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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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确定 (2022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确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发展,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2、,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连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

3、作协调机制,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4、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平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供应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托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供应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前款规定的机构供应平安

5、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安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状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其次十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特地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平安生产费用提取、运用和监督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

6、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其次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或者参加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7、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状况; “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管理措施; “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刚好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 (六)制止和订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看法。 “生产经营单位

8、不得因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急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其次十条改为其次十四条,其次款修改为:“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急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

9、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 五、将其次十一条改为其次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学问,熟识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

10、化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供应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档案,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状况。” 十六、将其次十五条改为其次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 十七、将其次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11、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需根据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运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的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急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运用证或者平安标记,方可

12、投入运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峻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详细书目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书目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并公布详细书目,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运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二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技术、管理措施,刚好发觉并消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

13、当照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退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作业,应当支配特地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 二十 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问题,应当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刚好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

14、责人应当刚好处理。检查及处理状况应当照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刚好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刚好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其次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发觉平安问题的,应当刚好督促整改。”

15、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国家激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运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简单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并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刚好

16、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 “ (二)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 (三)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马上解除;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急

17、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解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复原生产经营和运用; “ (四)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的危急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运用、经营危急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确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运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刚好消退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实危急的

18、,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实行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确定。通知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平安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确定、实行相应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刚好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照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

19、法行为情节严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三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实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

20、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连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 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十 三、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平

21、安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马上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增加二款,作为其次款、第三款:“参加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实行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依据事故救援的须要实行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难的发生,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实行必要措施,避开或者削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十 四、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意实效的原则,刚好、精确地查清事故缘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看法。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

22、法刚好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刚好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 五、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刚好处理的”。 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六、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23、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十 七、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供应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24、产平安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八、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赐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惩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25、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当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四)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

26、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一、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根据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 (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27、三)未根据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或者未根据规定照实告知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 “ (四)未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状况的;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照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六)未根据规定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根据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十 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

28、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根据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的;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根据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平安设施未阅历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的; “ (二)平安设备的安装、运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三)未对平安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四)未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五)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急

30、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运用证或者平安标记,投入运用的; “ (六)运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四十 三、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运用危急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物品的,依照有关危急物品平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四、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

31、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运用危急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物品,未建立特地平安管理制度、未实行牢靠的平安措施的; “ (二)对重大危急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作业,未支配特地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四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实行措施消退事故隐患的,责令马上消退或者限期消退;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3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 六、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

33、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八、

34、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赐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四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担当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35、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十、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予以关闭的行政惩罚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确定;赐予拘留的行政惩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确定。” 五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

36、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平安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五十 二、对部分条文作了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在其次条中的“民用航空平安”后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平安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加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 (四)将其次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种作业

37、操作资格证书”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 (五)将其次十三条其次款、第三十三条其次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的“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其次十六条其次款中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急物品的建设项目”。 (七)将第三十四条其次款、第八十八条其次项中的“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 (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重大生产平安事故”修改为“生产平安事故”,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8、、第四十八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十)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平安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平安生产宣扬教化”修改为“平安生产公益宣扬教化”。 (十三)将第七十条其次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 (十四)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五)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39、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造成严峻后果”,删去第九十条中的“造成重大事故”。 本确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依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平安生产法修改内容 新平安生产法试题 新平安生产法介绍 新平安生产法培训总结 新平安生产法培训方案 新平安生产法采访稿 新平安生产法培训教案 新平安生产法宣扬标语 新平安生产法测试题 新平安生产法宣贯总结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0页 共30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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