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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爱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
2、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需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汲取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1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汲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
3、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汲取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汲取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肯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汲取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汲取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汲取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汲取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供应贷款。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
4、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2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隐私。 其次章 取缔程序 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汲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汲取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觉,应当马上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刚好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相互协作。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
5、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确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觉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供应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马上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马上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
6、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状况和资料,可以实行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
7、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因参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加者自行担当。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其次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心金库。 其次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章 罚 则 其次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
8、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 4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供应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拒绝、
9、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其次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隐私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5 其次十八条 取缔非法证
10、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依据本方法的原则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依据本方法的原则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接着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方法予以取缔;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贷
11、款业务? 答:目前,可以开展贷款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一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详细批文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次条、第十一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汲取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运用“银行”字样。二是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6 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经批准投资设立不汲取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问:那么,未经合法批准的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参加其中的社会公众又将担当哪
12、些法律风险呢?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个人或企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将被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行政惩罚。因参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加者自行担当。最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对整治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联合下发了特地的通知。 7 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
13、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8 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 1998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 金融机构部 涉农金融机构 总结(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分类 金融机构介绍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