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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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方法失效 云政发1991155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车辆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七章 道路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平安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本实施方法所称的道路,是指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和各种专用马路,以及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实施方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需遵守条例和本实施方法。 第五条 车属单位(车主)应当依据条例和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平安责任制。 机关、军队、团体、厂矿和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常常教化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实施方法。 对违反本实施方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需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号牌和行

3、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由其托付的有关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拆卸、扣留、收缴或者在证件上记录。 第八条 本实施方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其次章 车辆 第九条 车辆落户、过户、转籍、移动、变更、改装、改借、重领或者冒领。遗失损坏的,应当刚好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凡领有我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必需在车门两侧漆喷单位名称和自编号,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者载客数;货运机动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必需在因厢后栏板外侧漆喷本车放在牌号或者挂车牌号,并常常保持字迹清楚完整。 第十二条 机动车需漆喷单位代号或者行业标记的,必需

4、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国务院各部门批准的全国统肯定型产品的行业标记除外)。 第十三条 不准在车辆外表漆喷、粘贴图案或者广告。 第十四条 出租车两侧车门必需漆喷单位名称,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或者标记,车窗不准挂窗帘、安装有色玻璃或者粘贴有色薄膜。 第十五条 大小客车、油罐车、救援车以及其也装载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车辆,都必需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必需安装坚固,取用便利,随时有效。 第十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必需安装前照灯、前后转向灯,并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 除国家统一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记灯具的车辆外,不准在车辆上安装警报器和标记灯具。 第十八条 拖带挂车应当执行条例其次十一

5、条规定。拖带挂车的教练车还必需安装有效的副制动器等平安设施,车辆前后必需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九条 拖拉机类车辆不准改轮调整,变更原厂设计的速比,提高车速。 其次十条 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式号牌、教练号牌、试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或者偏右位置,后端中部或者偏左明显位置; (二)临时号牌、移动证、补牌证、养路费缴讫证(免费证),粘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但不得阻碍视线;驾驶室无挡无玻璃的,应当随身携带。带他证件、标记及物品不得在挡风玻璃范围粘贴、悬挂和堆放; (三)挂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后端中部或者偏左明显位置; (四)集装箱车必需在车辆后端悬挂金属板放大牌号; (五)

6、 二、三轮摩托车的号牌安装在挡泥板上,正三轮摩托车的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端或者后左侧; (六)大、中型拖拉机号牌安装在拖拉机前、后端的明显位置; (七)手扶式及小型拖拉机号牌安装在挂车前挡板左侧,后号牌安装在车箱栏板明显位置。 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明显位置。 其次十一条 车辆号牌必需齐全,号牌不准遮挡或者倒挂。 其次十二条 军队、公安、武警车辆号牌,除军队、公安、武警运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运用。 其次十三条 我省机动车辆跨地、州、市或者到省外驻点运输三个月以上的,车属单位(车主)必需到驻点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并报告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省外机动车辆进入我省驻点

7、运输三个月以上的,必需到驻点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 其次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需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领取牌证,并按期接受检验,无牌证或者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其次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需遵守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赤足、赤背或者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驾驶车辆; (二)驾驶车辆时,不准戴耳机、耳塞,不准向车外抛物; (三)服用足以影响驾驶技能的麻醉、兴奋等药物后,在药力干脆作用的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 (四)不准伪造、涂改、转借、挪用、重领、冒领驾驶证等有关合法通行的证件,遗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刚好向原发证机关按规定申请补

8、发;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驾驶装载超长、超宽、超高等物品的车辆; (六)驾驶装载超过道路、桥、涵负荷又不行解体的超重物品的车辆,应当先报经马路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上道路行驶; (七)按时参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平安教化活动。 其次十六条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排到地方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其次十七条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民用机动车,持地方驾驶证的,不准驾驶军队、武警机动车。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驾驶员因执行任务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治安、消防、警卫部门的驾驶员因

9、执行紧急任务,必要时,可以驾驶与准驾记录相符的同类军队、武警机动车。 其次十八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除遵守本实施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外,还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货车,货厢不准载人; (二)不准驾车牵引车辆,不准驾驶机动车试车; (三)不准驾驶装载超高、超宽、超长以及易燃、易爆等危急物品的车辆; (四)不准驾驶载客的长途客车; (五)驾驶大型客车(只限于城区行驶的公共汽车)和营业运输的小客车载客时,必需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其次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离开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到外地驻点驾车或者受雇驾车三个月以上的,必需报告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外地机动车驾驶员(含省外到本省的驾驶

10、员)驻点或者受雇驾车三个月以上的,必需到驻点或者雇请单位(雇主)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损坏马路设施时,驾驶员必需马上停车,爱护现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需设标记),并刚好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听候处理。严禁伪造、破坏现场或者驾车逃离现场。 车辆行经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当主动停车,帮助抢救伤员,听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严峻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可以进行部分科目或者全部科目复考。对年度审验或者省外转入的驾驶员发觉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有关科目的复考。 第三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

11、车必需遵守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骑、驾车辆时,必需沿进行路途靠右行驶,禁止逆行,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车;在划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禁止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临时不能通行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或者严格根据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行进; (二)停放车辆必需停放在存车处或者指定地点,未设存车处的地段,必需停放在人行道以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三)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在车行道、人行横道上停留; (四)骑自行车必需坐在座位上; (五)非机动车不准推拉车辆或者被车辆推拉。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载物必需遵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12、 (一)载运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时,必需封盖严密,如有溢漏、泼散,必需马上停车密封并刚好清除溢漏物; (二)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急物品的车辆,必需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由技术娴熟,责任心强,熟识道路的驾驶员按指定的时间、路途和规定的速度行驶。包装应不坚固,不准与其他货物混装。应当有专人押运,不准搭乘其他人员。沿途停车时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体,装卸必需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三)客运汽车车顶上设有固定行李架的,其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客车不准超过四米,小型客车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行李架;重量不准超过原厂标定的载质量; (四)机动车车身的外部不准悬挂、捆绑超出

13、车体的物品; (五)二轮摩托车载物时不准载入,载质量不准超过七十千克;侧三轮摩托车载物时,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千克,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车斗,所载物品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载人必需遵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货厢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坐人员不准站立; (二)大型货运汽车运输货物运距不超过五十公里时,车厢内准许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必需留有平安乘坐位置。货运汽车的挂车内不准乘人; (三)短途运输的大、中型拖拉机挂车准许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以及三轮汽车,准许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至三人,并必需

14、留有平安乘坐位置; (四)手扶拖拉机不准经营客运。空车短途行驶,准许乘坐一至六人,但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必需符合平安运行的技术要求; 2、驾驶员必需有二年以上的平安驾驶经验; 3、必需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五)手扶拖拉机重车在留有平安乘坐位置的前提下,准许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人; (六)手扶拖拉机的驾驶员座位两侧不准坐人; (七)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座前不准坐人,不准满载后又附载物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街道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安装有平安座椅的,可以载八岁以下儿童一人。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导向车道的交叉路时,必需在距离路口一百米至三十米内的地方按标记或

15、者导向箭头所示方向变更车道。 第三十七条 受限制驶入城区的车辆,须要驶入城区街道时,必需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驶入。 第三十八条 车辆因特别状况须要通过禁止通行的道路时,必需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清运粪便的罐车、垃圾封闭车、绿化水罐车,在保证交通平安畅通的状况下,不受行驶路途的限制。 第四十条 机动车通过村镇、人口稠密路段必需留意平安,根据交通标记规定的速度行驶,无限速标记的,小型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大型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十公里。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记限制的交叉路口需左转弯时,应当在距离路口一百米至三十米处开左转向灯,减速

16、靠路中转弯,不准阻碍直行车或者右转弯车行驶。 第四十一条 各种车辆在行进中遇有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权的执法人员发出停车信号时,必需在距指挥人员十米至五米处靠右依次停放。 夜间遇有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权的执法人员发出停止信号或者手持红色信号灯面对来车上下移动时,前方车辆必需在距指挥人员五米处靠右依次停放。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夜间行驶,在没有路灯或者路灯照明不良时会车,不准以防雾灯代替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运用远光灯。 第四十三条 车辆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有让路条件的一方应当主动让对方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牵引车辆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必需开

17、危急信号灯或者示宽灯、尾灯。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不行解体的物品,长、宽、超群过规定的,必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总质量超过道路、桥、涵负荷时,还应当报经市政府或者马路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通行。 第四十六条 大型客车白天连续行程在四百公里以上或者驾驶员连续驾车八小时以上,夜间边疆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架车五小时以上的,必需有相同准驾车类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四十七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援车等车辆运用警报器时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可运用; (二)两辆车以上一道行驶时,第一辆运用警报器,其次辆以后的运用标记灯; (三)警报器及标记灯具的音调

18、、颜色、形态必需符合有关规定; (四)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运用; (五)不准在禁止运用警报器的地方、路段运用。 第四十八条 指挥交通的开道任务,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担当。特别状况下须要由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担当时,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首长确定;跨地、州、市的,必需报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行进中,遇前方交通受阻时,必需在本车道或者靠右依次停车等候,不准并列停车,不准穿插或者超越。在疏通交通时,必需听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依次通行。 第五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时,必需遵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环形道、单行道、商业集中路段、步行街和设有交通隔

19、离设施的道路,不准停放车辆; (二)路面宽度不足十米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障碍物对面一侧前后二十米内的路面不准停车; (三)同向车辆不准两车并列停车; (四)在允许停车的街道和公共汽车、职工接送车到站(点)停车时,前后轮距离路边缘或者站台不得超过四十厘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必需将车移至平安路段并按规定设置故障车警告标记牌或者开危急信号灯,夜间还必需开示宽灯、尾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制造、改装、修理等单位,对新制造、改装或者修理后的机动车,需上道路试车时,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马路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路途行驶; (二)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不准载运物资;

20、(三)不准阻碍其他车辆行驶; (四)车体前后必需悬挂试车号牌; (五)试车距离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三条 行人必需遵守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人行道上进行阻碍他人通行的活动;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患者、行动不便的人和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需有健康成年人陪伴照料;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玩耍、溜冰、打闹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交通平安、畅通的活动; (四)不准攀登、跨越交通护栏;不准移动、污损交通标记和其他交通设施; (五)背、扛较长物体在道路上行走时,不准横背、横扛,阻碍交通。 第五十四条 乘车人必需遵守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与驾

21、驶员闲谈,不准督促驾驶员赶路或者进行其他阻碍驾驶员平安驾驶的活动; (二)乘车人下车后应当留意视察,不准从车前、车后突然横穿道路; (三)乘坐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必需遵守秩序,听从司乘人员指挥; (四)乘坐货车应当从车厢右侧或者尾部上下车; (五)乘坐职工接送车应当按指定站点依次候车; (六)不准在车上燃放烟花、爆竹和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准在车上赌博或者进行阻碍他人乘车平安的活动; (七)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必需坐在设置的座位上,双手扶牢,不准侧坐、倒坐。 第七章 道路 第五十五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由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的,可以派人参与公安

22、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机关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须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需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需佩戴统一的检查证,按指定的地点、路段和分管的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检查车辆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检查。 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马路路政管理部门因工作须要可以在辖区内上道路履行职责。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执法部门因执行任务须要,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上道路检查车辆。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国家规定留地范围内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的,应当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经市政、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道

23、路两侧留地范围外修建饭店等商业场所的,必需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十七条 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的,应当持施工执照、占路许可证,按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和要求挂牌施工。 第五十八条 道路出现水毁、塌方、凹陷、隆起、溢水等状况时,市政、马路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必需刚好实行平安措施,设置明显标记并刚好修复。需临时中断交通的,应当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上搭棚、盖房,设置停车场、停车点、存车处和进行其他阻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十条 横过道路的管、线、标语和其他设施,从地面算起必需有五点五米以上的净空。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电杆、电

24、线等出现倾斜、折断时,有关部门应当刚好修复。行道树枝应当常常修剪,保证车辆平安顺当通行。 第六十一条 在道路两则平安范围内进行爆破、伐木、采矿、施工作业时,必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需实行平安措施,不得阻碍平安、损坏道路、堵塞交通。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设置遮阳篷帐、霓虹灯等,不得阻碍交通,设置高度从地面起不准低于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过人行道,支撑杆不准阻碍行人通行。 第六十三条 装卸货物占道路时,必需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装卸。装卸后应当刚好将路面清理干净。 第六十四条 公安、市政、马路管理部门必需按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记、标线和其他平安设施

25、,并加强交通标记、标线和其他平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楚,损坏、残旧的,必需刚好修复或者重新设置。 由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记、标线和其他平安设施,并加强维护,保持完好。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移动、涂盖道路交通标记、标线和交通平安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的各种牌、匾不得与交通标记相像。凡有相像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马路路政管理部门有权取缔。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施工时,施工路段两端必需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记,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派人在现场疏导交通;施工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紧

26、靠道路一侧有间距地堆放,在傍山路段应当紧靠外侧堆放,不准占用车行道;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需加盖坚固的覆盖物或者设置平安防围设施和警告标记;在城市、夜间需设置红灯警示信号或者反光警告标记。 第六十七条 依据交通管理的须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实行路段禁行或者限时通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必需同时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平安出入口道等公共交通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交通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须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新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需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等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道不得阻碍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方案

27、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加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十九条 修建公共停车场和临进停车场(点),必需商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点)的管理。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惩罚 第七十条 凡违反本实施方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惩罚,并可以依照本实施方法实行强制措施;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定惩罚。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拆卸、扣留、收缴公安交通管理机

28、关核发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在证件上记录的;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 (三)在道路上开启地下管道、井盖未设置平安护栏、警告标记、夜间警示信号或者无人看管的; (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平安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取沙、伐木、采矿等活动危及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 (五)有意损毁道路标线或者拆除、盗窃、擅自移动道路交通标记、信号灯和其他交通平安设施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峻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在特别状况下,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明令停车而不停车的; (二)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驶

29、证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有意危及其他车辆和行人平安造成稍微后果的; (四)违反载运危急物品规定的; (五)驾驶未经批准改装、改型的机动车辆的; (六)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客车载客的; (七)伪造、涂改、冒领、重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运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八)未经批准驾驶总质量超过桥涵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涵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吸食、注射毒品的,除依照有关规定惩罚外,可以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峻的,可以吊销驾驶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挂车不按规定安装、运用制动装置的;

30、 (二)驾驶拖拉机类车辆变更原厂设计速比提高车速的; (三)违反规定,互驾军队、武警、地方机动车辆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教练车标记和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 (二)违反试车规定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遇交通事故不听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 (四)大型客车长途运行超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无驾驶员换班的; (五)未经批准在车辆外表漆喷单位代号或者行业标记的; (六)发生故障的车辆不按规定移开的; (七)遇前方交通堵塞不按规定依次停放车辆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1、,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的; (二)故障车不设警告标记牌或者不开危急信号灯,夜间不开示宽灯、尾灯的;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放大牌号、核定的载质量或者载人数的; (四)出租车担心装标记或者安装有色玻璃、粘贴有色薄膜、挂帘的; (五)车辆外表漆喷、粘贴图案、广告的; (六)车辆载物在行驶中散落、飞扬、流漏影响交通的; (七)驾驶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用物体遮挡号牌或者倒挂号牌的; (九)不按规定运用灯光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号牌号码或者入大牌号残缺、字迹不清的; (二)赤足、赤

32、背或者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车辆时戴耳机、耳塞的; (四)驾驶载客汽车,不按规定停靠的; (五)客运汽车起步不关车门或者车未停稳即开车门的; (六)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 (七)向车外抛散物品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赐予下列惩罚: (一)货运车辆(含挂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十五天以下驾驶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大型

33、客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百分之十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处六元至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小型客车除执行特别任务或者抢救伤、病人员外,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二人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三人以上的,处六元至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 非法安装、运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记灯具的,予以强制拆除,并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惩罚。 第八十条 非机动车驾骑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处

34、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惩罚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驾驶未经过年度检验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转向、制动等机械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 (三)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车证的机动车的; (四)驾驶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车辆号牌的机动车的; (五)车辆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车证记录不相符的; (六)未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运用证而运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记灯具的; (七)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重大肇事嫌疑的; (八)涉及犯罪案件有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惩罚外,对于无其他驾驶员

35、代替驾驶或者违章行为尚未消退,不能马上放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实行滞留措施,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患有影响驾车的疾病或者刚服过影响驾车的药物以及过度疲惫时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作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六)实习驾驶员违反条例其次十八条或者本实施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驾驶车辆的; (七)学习驾驶员违反条例其次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 (八)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九)违反本实施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

36、经批准载运不行解体的超限物品,危害交通平安的。 滞留缘由消退后,应当随即放行。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开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一)须要赐予裁决惩罚的; (二)对交通民警当场惩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惩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须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被暂扣驾驶证副证的驾驶员,可以持本人驾驶证正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开具的暂扣凭证,在凭证有效期内接着驾驶车辆。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

37、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第八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惩罚有异议又拒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告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第八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规定暂扣证件、号牌或者车辆后,除确定吊扣、吊销或者收缴的证件、号牌和依法没收的车辆外,应当归还本人或者有关单位。扣车期间的有关费用由车方担当。 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的人超过半年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

38、理或者经通知超过半年不来领取的,应当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证件、号牌予以注销。 第八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的人,可以视其情节,实行以下教化措施,并酌情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一)组织学习交通法规,进行交通平安教化; (二)帮助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宣扬交通法规; (三)给违章人所在单位发违章通知书。 实行(一)、(二)项措施的时间,机动车驾驶员不超过三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其他人员不超过四小时。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实施方法予以的惩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惩罚程序规定及补充规定提取申诉和诉讼。 第八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方法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39、 附则 第九十条 地、州、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调整交通流量和城市市区道路禁行时间、路途等区域性的单项规定。 第九十一条 凡遇条例和本实施方法没有规定的状况,车辆、行人必需在确保平安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方法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实施方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说明。 第九十四条 本实施方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我省原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方法即行废止。 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方法 云南省道路交通平安条例 湖北省道路交通法实施方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方法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之我见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方法解读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存在问题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5页 共35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第 35 页 共 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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