宗地和村主任签字确认。 (十四)关于养殖小区用地登记问题。因乡镇内养殖小区属于三项用地范围内,所以只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不确权登记发证。 (十五)关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宅基地登记

12、问题。本村村民将房屋建设在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圈之外的,只建立宗地数字化管理档案,不确权登记发证。对尚无法确认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圈的,暂以村委会确认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为准。 (十六)关于非本地户口或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等方式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登记问题。只予建立档案,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十七)关于村原有的学校、村委会办公室等集体建设用地已不再使用,村委会将其卖给本村或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用于经营性用地或被村民做为宅基地使用的登记问题。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条件,且取得房产证明的,可以由本人申请,依法审批后办理确权登记发证;属其他情形的,只调查不登记确权发证,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说明 栏中加以说明。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国土局局长、住建局局长、规划局局长成 员:县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县规划局分管领导、各乡(镇)场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范文亮兼任。 五、具体要求 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做为创新群众工作、践行十九大精神的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排查,对本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要一次性解决,不留死角。县政府为每个乡镇预留一个批次计划,用于解决上述问题。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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