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人员技术 试行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技术人员技术 试行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农业技术人员技术 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特地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阔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主动性和创建性,建立一支素养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须要,依据中共中心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 农业技术职务是依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须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
2、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其次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参加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担当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根据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 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安排,组织并参加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驾驭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 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安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加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
3、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担当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 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施实;提诞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实行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加科学技术探讨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担当技术培训,指导、培育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当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酷爱社会主义祖国,酷爱本职工作,
4、工作主动,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文化贡献力气。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需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 农业高校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历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驾驭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能担当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 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探讨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高校专科毕业生,担当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当农业技术员工作
5、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 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1、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状况,担当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学问,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询问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肯定成果。 第十二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探讨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探讨生担当助理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担当助理农艺师工作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当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
6、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 一、五款及 二、 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l、能比较系统地驾驭本专业基础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独立担当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试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刚好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果。 3、能结合生产实际状况制定技术工作安排、规划、并能发觉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果。 4、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担当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询问服务工作。 5
7、、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探讨生,担当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当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 一、五款及 二、 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肯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探讨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
8、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果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学问或培育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果。 5、能较娴熟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运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独创创建,为回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依据工作须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 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农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
9、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依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须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依据工作须要,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或本地区接着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干
10、脆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说明权在农牧渔业部。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看法,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制定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 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晋级自传 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协议 乡村农业技术人员述职报告 农业技术人员先进事迹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