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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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43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3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临时) 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的议案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

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7,113,4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反对票 1,16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弃权票 8,3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二、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分章节列示: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零二二零二二二年年二二月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3、 股份转让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第六章 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党组织建设 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

4、第十十章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通知通知 第十第十二二章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第十三三章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第十第十四四章章 附则附则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5、法 (试行)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 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系由武汉微创光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由武汉德为信科技有限公司、崔广基、李俊杰三名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31042634N。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lltrans O&E Co., Ltd.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41 号 7 栋 1 单元 3

6、01室。邮政编码:430074。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12.6056 万元。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 2051 年 8 月 14 日。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7、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方式运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企业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收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通信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技术服务;通信器材零售兼批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计算机信

8、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公司公开转让或发行股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9、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在册股东在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武汉德为信科技有限公司 净资产 1,009.8 99 2 崔广基 净资产 5.1 0.5 3 李俊杰 净资产 5.1 0.5 合计 - 1,0

10、20 1,020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412.605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412.6056 万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1、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12、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13、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公司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如下敏感期的交易规定: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

14、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本条第(一)项第 2、3、4 项规定的期间。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十八条第二

15、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

16、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17、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18、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19、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

20、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

21、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 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22、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23、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

24、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

25、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其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2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除上述职权外其他部分职权,行使该

27、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如达到上述第(十四)项标准,应当提供交易标的(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或交易标的(除股权外其他非现金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第(十三)项所指“重大交易” ,系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28、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前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

29、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或审议。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重大交易”标准。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 “提供财务资助” 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

30、金额, 适用本条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31、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32、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33、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34、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还可以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

35、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36、。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7、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

38、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39、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40、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

41、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42、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

43、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

44、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45、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46、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

47、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

48、条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

49、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第

50、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第三十九条所列重大交易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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