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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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培训护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内容提要内容提要1 1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4 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 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规章规章第三层第三层由由国务院部门国务院部门或或地方人民政地方人民政府府制定和颁布制定和颁布(规定、办法)(规定、办法)第二层第二层由由国务院国务院或或地地方人大方人大制定和制定和颁布颁布(条例、规定、(条例、规定、办法)办法)法律法律法规法规第一层第一层由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制制定和颁布定和颁布(法)(法)一、护士条例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护士条

2、例 20082008年年1 1月月2323日,国日,国务院第务院第206206次常务会次常务会议通过议通过, ,自自20082008年年5 5月月1212日执行日执行。 共共6 6章章3535条,包括总条,包括总则、则、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医疗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法律责任和附则6 6个个部分。部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出台必要性出台必要性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医护比例严重失调 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严格规范

3、护士的执业行为护士定义(第护士定义(第2 2条)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7 7条)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专业课程学习,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通过卫生部组织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条件条件健康标准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一一二二三三无精神病史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耳听力障碍 无影响履行护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残疾或者功能障

4、碍障碍健健 康康 标标 准准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第7 7条)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课程学习,上课程学习,8 8个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取月以上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得相应学历证书 符合卫生部健康符合卫生部健康标准标准3 3个月临床护理培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训并考核合格超过超过3 3年者需具备年者需具备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3年内年内提出提出注册类型注册类型首次注册,有效期5年首次注册期满后需继续执业,有效期5年执业地点变更执业注册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延续注

5、册变更注册变更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提交材料护士执业注册提交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1份2、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照2张3、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实习手册、资格证(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医疗卫生机构聘书及复印件1份护士权利(第护士权利(第12-1512-15条)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6、和建议。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术团体的权利。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护士执业,有获得

7、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13151412权利权利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务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建议患职业病患职业病获得赔偿获得赔偿卫生防护卫

8、生防护医疗保健医疗保健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专业培训专业培训学术研究交流学术研究交流专业协会团体专业协会团体护士权利(第护士权利(第12-1512-15条)条)护士义务(第护士义务(第16-1916-19条)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服从所在卫生行政部门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服从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安排。和医疗机构的安排。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

9、护患者隐私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利于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重,利于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护士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护士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根本准则根本准则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紧急情况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先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紧急情况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规定应向开具医生提出,必要时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规定应向开具医生提出,必要时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人员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人员。19181716第第

10、17条条医嘱执行医嘱执行第第18条条法律责任(第法律责任(第3131条)条)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医嘱违反规定未提出或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发生应急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6-12个月执业,直至吊销执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2-3332-33条)条)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

11、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2002年年2 2月月2020日国务日国务院第院第5555次常务会议次常务会议通过,自通过,自20022002年年9 9月月1 1日日施行施行 七章七章6363条。包括条。包括总则、总则、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赔偿、罚则和医疗事故赔偿、罚则和附则附则7 7个部分个部分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级医疗事故定义与分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12、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四级四级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障碍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一级:死亡、重度残疾四级:四级: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后果分级分级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5-195-19条)条) 第八条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13、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十条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医学影像检查资

14、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护理记录以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他病历资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告知患者, ,及及时解答其咨询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

15、或者发现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

16、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解释。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人员应当立即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在医患双方在场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

17、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医患双方应当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由医疗机构保管;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

18、政部门指定。 疑似疑似输血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紧急采取医学措施紧急采取医学措施现有技术无法预料防范现有技术无法预料防范无过错输血无过错输血患方延误诊疗患方延误诊疗医疗技术鉴定医疗技术鉴定不可抗力导致不可抗力导致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非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罚罚 则则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

19、整顿直至由原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三、侵权责任法三、侵权责任法内容内容十二章92条,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54-64条) 十

20、一届全国人大第12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施行施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区别一:过错责任原则区别一: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而不再以构成而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一)医疗事故等级;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的,医

21、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区别二:谁主张,谁举证区别二:谁主张,谁举证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并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前前侵权责任法则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后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

22、员有过错时,过错与损伤后果由有因果关系,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即使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如医务人员有过错,仍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未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告知或告知不全

23、面、未随病情变化反复告知、告知无签字、非病人和近家属签字。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患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患者不能表达意见时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同意”,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借口“紧急情况”而强行实施抢救措施。这里体现了对“患者自己决定权”的充分尊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医务人员注意(诊疗)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

24、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差别,同一地区不同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亦有差别,在判断医疗机构应尽之注意义务标准时,“应当适当考虑”这些差别。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纂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属“不可推翻的推定”,不允许“被推定人”(被告)举出相反的证据推翻该推定。违规:无执业资格执业及未在注册地点执业、超范围手术、不执行医院工作制度特别是核心制度、违反诊疗规范和操作常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25、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无过错归责原则,可先赔偿后追偿,生产方履行检查跟踪观察义务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保

26、护患者利益,又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不配合:私自外出、陪护、自行停药、拒绝留观等。免责条件:如不采取抢救措施,患者有生命危险;采取的抢救措施当时最适当;采取的措施利益大于风险。难以诊疗: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记载病历义务)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

27、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方保密义务)存在:涂改和伪造、描述不准确、关键字出现错误、记录不及时。 随意谈论患者病情、或把患者隐私当新闻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医疗场所秩序和患方义务)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医疗)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2013版)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32013年年1111月月2020日下日下发,自发,自20142014年年

28、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共七章32条。1、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2、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等 )。3、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2013)相比相比20022002版版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

29、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九条 病历排列顺序第二章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病历的建立第三章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病历的保管门诊病历原则上由病人负责保管,电子病历病人同意后由医疗机构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保管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住院期间病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第十四条第四章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1

30、717条条医疗机构应受理: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复制或借阅病历。 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患者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死亡患者继承人代理人:另需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提供材料提供材料死亡患者继承人: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 1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委应当在医疗机构或委托代理人、患者或代托代理人、患者或代理人双方在场,对病理人双方在场,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历共同进行确认,签签封病历复制件封病历复制件。 2 2医方应接受封存

31、病历,医方应接受封存病历,如医方申请封存而患如医方申请封存而患方拒绝,医方可在公方拒绝,医方可在公证机构公证下封存。证机构公证下封存。3 3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封历复制件的保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开继续记录和使用。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实施。 第五章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第六章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病历的保存门诊病历(医疗机构保门诊病历(医疗机构保管):管):自患者最后一次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15年年 住院病历: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少于3030年年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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