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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中心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年3月14日发,职改字1986第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特地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阔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主动性和创建性,建立一支素养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须要,依据中共中心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 农业技术职务是依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须要而
2、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其次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参加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担当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根据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 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安排,组织并参加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驾驭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 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安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
3、,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加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担当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 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诞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实行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加科学技术探讨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担当技术培训,指导、培育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当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
4、术人员,必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酷爱社会主义祖国,酷爱本职工作,工作主动,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气。 1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需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 农业高校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驾驭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能担当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 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探讨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
5、,见习一年期满;农业高校专科毕业生、担当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当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 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l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状况,担当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学问,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询问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肯定成果。 第十二条获得农业博土学位的探讨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探讨生担当助理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担当助理农艺师工作
6、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当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 一、五款及 二、 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l能比较系统地驾驭本专业基础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独立担当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试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刚好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果。 3能结合生产实际状况制定技术工作安排、规划、并能发觉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果。 4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担当本专业
7、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询问服务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探讨生,担当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当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 2 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 一、五款及 二、 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肯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探讨安排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8、。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果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学问或培育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果。 5能较娴熟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第十四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运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独创创建,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依据工作须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 条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经相
9、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依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须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依据工作须要,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或本地区接着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
10、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干脆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说明权在农牧渔业部。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看法,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3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制定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常常性评聘工作实施 看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云南
11、省农牧渔业 云南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92云农(人)联字18号 【颁布时间】 1992-07-31 【生效时间】 1992-07-31 各地(州、市)、县农牧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常常性评聘工作实施看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状况,仔细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告云南省农牧渔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牧渔业厅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常常性评聘工作实施看法(试行)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常常性评聘工作或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2、,依据中心、国务院、人事部、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常常性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看法。 一、范围对象 (一)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所属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中,干脆从事农牧渔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技术询问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产技术推广站中,干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在编人员。 (三)下列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出国留学(学习)、到国外探亲未经批准延长时间,到期不归者; 2、擅离职守,经教化仍不返回原单位者; 3、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期未满者、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峻警告以上
13、处分不到一年者; 4、刑满释放、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从事技术工作不到一年者。 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应按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农业试行条例)的规定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常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依据须要和可能,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其职责。 三、任职条件 (一)担当农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坚持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标准,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实力和业务学问,具备相应的的学历和履职年限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中、高职人员,须要具备肯定的外语水平,由省统一组织外语考试,成果达到省规定的最低限制线,方可举荐评聘相应
14、的农业技术职务。 四、对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件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破格评聘农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实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但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的人员,同时在具备其他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依据其工作成果和贡献以及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累计年限等状况,可破格举荐评聘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一)技术员 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初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年以上,中学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五年以上; 2、在农业技术试验、规范、推广工作中,能按技术要求,独立开展或指导农夫进行技术操作,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 3、经地、州、市主管部门按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试题的同等水平统一组织基础理论和
15、业务学问考试,成果及格。 考试科目分为:(1)种植业考植物爱护学、土壤肥料学、作物栽培学;(2)畜牧兽医考畜牧学、兽医学、兽医临床诊疗基础;(3)水产养殖考鱼类学、鱼病学、池塘养鱼。 (二)助理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 1、 2、5款 1、中学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2、担当农业技术员四年以上; 3、基础理论和专业学问按云人培19923号文件规定,参与省委组织部、省农牧渔业厅、省人事厅(以下简称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必修课(以下同)经省统一组织中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果及格; 4、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技学问,并进行技术指导或技术询问服务工作,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16、工作表现突出,做出肯定成果,履职考核优秀; 5、获科技推广县级一等奖或地、厅级三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 1、 2、5款 1、中等农校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五年以上; 2、担当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 3、经省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由省统一组织大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果及格,能比较系统地驾驭本专业基础理论学问和技术学问,独立担当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能对初职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4、能主持科学试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刚好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是本单位助理农艺师中的业务技术骨干,履职考核优秀;
17、 5、在自然科学将、独创奖、星火奖、丰收奖、科技进步奖、新技术推广奖中,获得地、厅级二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高级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 1、 2、5款 1、中等农校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农业院校大专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二十年以; 2、担当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 3、能制定本地(州市)或本县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探讨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4、通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在提高农业生产率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履职考核优秀; 5、在自然科学奖、独创奖、星火奖、丰收奖、科技进步奖、新
18、技术推广奖中,大专学历是获地(厅)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中专学历是获省(部)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举荐、评审及聘任 (一)举荐工作应在履职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择优举荐。坚持公开,同等的原则,加强民主监督,增加透亮度,做到岗位公开、举荐名单公开。 (二)被举荐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表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职一式二份,中职一式三分,高职一式四份。晋升中、高级职务的人员,交能够反映本人业务实力、水平的材料或论文、论著一至三篇(册)、外语考试成果或免试证明,获奖人员需交验获奖证号(印影件),高职需附“内容提要表”一式二十五份,字数不超过500字。经单位核实
19、确认签署举荐看法后,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转送评审委员会。其中,举荐评审高级职务的,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州、市属单位须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省农牧渔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审核后报相应高评委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受理个人或单位送交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果,报批准组建委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三)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农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肯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在职人员组成。举荐评审委员会委员,要做到民主、公开、所在单位要分别征询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的看法,并分别要有被征
20、询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单位填写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举荐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部门或单位,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四)各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人数、评审程序,均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云职改字199205号云南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方法及其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需由具备助理级以上职务(其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需由具备助师级以上职务(其中,中职不少于二分之一, 一、二类地区和贫困地县中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员组成。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必需由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职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一、
21、二类地区高级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若有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地、州、市,由该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就近托付别的地、州、市或省的中评委会代评。 省级各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地(州、市)、县的,评审农(牧、渔)业技术初、中级职务,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评审或参与当地评审,各有关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 (五)举荐评审。农业技术人员评聘技术职务,为激励竞争机制,各单位可采纳差额举荐。单位举荐后,晋升中职的需经初职评委会评议,等额举荐给中职评委会。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 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晋级自传 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协议 乡村农业技术人员述职报告 农业技术人员先进事迹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