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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担保合同模板锦集八篇关于担保合同模板锦集八篇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须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我整理的担保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担保合同 篇1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说明等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对担保问题作有具体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
2、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其次百零三条至其次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其次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须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供应保证、抵押或质押等
3、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供应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供应,忽视了债务人托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说明对此进行了扩张说明,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供应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供应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二
4、、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担当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需合法方才有效。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
5、(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供应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应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
6、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
7、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担当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担当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
8、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担保合同 篇2编号:甲 方(保证人):公司名称: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地 址: 账 号:乙 方(债权人):公司名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电 话: 传 真: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9、(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情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向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交易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额数额为(大写) ,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其次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10、)以及其他全部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三条 保证方式3.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干脆向甲方追偿,甲方应马上向乙方清偿主债权。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供应物的担保)的,或乙方发觉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业务逾期没得到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协议(合同),甲方退还双方手续费。甲方对乙方担当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担当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见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缘由放弃、变更主合
11、同债务人向其供应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丢失或削减,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削减。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供应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担当担保责任。第四条 保证期间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状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
12、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实力,自愿担当并履行保证责任。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5.4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均为真实、精确、合法、有效。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
13、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供应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5.6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担当保证责任。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供应超越自身担保实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5.8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供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
14、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削减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改变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5.1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丢失担保实力的状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5.11若甲方变更居处、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供应反映其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6.2主合同债务人
15、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6.3若甲方为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开立于 。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第七条 违约责任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16、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等发生改变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全部文书,视同送达9.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9.3本合同项下采纳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9.4本合同甲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9.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6乙方已实行合理方式提请甲方留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担保合同 篇3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17、: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乙方以其全部的车辆(以下简称乙方质押物),作为借款质押物质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供应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甲乙双方特定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供应借款(人民币)其次条: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利息为 (月利息),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第三条:还款方式乙方按 付息,到期还清本金。第四条:质押物事项;乙方现有 牌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名码: ,车辆全部权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逾期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18、。乙方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履行支付借款利息2倍的罚息,造成甲方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按日支付借款金额千分之十的滞纳金。2、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把该车辆卖掉或托付拍卖公司拍卖该车辆,归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如该车辆拍卖款不足以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本金和利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催要所欠本金和利息,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第六条:此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4抵押权人(全称):抵押人(全
19、称):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供应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1.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供应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1.1.1抵押权人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详细包括:(以划“”的为准):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
20、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其他业务:1.1.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1.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1.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供应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1.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担当担保责任。其次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
21、、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改变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担当担保责任。第三条 抵押物3.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4.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须要的授权。4.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全部权或者处分权。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
22、等状况。4.5抵押人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状况。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4.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4.7.1抵押物品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4.7.2抵押人变更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4.7.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7.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
23、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别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管理和合理运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运用状况。6.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6.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等,抵押人应刚好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4、,同时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6.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7.1抵押人应依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7.2保险费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
25、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干脆划收上述费用。7.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恳求权或者向第三人恳求赔偿的权利。7.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刚好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八条 抵押登记8.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8.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
26、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刚好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8.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帮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10.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
27、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10.2新的债权不行能发生。10.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10.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10.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1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11.1.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
28、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11.1.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11.1.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11.1.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11.1.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11.1.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11.1.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11.1.9其他严峻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11.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供应)和保证担保
29、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供应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见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11.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供应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接着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11.4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
30、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供应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依次,由抵押权人确定。假如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依次,亦由抵押权人确定。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12.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赐予全额赔偿:12.2.1未取得本
31、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12.2.2未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12.2.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2.2.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12.2.5未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复原抵押物价值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12.2.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第十三条 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建设用地运用权发生拆迁的特殊约定13.1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物发生征用、征收或类似情形须要拆迁(以下统称“拆迁”)的,抵押人应在知悉拆
32、迁消息后的_日内通知抵押权人。13.2若拆迁补偿采纳权利调换补偿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应以拆迁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运用权接着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协作抵押权人为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运用权办理抵押权预报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担当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供应其他担保。13.3若拆迁采纳货币补偿形式,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存入保证金专户或以存单质押等形式为债务供应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协议。13.4抵押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按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
33、金数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 费用担当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当。第十五条 解除权异议期抵押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抵押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抵押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抵押人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6.1诉讼。由抵押权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16.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抵押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状况。本合
34、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不再送达抵押人。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抵押权人份,抵押人各份,债务人份,份,效力相同。抵押人声明:抵押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殊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以下无正文抵押权人(签章)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债务人声明:已收到上述最高额
35、抵押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债务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签收日期:_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5担保人_先生/女士情愿担保被担保人_先生/女士在被聘用单位聘用期间,遵纪遵守法律,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决不作奸犯科,侵吞聘用单位财务或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此,经担保人与聘用单位协商一样,特订立本担保合同,以资双方信守。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被担保人侵吞聘用单位的财物,按被侵吞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二、被担保人作奸犯科给聘用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数额计算;三、计算确定上述各项损失数额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聘用单位为实现侵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6、上述各项的数额,由聘用单位据实计算。如没有相应的证据,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不得对计算结果提出怀疑和否认。其次条 保证的期限对一般事项的保证期限自被担保人被聘用之日起至终止聘用三个月后止。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保证人供应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各项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聘用单位既可干脆向被担保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干脆向担保人要求赔偿损失。第四条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担保人在收到聘用单位发出的赔偿损失通知之日起七天之内,即应履行保证责任,将被担保人应担当的赔偿数额一次性全部偿还聘用单位。第五条 其他约定一、本担保合同为不行撤消的担保合同;二、本担保合同为无先抗辩权的担保合同,担保人只有在
37、先履行保证责任后,方可对聘用单位行使抗辩权;三、聘用单位与被担保人变更聘用合同书,无须先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也无须书面通知担保人。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担保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签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 话:生效日期:担保合同 篇6托付人(甲方):住 所(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受托人(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居处(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供应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
38、保期间: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供应担保.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其次条 保证方式: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担当担保责任.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
39、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状况相应削减或解除.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依据须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担保贷款的运用状况,项目进展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供应相关文件资料.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甲方根据本合同其次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刚好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
40、费,保管费)和全部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2、必需担当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3、借款用途必需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4、根据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安排并按合同约定刚好支付利息.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托付
41、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第七条 甲方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干脆对甲方提起诉讼:1、变更资金用途;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供应担保;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峻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惩罚、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峻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7、乙方
42、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担当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干脆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担当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8、出现其它严峻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第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供应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供应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担保合同 篇7编号:金源盛借字 第号借 款 担 保 合 同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借 款 担 保 合 同出
43、借人(甲方):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居处(地址):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居处(地址):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居处(地址): 姓名: 电话:身份证号: 居处(地址):借款人(乙方):名称: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居处(地址):保证人(丙方):居处(地址):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同等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整,借款用途为 。 未经甲、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其次条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4、借款月利率。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10日(含10日)支付当月利息,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三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签订和办理抵(质)押或公证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乙方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第四条 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无论乙方在同他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合同中,对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但约定均不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第五条 依据乙方的担保申请,丙方愿对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乙方自收到甲方的全部借款的当日内向丙方支付担保费及询问服务费。若乙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丙方在借款到期后三日内向甲方代偿。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的债权人,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权利。第六条 本合同需办理公证的必需办理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担当。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对乙方供应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3、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时间足额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保证出借资金的来源合法,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担当。4、借款交付后,协作丙方对乙方借款运用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