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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范文合集10篇货物运输合同 篇1甲方:xx厂(委托方)乙方:xx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充分、平等的协商,特制订本运输合同。一、服务方式1、乙方根据甲方的送货要求和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2、乙方为甲方提供送货过程的货物相信服务;3、乙方为甲方提供在途车辆位置情况信息服务。二、运输方式及运输计划货物运输合同1、乙方根据甲方的运输要求,负责上门提货并按甲方要求准确无误无损的把货物送达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2、运输方式:3、运输货物的工程名称:4、运量:约吨(最终重量按双方核定的重量为准);5、规格:每车货物的重量和平
2、面及立面尺寸原则上均在营运车辆规定的范围以内。三、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预定的发货计划通知乙方发运货物,承运方必须保证委托方的运输时间;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时,保证货物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与所送货物相符的相应出货单据。明确表达乙方托运货物的价值、件数、重量、体积、目的地,以便于乙方安排车辆正常送达;3)甲方负责安排托运货物的装卸,并衔接好客户的收货事宜,负责协助乙方处理好收货中发生的突发事件;4)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拒绝装车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5)甲方装卸工不能将破损,有污染等不良品混装进车内;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承运通知后,按时将合
3、格车辆派到甲方。逾期未到,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运输计划;2)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将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但如遇天灾、山洪、塌方、地震、战争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情况,乙方须即时通知甲方并将预急处理措施告诉甲方:3)货物在承运期内,丢失、短少、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按成本价格赔偿)(不可抗力因素及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除外),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址将货物直接交给客户,办理交接手续好,必须将有效签收回单(含有收货人、收货数量、收货日期时间、图章等信息)反馈给甲方;4)乙方在接受甲方要求运输的货物时,应对货物的数量及包装(以外包装为准)进行清点核对。对装车过程进行监装。对装车过程的不当操作及外观或包装有疑
4、问的货物应指出,纠正或拒装,装货后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5)乙方对所承运的货物负安全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以及货物卸错地点需要转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货损、货差按成本价格赔偿);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发货计划运输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如乙方擅自终止运输合同或不能满足甲方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10%的合同总价作为赔偿;7)运输质量:乙方保证运输车辆清洁、干燥。因乙方驾驶员违反文明作业规定,与甲方客户发生争议,造成恶劣影响,致使甲方客户投诉,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四、运费及结算方式1、运费:/吨;2、结算方式为单项工程结算,按甲乙双方核定的重量开
5、票结算;3、付款:工程铁塔承运完后,甲方收到乙方的运输(可抵扣)发票,在三个月内以汇票的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五、合同的有效期及其它1、本合同仅限承运期间国家新颁布相关禁运条例或有特殊安排等,双方另行协商;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补充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xx铁塔厂乙方:xx物流有限公司盖章(签字)盖章(签字)日期:日期:货物运输合同 篇2订立合同双方:甲 方: xxxxxxxxxxxx :(托运方) 代理人:xxxx承运方: 证件号: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
6、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货单号: xxxxxx_品名: xxx 单位:_xx_ 数量:_xxx_;注:运输车辆为乙方自己的运输车辆;车型号: 车身长: 米,车牌号:发电机号:。其中运输路途中产生的过桥、过路费、油费等全部费用有乙方支付,途中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 乙方(货运司机)负责把货运到到达点货物起运地点温江货物到达地点xxxxxxxxxxxxx 收货人联系人电话:三、 货物承运日期 xxxx年 xx月 xx日 12:.00时货物运到期限 xxxx年 xx月 xx日10:四、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共计; 付款方式 余额; 货到达
7、地点托运方支付给乙方。五、本协议生效后,已装车的货物全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意外损失,(如火灾、丢失、油污、脏烂、磨损、漏雨等人为灾害)均有乙方运输单位及个人按市场价格负责全部赔偿给甲方。六、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七、双方义务收货人(甲方)的义务及责任: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承运方(乙方)的义务及责任: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偿付甲方违
8、约金。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八、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使生效。货、款两清时,终止本协议。 注:中途不准配货,如发现配货罚款500.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电话:甲方单位盖章20xx年10月13日货物运输合同 篇3一、责任范围本保险
9、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
10、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
11、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
12、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
13、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
14、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四)在
15、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五、索赔期限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货物运输合同 篇4托 运 人 地 址 电话承 运 人 地 址 电话装货地点 发货人 电话卸货地点 收货人 地址 电话启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 运 到 时 间 年 月 日 时货物名称 包 装 形 式 件数 价值 运 费 运费结算方式托运人签 年 月 日 时承
16、运人签 年 月 日 时收货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签约地: 编号:本运单经承运方和托运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合同法及以下有关规定。一、托运方权利义务:1、要求承运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螃蟹运到指定地点;2、按照约定形式对螃蟹进行包装,并支付运输费用。二、承运方权利义务:1、要求托运方按照螃蟹运输的约定对螃蟹进行包装并送到装货地点 .2、 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螃蟹运到卸货地点,并及时通知收货人凭有效证件提取螃蟹。收货人未及时提取螃蟹的,须及时通知托运人。三、违约责任。1、托运方责任:由于托运方的原因造成螃蟹死亡的,或收货人在接到承运方提取螃蟹通知后未及
17、时提取螃蟹造成的损失由托运方承担;2、承运方责任: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螃蟹运到卸货地点、或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方螃蟹损失的,承运方应赔偿托运方的实际损失并退还运输费用。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其它约定:由于下列原因,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承运人证明螃蟹短少、毁损、死亡、灭失、运输时间延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他人交通事故等造成高速公路封闭不能按时履约;3、托运方、收货方本身的过错;五、生效条件:托运方、承运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 合同双方各执一
18、份,合同副本一份,报合同指导站备案。六、纠纷处理办法: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书面向合同指导站申请调解或向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货物运输合同 篇5合同编号:SH121128RF合同甲方(托运人):地址:电话:合同乙方(承运人):上海锐帆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为及时安全完成塑料粒子的运输业务,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在乙方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公路运输服务。二.运输方式及条款:(1)运输方式:根据甲方需要,乙方为甲方
19、及时安排整车或零担运输。(2)运输条款:甲方原则上委托乙方的运输业务为门到门服务。如有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三.双方的责任义务1.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及指定点派送等公路物流运输服务。(2)运输时限:自接乙方到运输指示单算起,扣除等待装车及装车时间,乙方保证在以下时间内送(不包括零担类)达交货地点。路程500km,1天;501-1000km,2天;1001-20_km,4天;20_km以上,5天;若出现长时间堵车,事故或其他特殊因素,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每超过1小时,扣除当次运费1%,但累计扣除额不超过当次运费的40%。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延期到达,
20、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须给予赔偿。(3)货物安全:乙方自行安排车辆承运甲方货物(所有车辆保证有货物保险),乙方对所承运货物负有完全责任,丢失时按甲方成本价价值全价赔偿,损坏时按如下方式之一处理。a.本产品因运输原因引起产品报废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全价赔偿。b.因运输引起产品价值下降时,乙方负责承担直接损失。如:包装破损或污染造成货物折价。当赔偿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后,签字后十日内乙方将赔偿金支付给甲方。(4)乙方所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内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等),由乙方全部承担。(5)车辆保证:在甲方确定提货时间后,告知乙方,此时
21、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供提货司机车号和姓名,证件号码(驾驶证号),保证甲方向乙方及时发出运输协议书。乙方收到甲方的运输协议书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后,传到甲方。乙方及时按甲方运输协议书要求进行提货和运输。(6)乙方在没有按甲方运输协议书要求按时送到目的地时,需及时告知甲方,包括延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和司机的联系方式,以保证甲方随时掌握货物动态。(7)货物送达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准备结帐凭据(收货人签收的收货单据和运输发票等)。2、甲方的责任与义务(8)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的合法性,对货物内在品质及货物本身的有关问题负责。(9)甲方应尽早根据销售情况通知乙方备车(供乙方参考,甲方不负责任),确定发货时
22、间后向乙方发出运输协议书。(10)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运输协议书,应明确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和件数;提货的时间和地址;收货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甲方收到乙方签字盖章回传的运输协议书后,安排乙方提货。(11)运费结算:货到后开出发票付款。(12)在乙方需要解决交通事故时,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出具需要发货方出具的证明,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安全指标和该批货物的检验报告等。(13)其他条款:由甲方客户直接付款时,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客户后,甲方客户将运费直接付给乙方,乙方负责给甲方开发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方将负责进行处理。四.保密: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
23、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业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2.在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业务。五.因运输业务的复杂性,本合同未涉及而出现的事宜,双方具体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六.争议解决方式: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经由甲乙双方法定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七.运输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_年x月x日至20_年x月x日。九.每次运输价格按单票确定的实际价格进行结算。十.特殊运输涉及到要另外签署小零担货物运输协议或者合作过程中其他文件,直接盖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十一.附录明细:附件1: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运输资格证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附件2.运输协议书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上海锐帆物流有限公司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20_年_月_日日期20_年_月_日货物运输合同 篇6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
25、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4.本公约不适用于:(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b)丧葬运送;(c)家俱搬迁。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第二条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
26、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款规定来确
27、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第三条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第五条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
28、留存。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第六条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
29、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第七条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和()项所列事项;(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
30、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第八条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
31、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第十条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第十一条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
32、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第十二条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
33、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6.由于本条第5款()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
34、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第十三条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第十四条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
35、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第十五条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第十六条1.除非
36、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
37、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十七条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
38、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4.遵照第十八条第至第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f)承运活动物。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
39、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第十八条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款()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
40、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款()项规定的利益。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款()项的利益。第十九条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第二十条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
41、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4.如无第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第二十一条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
42、的诉讼权利。货物运输合同 篇7甲方:XXXX乙方:XXXX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货物名称:1、煤炭。要求入厂煤炭燃烧大卡保证在4000大卡以上。煤炭价格与运输费用,随市场行情变动及时调整。2、铁精粉。由选矿厂运送到指定地点,短途运输费用,以市场价进行结算。3、石灰石。由采石场运送到指定地点,短途运输费用,以市场价进行结算。4、厂内需要使用车辆运输时,由运输队派遣车辆,并依据使用时间或车次进行结算。如需要长途运输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运输费用。二、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将公司内部各种货物运输委托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承担乙方运输货物的运输费用。2
43、、甲方负责协调汪清县境内交通和运管部门,保证车辆畅通运输。3、甲方有权利调动乙方车辆。三、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负责运输车辆的购买、办理相关车辆手续。2、乙方在甲方领导下开展运输保障工作,有权利参加甲方相关会议,并行使建议权。3、乙方负责车辆维修、保养和各种车辆税费的缴纳。四、运输费用结算:五、违约责任:托运方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xx%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
44、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承运方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元、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x份,送xx等单位各留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货物运输合同 篇8发包方:_,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