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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一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一: 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行避开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纠纷的存在虽然对既存的社会具有负面的影响,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视角分析,纠纷同时又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而且纠纷的有效解决,可以促进新的制度和秩序的诞生。为此,我们对德州市近年来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状况进行了实证考察与分析,着力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的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德州市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与分析 (一)各种常规性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状况 基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
2、解、仲裁、行政处理等,这些机制在诉讼外纠纷解决中起到重要作用。 1.人民调解 通过对表一进行分析,我们发觉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逐年下降的趋势相比较,德州市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升中有降,人民调解胜利率是特别高的。 2.仲裁 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目前存在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三种形式。 (1)商事仲裁。自德州仲裁委员会建立以来,受理案件数量始终偏少,19101年到2002年,年平均收案数在30件左右。2002年到2022年,平均年收案101件左右。其中,2022年共受理128件,裁决结案56件,调解结案73件,被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仅1件。 (2)劳动争议仲裁
3、。从统计数字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偏多。 3.行政处理 对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可以分为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两类。 (1)行政裁决。调研中,我们走访了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的有关政府及政府部门。我们发觉,在土地确权、环境污染、拆迁补偿等方面行政处理解决了大量的纠纷。例如,2022年,德州市建委依法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87件。其中只有2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调解。德州市交警支队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在敬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以事故认定为基础,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优势,协调各方关系,胜利调解了80%左右的交通事故纠纷。 (
4、二)现行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某些纠纷解决方式存在功能滞后或者正值性不足的问题。比如,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陋,人民调解随意性较大;商事仲裁机制存在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得不够充分,仲裁行政化倾向严峻等问题;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已形成变相“三审终审”;行政处理机制存在主动性、主动性不够的问题。 2.纠纷解决机制欠缺整合和协调。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重诉讼解决轻非讼解决,致使诉讼外的解纷方式被边缘化,未能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解纷链,非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缺乏必要的连接,各类解纷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导致解纷效率低下,解纷实力退化。
5、 3.纠纷解决主体的责任不清。未能完全明确各解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致使各主体相互推诿,解纷不刚好,解纷的社会力气和资源未能充分调动,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即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状况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大幅增加,诉讼解决纠纷的公信力遭遇威逼。 (三)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究 适应社会新形势的须要,在全国很多地区都进行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尝试。这些探究都以解决冲突为动身点,创新、改造或者提升冲突解决的工作机制,一些地方的深层次实践取得了喜人的成果,切实化解了老一百零一姓解决纠纷难的问题,为我们进一步构建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供应了牢靠的实践依
6、据。 1.司法主导模式 一些地方法院出于为司法减压、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等多重因素的考虑,主动推动在法院主导下的民间非诉讼调解,搭建诉讼程序和诉讼调解的对接的平台,意在提高替代审判的非诉讼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胜利率。比如德州中院的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特殊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长宁区的人民调解,以及青岛的法官进社区和托付调解等,这些做法都突出了法院职能的外延和扩张,强调了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中的指导、限制、审查和监督作用,使得完全的程序呈现了准司法性的特征。 2.党政主导模式 一些地方为了加强冲突的早期预防和高效解决,在一些部门特殊是司法行政部门的推动下,形成
7、了党政统一领导下的大调解模式。早在11019年,陵县县委和人民政府针对纠纷冲突趋多,冲突呈现困难性、新奇性和多样性的特点,特殊是村级人民调解难以适应工作须要,乡镇各部门对冲突纠纷消极应付的状况,在全县广泛建立了乡镇司法调解中心。1陵县乡镇司法调解中心这一创举很快得到了中心、省、市各级领导的充分确定,被命名为“陵县阅历”,并在全国推广。近年来,在山东各地如东营、临沂、潍坊等各地都构建了大调解格局,在纠纷处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江苏省推行的社会冲突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更是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调处中心,构建了覆盖全省的调处网络。厦门市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实现了多元化纠纷解
8、决的规范化。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和性质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特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译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或替代纠纷解决。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本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ADR逐步发展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这一概念强调了与诉讼内审判秩序的区分。 首先,替代性。由于诉讼本身的专业性、正值性和权威性,无疑成为人们获得公正解决的首要途径,因此,从解决纠纷功能而言,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为主要的
9、渠道,而ADR则起到补偏救弊的作用。 其次,选择性。所谓选择性是指当事人可以在纠纷解决体系中自主选择ADR程序或诉讼程序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也可以在众多ADR程序中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在选择了ADR之后,对于程序、规范乃至于结果还可以选择,从而给予了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 再次,非司法性。ADR具有非司法性或者非正式性。帮助解决纠纷的第三者的身份不是职业法官,而是律师、退休法官或者专业人员;解决纠纷的依据可能是实体法以外的社会道德和习惯,具有较大的弹性和交易空间;ADR的程序并不严格,体现了很大的敏捷性和自由度;通过ADR获得的结果,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除外),假如当事
10、人对结果不满足,就可以行使诉讼权利(仲裁除外)。 第四,低成本性和高效性。相对诉讼而言,ADR更加经济、实惠,往往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由于适用简便,方式敏捷,程序简化,且最终解决纠纷的方案的达成往往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前提,当事人更易于接受和履行,因此,ADR往往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 第五,合意性。和诉讼程序的裁决性相比,ADR程序具有剧烈的合意性特点。调解最为典型,不仅须要双方在调解程序起先时形成调解的合意,而且对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结果都要求合意。商事仲裁程序须要合意作为前提,而劳动仲裁等行政仲裁,也须要双方均认可才能获得终结性。 最终,保密性。ADR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一个很重要
11、区分在于保密性。诉讼程序由于保障公正性的程序要求,具有公开性的特征。而ADR程序追求的是合意性,一般将保密性作为其重要的原则。一旦ADR程序程序失败,在该程序中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都不得作为在诉讼中指控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性质。 (1)司法ADR的性质。司法ADR是法院管理和监督下的非诉讼解决程序,因此,司法ADR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司法ADR程序由法院向当事人供应,ADR的组织机构由法院建立,或者由法院指定,许多程序规则由法院规定,ADR的运行也要受到法院的监督,ADR的结果须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经过法院确认的ADR的结果具有和判决同等的执行力。同时,司法ADR在某
12、些状况下可被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法院还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在此意义上,它们也就构成了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2 (2)行政ADR的性质。行政ADR包括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二者都没有终局效力。行政性ADR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性的ADR往往具有调查和审理的权限,其运作程序类似诉讼程序,和一般行政行为不同 。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二: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丢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因此,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
13、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 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生疏人的社区共同体中。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学问话语,而且,在很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学问。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离婚诉讼
14、。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原来是很少见的,在许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快速。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变更,起先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任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尴尬,或者不近人情。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缘由,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行避开。 在我国基层,民事纠纷发生以后,通常涉及的非讼
15、方式主要是和解、调解(第三人调解和人民调解等)。和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形式之一,它通过纠纷主体间的自主协商和妥协来解决纠纷,并不要求纠纷双方明确依据肯定的规则。由于建立在干脆沟通和自主处分权利的基础上,和解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得到消退。其缺陷则在于形式上的同等下可能隐藏着实质的不同等,可能在纠纷解决中放纵强者实现强权。调解在中国始终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特征在于解决纠纷的居间第三者的出现。该第三者的任务在于劝导纠纷主体消退对抗,提出纠纷的解决方法。 二、以非讼方式解决基层民事纠纷的正值性 (一)以非讼方式推动基层民事纠纷的解决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和谐基层的建设须要纠纷通
16、过温柔的方式解决,须要事后对纠纷主体间的关系做到尽可能修复,须要对整个基层和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无疑契合了这一点。 (二)非讼方式的优点与基层纠纷特点具有契合性。诉讼方式的启动和运行,有特地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有特定的时间和场所,除担当诉讼费等显形的费用,还要负担路费、农时误工等隐形损失。由于经济实力偏弱,打官司对农夫来讲,着实是一件很难办的事情。另外,农户也不行能对诉讼投入过多的时间。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是不等人的,到了耕作的时候人们必需去耕作。特定的、较长的诉讼周期占去农户的时间,就可能意味着农户收入的削减。即使纠纷得到了公允的判决,现行法律也缺乏对生效判决的富有成效的实
17、现机制,投入那么多,结果却得不偿失。所以,从经济性上看,诉讼方式也是不适合基层的。相形之下,非讼方式的采纳要便捷的多。可即时、便利地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干脆主持解决,具有时、空的便捷性。可以协商选择时间、地点甚至最终的解决结果,整个过程是低成本的。从经济上讲,非讼方式更适合基层的须要。 三、二九一法庭详细做法: 1、二九一法庭结合实际,将介入关口前移,主动参加社会调解,把冲突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结案”不代表能“了事”,因为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终选择,生冷的判决书能够正确回应法律上的诉求,但不肯定能够满意现实中的须要。法院通过介入关口前移,主动参加社会调解,尤其是针对群体性事务,形成多部门联
18、动联调,主动化解冲突,将冲突消退在萌芽状态。 2、促进审判公开、公正、公允,增加司法公信力。诉讼与非诉讼对接解决纠纷促使社会多方参加到冲突纠纷的调处中去,由于多方参加调处,调处各方一般会经过商讨对案件处理形成共识后再对当事人进行调处,相当于审理在多方的参加、监督下进行,更公开、公允、公正,即使是调解不成最终以判决结案,当事人的服判率也是相当高的,进而增加司法公信力。 3、得到党政部门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好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各个方面,离不开农场党委的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得以发挥,并反作用于地方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进一步维护地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截至2022年9月,二九
19、一法庭协调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气,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冲突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缓解法庭审判压力,化解“案多人少”逆境。2022年,二九一法庭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96.8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胜利引入,极大缓解审判压力。究其缘由主要在于法庭介入关口前移,主动探究建立诉前调解、托付调解、帮助调解等机制,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 四、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方式的问题及完善 任何一种机制均不行能完备,非讼方式也不例外,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规范性缺失带来的公允危机。非讼方式在追求低廉和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出现“廉价正义”的问题,
20、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保障,严峻的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比如强势的一方逼迫弱势一方。其二,法律效力不明。现行法仅规定以人民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没有规定纠纷双方的和解以及第三人的调解的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考虑,通过法律规定非讼方式的法律地位、程序、效力和原则,并投入必要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加以合理配置是必要的。通过法院配置非讼机制的风险与责任,并给予非讼解决方式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可能是一个好的选 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