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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实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汇编六篇房屋租赁合同 篇1出租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年零_月,出租方从_年_月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年_月_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个月的。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
2、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
3、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第六条违约责任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元。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元。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元。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
4、的,还应负责赔偿。第七条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份;合同副本_份,送_单位备案。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一、引 言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
5、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二、案件始末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
6、。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
7、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一)司法审判现状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
8、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
9、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
10、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11、代收代缴。(二)成因分析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
12、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因此
13、,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
14、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
15、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
16、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
17、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3. 法不责众的心态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笔者认为,上
18、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最高人
19、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综合以上识
20、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
21、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五、建 议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22、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六、结 语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参考文献: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
23、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 篇3出租人(甲方):_ 承租人(乙方):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区(县)_街道(乡镇)(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租赁用途为:_ ;(居住/商业)第三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_年_ 月_ 日至_年_ 月_ 日,共计_ 年_ 个月。(二)租赁期满或合
24、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_元/(月/ 季/ 半年/ 年),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 付_ ,每(月/ 季/ 半年/ 年)交一次房租(二)押金:人民币_ 元整(:_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 由甲方承担,_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视收视
25、费(4)供暖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房屋租赁税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12)费用_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二)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甲方负责修复。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26、生效。本合同(及房屋交割清单附件)一式_份,其中甲方执_份,乙方执_份出租人(甲方)签字(盖章)_ 承租人(乙方)签字(盖章):_联系方式:_联系方式:_年_月_日房屋租赁合同 篇45月31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避免房屋租赁的各类纠纷,省工商局与省住建厅共同起草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这是我省首次在省级层面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指导。目前该合同正在省住建厅网站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截止到6月5日15时,email protected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出,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凡
27、不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后无息返还承租人。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也进一步明晰。租赁期间,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
28、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当遇到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第三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况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当遇到出租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示范文本还明确违约责任。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合同相对方,出租人应归还承租人已支付的保证金、剩余期间租金,并按年租金的相应数额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
29、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相应数额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房屋租赁合同 篇5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共同签订 本合同,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见:房屋附属设施清单)出租给乙方,门面房四间面积 平方米、住房一套面积 平方米,以上共计出租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此前,乙方对该房屋的现状已做充分了解。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第二条:租赁期限: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3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期满租赁关系自然 解除,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在房屋内增设的装修设备等可根据乙方需要自行拆除。乙方没有房屋及设备转让权。第三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金:每月 元。在租赁期甲方不得增加房租或增加任何费用。第四条:在本合同生效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押金人民币: 元整。合同期满之日甲方应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押金。若租赁期内出现不可抗力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押金。第五条: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或转账,乙方应在合同期内每六个月支付房屋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在缴费期前十天内交付租金。如拖欠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六条:承租房屋内的水费、电费、卫生等费用按统
31、一标准支付,甲方不得以任意借口增加任何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期满迁出之日均由乙方负担;乙方应每月支付水费、电费、卫生等费用。逾期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承租的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全部转租、部分转租、转借;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对房屋改建。第八条: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房屋抵押、担保、变卖。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若因自然或不可抗力导致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押金。第九条:乙方不得在承租的房
32、屋内非法提供、使用或存 放危险品等,影响公共安全。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水、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安全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第十条: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和造成甲、乙双 方或一方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不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经营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在租赁期间,遇国家政策征地或拆迁,乙方 无条件搬出该房屋,本合同提前解除,但甲方有义务协同乙方追诉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损该房屋主体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否则,乙方应予赔偿或修复。第十三条: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 一切相关的合法手续并依法纳税,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3、,如因 乙方原因给甲方经济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全部经 济损失。第十四条:合同期满,乙方应在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 方。逾期,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 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五条:合同期满,甲方如对外出租,乙方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租金根据当时情况另行确定。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在 未取得对方同意前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或中途擅自退出,应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另外一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本合同各项经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本着诚信原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
34、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4页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房屋租赁合同 篇6房屋租赁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武汉市车站街门号。2、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第二条:房屋租赁的期限租赁期限为月/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租赁期限届满前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
35、继续续签合同。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第三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每月租金元,大写贰佰肆拾元整。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以后每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月的租金。第四条:押金押金元,大写壹仟元。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第五条:房屋修缮和装修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
36、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房屋出卖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第七条: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拖欠租金超过五个月。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
37、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元违约金。第八条: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第九条:免责条件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甲乙方双方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附随合同之后。出租方:承租方: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