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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确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
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三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子数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 (二)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
3、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确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恳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全部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刚好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
4、候补方法由业主大会确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确定,擅自运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第六十条 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修理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运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
6、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运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详细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次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确定,并以书
7、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必需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假如没有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话,个别业主要求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提议将不被接受,这是为了防止少数业主干扰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安定团结的局面考虑的。须要指出的是,并不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就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最终是否能够罢免,必需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确定。依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的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只有通过这一
8、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具有投票权20%以上的代表提出建议案并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建议案应当明确提出须要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且应当明确提出罢免的理由。该议案获得20%以上投票权业主签署同意后递交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对建议案进行审查 业主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建议的内容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丁的事由并且提出建议案的业主达到总投票权的20%以上,业主委员会可以确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三、业主委员会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和公告 假如业主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十五天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知并将须要表决的议案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同
9、时将上述内容进行公告。 四、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根据通知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过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形式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并依据表决结果作出业主大会决议。 五、公告业主大会决议 决议通过或者没有被通过的结果均应公告。 留意,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个人以征询看法的方式征询看法的任何结果均不构成业主大会决议。只有依照程序召开的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才对全体业主产生效力。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业主委员会相关学问 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相关规定程序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程序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