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外货物买卖合同(集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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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外货物买卖合同(集锦15篇)中外货物买卖合同1合同号:_签字日期:_卖方:中国_公司地址:_电报挂号:_电传:_买方:_国_公司地址:_电报挂号:_电传: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2.数量3.单价4.总值卖方有权在_%以内多装或少装5.装运期限:_6.装运口岸:_7.目的口岸:_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天在

2、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CIF/C&F)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

3、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15.补充条款:_本合同正本共2份,

4、采用中、英(略)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1份为凭。卖方 买方中国_公司 _国_公司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见证人(_律师)(签字)_签约地点: _中外货物买卖合同2买 方:_地 址: 邮编: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卖 方:_地 址: 邮编: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XX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_第二条 合同总值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 装运港第五条 目的港第六条 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 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

5、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第八条 唛头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第九条 保险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XX投保。第十条 付款条件1.XX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 银行开立由XX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计 .该信用证在 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a.全套可

6、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 运输公司。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XX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XX.装运后即刻发给XX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XX在CIF条款下1.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的保险费。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XX除外)一份寄给XX,两份寄目的港_运输公司。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金额为

7、。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XX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5.所有发生在XX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_方承担。所有发生在XX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_方承担。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向XX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XX确认。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20天通知XX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XX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 吨,长 米,宽 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XX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

8、,以便XX安排内陆运输。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XX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a.基础设计图。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d.零配件目录。XX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XX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XX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

9、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 检验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XX须申请_ 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XX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_天内有

10、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XX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XX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 天。第十五条 索赔1.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XX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XX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索赔:a.同意XX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XX,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

11、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XX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XX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2.若卖方在收到XX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

12、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 仲裁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下述第 项仲裁: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XX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

13、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XX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XX立即支付规定罚款。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国_市用_ 文签署,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合同以下述 款为生效方式:1.立即生效。2.合同签署后_ 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签名:_卖方:签名:_署日期: 年 月 日中外货物买卖合同3合同号码:_日期:_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_(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部分一、商品品名:_二、数量:_吨三、规格:_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_号

14、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五、交货期_年第1季度_吨第2季度_吨第3季度_吨第4季度_吨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六、装船口岸:_港。七、目的口岸:_港口。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_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

15、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a.发票四份;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本合同的执行由_开立信用证。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本合同第一部分以_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

16、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卖方:_ 买方:_地址:_ 地址:_电报挂号:_ 电报挂号:_电传:_ 电传:_第二部分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二、交货条件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甲方:乙方:日期:中外货物买卖合同4合同号:日期:地点:买方

17、:地址:电报:电传:卖方:地址:电报:电传: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第二条 合同总值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 装运港第五条 目的港第六条 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 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第八条 唛头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唛 NA第九条 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十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

18、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中国银行 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

19、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 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 天内,承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3

20、)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

21、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a基础设计图。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d.零备件目录。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 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

22、到达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 检验条款(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后 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

23、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 天。第十五条 索赔(1)如果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a.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它必要的费用。b. 按

24、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c. 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2) 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1)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2) 受阻力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

25、。通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 仲裁(1)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2) 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3)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4)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它条款。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七天

26、者按七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十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如果上述任何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此鉴: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用文签署。原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以下述第( )款方式生效:(1) 立即生效。(2) 合同签署后 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3) 买方:卖方:签名:签名:中外货物买卖合同5买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卖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

27、述条款全面履行: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_第二条合同总值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装运港第五条目的港第六条装运期_分运:_转运:第七条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第八条唛头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第九条保险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十条付款条件1.买方在装

28、运期前30天,通过_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计_.该信用证在_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运输公司。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g.在CIF条款下1.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的保险费。2.卖

29、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运输公司。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金额为_.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_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_方承担。第十一条装运条件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20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

30、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第十二条技术文件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a.基础设计图。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d.零配件目录。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项中规定

31、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第十三条保质条款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检验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_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

32、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天。第十五条索赔1.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

33、种或几种索赔: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2.受阻方应

34、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仲裁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下述第()项仲裁: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

35、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第十九条附加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国_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_份,买卖双方各执_份,合同以下述()款为生效方式:1.立即生效。2.合同签署后_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买方:_签名:_卖方:_签名:_签署日期:_年_月_日中外货物买卖合同6合同号:_日期:_地点:_买方:_卖方:_地址:_地址:

36、_电报:_电报:_电传:_电传:_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第二条:合同总值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第四条:装运港第五条:目的港第六条:装运期分运:转运:第七条: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第八条:唛头卖给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第九条:保险在C

37、IF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十条:付款条件(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立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G.在CIF条款下: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的保险单。(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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