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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担保合同范文集锦七篇担保合同范文集锦七篇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7篇,欢迎大家共享。担保合同 篇1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
2、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其次条 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干脆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供应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
3、担当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 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情趣吧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
4、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担当保证责任。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担当保证责任。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
5、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当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缘由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担当保证责任。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朝气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实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
6、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实力的担保。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担当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5、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安排,预先行使追偿权。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
7、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供应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供应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照实供应。2、发生下列状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供应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实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实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
8、性。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1、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担当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干脆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瞒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保证人是依照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
9、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安排经营的业务;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法庭执行;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 ,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
10、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务;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峻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担当的责任为干脆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精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保证人向债权人供应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根据_法律
11、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晰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 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改变;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保证人向债权人供应 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供应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精确的;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
12、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状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第九条 通知1、依据本合同须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_ 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
13、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说明。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不行抗力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事务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行抗力事务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行抗力事务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行抗力事务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
14、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退或减轻此等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3、不行抗力事务发生时,双方应马上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行抗力事务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退后,双方须马上复原履行各自由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行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退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丢失接着履行合同的实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短暂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受不行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担当责任。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限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行避开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
15、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务。此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务如斗争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的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根据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说明。该说明具有约束力,除非说明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16、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2、保证人 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担当民事责任。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4、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证人 :_债权人 :_法定代表人 :_法定代表人 :_托付代理人 :_托付代理人
17、 :_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2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支行乙方:_市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_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_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_万元,其中由_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_平方米、国有土地运用证号为衢州国用(20xx)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_万元,由_有限公司位于_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_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_万元。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乙方供应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_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
18、兑汇票并由_有限公司供应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_万元人民币,_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其次条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供应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_,存款人为乙方。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第四条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其次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第五条特殊约定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运用权过户到_市_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如_有限公司全部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
19、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_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为衢州国用(20xx)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天内不能过户到_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担当任何担保责任。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第七条_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_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
20、方各执一份。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支行代表:_年_月_日乙方:_有限公司代表:_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3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需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动身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需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怜悯况下,假如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说明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
21、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假如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其次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样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详细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说明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根据仲裁法其次十条第一
2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确定或者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确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明显与仲裁法严格说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索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供应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状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
23、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供应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见权利的情形。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解除仲裁管辖,应当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详细状况作出推断。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保人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担当履行的义务。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因为
24、保证人情愿担当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情愿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假如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担当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担当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反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假如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解除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假如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
25、,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则应当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实务中较为常常出现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人的相关问题,其实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也会涉及到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供应担保的问题,假
26、如主合同有仲裁条款,第三人供应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主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必定约束供应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呢?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都是以肯定的财产权益为担保,保障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为目的的,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财产折价变卖 (或权利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当主合同当事人就主债务履行发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定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供应担保时,应当对主合同内容赐予应有的关注。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当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
27、款,假如抵押人或质押人不希望通过根据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当提出异议,否则就应当视为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假如供应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不能越权裁决抵押人或质押人担当责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也就没了意义,这也不符合同各方当时立约的原意。供应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在理论分析上应当没有问题,但为了削减争议,须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确。担保合同 篇4合同编号:_保证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债权人:_
28、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情愿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样,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
29、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其次条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 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干脆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供应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
30、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担当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以外的其他内容
31、,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担当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假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担当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担当保证责任。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担当保证责任。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
32、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当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缘由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担当保证责任。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朝气
33、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实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实力的担保。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担当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供应保证的。5.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人
34、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安排,预先行使追偿权。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供应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供应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照实供应。2.发生下列状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
35、债务人供应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实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实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1.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担当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干脆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瞒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36、。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保证人是依照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安排经营的业务;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法庭执行;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
37、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务;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峻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担当的责任为干脆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
38、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精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2)保证人向债权人供应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根据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晰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改变;(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4)保证人向债权人供应(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供应)关于保证人
39、的一切资料,均在供应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精确的;(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第八条保证人免责范围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状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第九条通知1.依据本合同须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
40、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说明。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不行抗力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事务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
41、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行抗力事务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行抗力事务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行抗力事务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退或减轻此等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3.不行抗力事务发生时,双方应马上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行抗力事务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退后,双方须马上复原履行各自由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行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退而致使合同任
42、何一方丢失接着履行合同的实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短暂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受不行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担当责任。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限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行避开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务。此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务如斗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
43、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根据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说明。该说明具有约束力,除非说明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保证合同效力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担当民事责任。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