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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 一、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筹备业主委会书面申请。 二、成立程序: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2、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3、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并在首次大会产生出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并公布张贴,并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511人组成,人
2、数必须为单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任期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所在社区或村委会书记和主任兼任业委会名誉主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需一名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负责指导监督业委会工作。 4、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出席,所做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名,同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经审阅后三日公布张贴。 5、业委会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图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立后15日内拟好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立后15日内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3、、地点、形式和内容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成立后15日内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召开大会选举前落实场地、选票等工具,向居民委员会递交资料,通知所有投票人,告知居民委员会、社区、派出所、开发商、物业公司召开大会、登记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备案证明向县公安局申请刻制印章、开展正常工作筹备组成立并开展筹备工作异议处理异议处理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5日内将其掌握的业主名单、地址电话等资料报居民委员会并由居民委员会交筹备组,筹备组10日内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征求意见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推)荐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筹备组成立90日内张贴公布候选人简历、业主大会议程、选票格式并书面送达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批复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倡议书并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小组业主5名以上联名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