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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沿海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的应用 【法规名称】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颁布时间】 2022-05-28 【实施时间】 202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8日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 (202
2、2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辽宁沿海经济带(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带)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沿海经济带范围包括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六个沿海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沿海经济带发展应当立足辽宁,依托环渤海,服务东北,面对东北亚,健全与省内其他区域和东北腹地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互动合作机制,主动开展与东北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与沟通,将沿海经济带建设成为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临港产业带、生态环境美丽和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区,形
3、成我国沿海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 第四条 沿海经济带发展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良性互动,发挥优势、集约发展,爱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主动推动沿海经济带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第五条 沿海经济带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协调、运转敏捷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机构,组织指导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
4、据各自职责,做好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沿海经济带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人民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职能。重点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区域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实际工作须要,根据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自行设立职能机构。管理委员会的详细管理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编制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及专项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本地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
5、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沿海经济带发展的政策。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市的详细状况,制定相应的激励支持政策,并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沿海经济带科技、教化、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公共服务实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沿海经济带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安排和生产要素自由流淌,推动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综合功能,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第十
6、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沿海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水资源开发配置、防洪和气象灾难防卫、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增加区域发展的支撑实力。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经济带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与布局,根据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产业重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新兴产业、海洋产业发展,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具有基础优势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工业,加快发呈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经济带
7、的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配的交通、建设、科技、水利、农业、林业等建设资金应当重点支持沿海经济带或者重点区域。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在制定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省统筹推动的重大项目安排、省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安排,以及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中心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安排时,应当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予以主动支持。 第十六条 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及重点区域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勤政的原则,主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削减和规范行政审批,理顺职责分工,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健全“一站式”行政审批
8、服务平台。第十七条 加快沿海经济带资本市场发展,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运行环境,激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技术、服务、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第十八条 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制度和行为。 激励开展面对沿海经济带各类企业的产权、股权交易业务和股权托管业务,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产权、股权交易和股权托管促进产权、股权流淌。 第十九条 激励在沿海经济带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供应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在重点区域加快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制度,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市支配。 支持在重点区域设立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小额贷
9、款公司。 其次十条 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信用产品应用市场,在政府选购、项目招标、资质认定等事项办理中,运用记载企业信用记录和揭示企业风险状况的信用报告。 重点区域的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当注意应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防范经营风险。 重点区域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当注意运用由独立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防范信用风险。 重点区域的信用中介机构应当注意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供应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询问等专业化信用服务。 其次十一条 激励在沿海经济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地区总部、营销中心,以及为其服务的中介、金融等各类机构。 主动引导大中型企业通过改组改造和易
10、地搬迁落户沿海经济带,建立产业基地。 其次十二条 激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重点区域联合创办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组织,或者联合开展科研活动。支持重点区域高新技术企业和智力密集型企业成立产业技术联盟,联合开展行业关键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推广及应用。 其次十三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重点区域设立高校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企业供应创业服务。 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校科技园、创业园和孵化器,享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实惠政策。 其次十四条 激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重点区域的企业合作,通过专利申请、
11、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学问产权化,培育自主学问产权。 其次十五条 加强沿海经济带引进、运用、培育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工作。对重点区域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干脆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重点区域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省有关规定实行敏捷的薪酬制度,重点向优秀科技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倾斜。 其次十六条 重点区域企业应当注意与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在重点产业领域进行开放式合作,参加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组织科技安排,承揽境外科技产业和研发分包项目。 其次十七条 激励和规范重点区域具备条件的企业以参股、并购、设立分支机构、合资建厂等形式到
12、境外投资,参加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其次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沿海经济带现代物流业,依托重要交通通道和运输网络,推动物流中心、物流园区建设。通过支持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的建设,促进国际物流业发展。 其次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海经济带港口规划与建设,整合港口资源,优化港口功能分工,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共同发展的现代港口集群。 第三十条 加强沿海经济带口岸设施和功能建设,推动海关、边检、海事、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部门实行便利通关服务,提高通关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
13、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推动沿海经济带生态建设,加强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地质遗迹、湿地生态系统、生物物种资源以及海洋生态系统的爱护,确保生态平安。 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应当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和污染物总量限制制度,推动集中供热和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清洁生产,加快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有效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经济带土地管
14、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安排,加强基本农田爱护,从严土地用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经济带水资源管理,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爱护,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用水总量限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水资源。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经济带海疆运用管理,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从严限制围填海项目,统筹协调用海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滩涂及近海海疆资源。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本级人民
15、政府关于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专项规划实施、建设资金运用等状况的报告,作出决议确定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沿海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的应用 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 省局促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若干看法的政策效应 关于印发首届辽宁沿海经济带滨海马路自行车赛 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方法 赴日本沿海经济带考察报告(DOC) 关于开展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评审工作的几点说明 关于加快沿海经济发展促进工业向沿海转移实施看法的通知 关于高起点推动沿海经济带全域城镇化进程的建议 河北省关于加快沿海经济发展促进工业向沿海转移实施看法的通知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