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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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答案) 安徽电大芜湖分校2003-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 “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律专业 国际私法试题(A卷答案) 一、填空题 1双重反致2属人法3法人登记地4爱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5意思自治 6营业地7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8旗国法 9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10仲裁申请 二、单项选择题 1D2C3A4D5C6A7C8D9A10.A 三、多项选择题 1AD2ABCD3ACD4ABC5ABCD 四、名词说明题 1准据法: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既得权说:英国法学家戴西所创立。该学说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假如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

2、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这一理论自身包含着很大的冲突。 3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储仲裁的书面协议。 4区分制:也称分割制,即主见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五、简答题 1.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有哪三种?我国如何规定? 答: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调查的义务,如法官已经知道的外国法,也可干脆认定。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无须举证。法官依职权调查,但当事人亦负有帮助义务。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看法中规定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可通

3、过下列途径查明:当事人供应;由与我国订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心机关供应;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供应;由该国驻我国使馆供应;由中外法律专家供应。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如何? 答: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歼灭。有主见区分依法律行为而变动的依事实行为而变动而分别定其准据法的。物权的爱护方法。 3.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了哪几项保留?试简洁说明。 答:(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依据公约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该条规定与我国在1986年

4、核准公约时适用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样,该法要求涉外经济合同必需采纳书面方式订立。因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尽管我国现在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纳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有关的保留前,该保留仍旧有效,即仍应采纳书面形式。(2)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这是因为公约的这一规定限制了缔约国有关国内法的适用,并易使公约的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六、论述题: 1.论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际私法所包括的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国内判例。我国不承认我国国内判例具有法

5、律拘束力,不承认我国国内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是,我国承认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是法的渊源。因而国内判例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的一个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同现行国内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法律和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表明,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现已加入和接受了与国际私法有关的主很多国际条约。 七、案例分析题 1.案情:A,男,现年23周岁,是中国公民。B,女,现年19周岁,美国公民。A与B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结婚,并且AB都具备了我国有关规定要求持有的各种证件。试析

6、: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准予他们登记结婚,为什么? 答: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允许A与B登记结婚。因为我国民法通则147条规定,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本案中,A、B二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则应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而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分别为22周岁和20周岁。本案中女方B年仅19周岁,不符合我国规定,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A、B二人不能结婚。 2.案情:A国某公司与我国一公司订立了购买我国某种商品的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在A国该公司所在地谈判并订立。合同履行后A国公司在我国法院就所购商品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合同中无法律选择条款,双方也没有进行协议选择适用于

7、合同的法律。问:应当怎样确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答:在本案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就法律适用达成一样协议的,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国家的法律。我国人民法院根据最亲密联系原则主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下列状况适用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在地的法律。假如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布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案中合同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A国谈判订立,所以

8、应适用A国的有关法律处理该合同纠纷。 安徽电大芜湖分校2003-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 “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律专业 国际私法试题(B卷答案) 一 填空题: 1涉外2.巴托鲁斯3.冲突规范4.反致5.代理法律适用公约6.物之所在地法7.合同的准据法8.与被抚养人有亲密联系的9.同等的10.世界学问产权组织 二、单项选择题 1.B2.A3.D4.C5.B6.C7.C8.A9.C10.D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B3.ABC4.ABD5.BC 四、名词说明: 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有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

9、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立。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动身,认为应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认为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肯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他将涉外关系氛围“人”、“物”、“契约”、“程序”等几大类,分别找出它们的本座,依据本座去指导法律的选择。他的学说,对于推动冲突法典的建立,起了主动作用,但他的观点站在唯心主义立场上,是不科学的。 3.冲

10、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4.CIF: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价格条件。在此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成本,运费和保险费。 五、简答题 1.简述最惠国待遇的一般适用范围 答: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通常依据两国之间的关系和经济状况加以确定。一般的适用范围包括:(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3)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法律地位和经营活动;(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爱护。 2简述重叠性冲突规范与选择性冲突规范的主要区分。 答:前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要求必需同

11、时适用或符合这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指引的法律。而后者虽然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但它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前者是在适用上比较严格的冲突规范,而后者则在法律适用上比较宽松。后者有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与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之分,而前者没有。 3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与国际民事诉讼有何本质区分? 答: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它与国际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但二者有本质区分。国际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而且有国家司法的性质。而国

12、际商事仲裁具有随意和民间的性质。国际仲裁机构也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管辖权依靠于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没有任何强制的意义。 六、论述题 试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适用范围的主要规定。 答: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惟一的标准是当事人营业地必需在不同国家,至于国籍如何,则不予考虑,也就是说两个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即使其国籍相同,他们所订立的合同也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0条还对营业地的冲突作了规定,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实行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亲密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公约解除了某些货

13、物的买卖。2。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1)供私人和家庭运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依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4)股票、股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3。公约第3条还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义务是供应劳务或供应其他服务的合同。因为这两类合同不是以货物交易行为来实现,不具有货物买卖的特征,故亦非公约的适用范围。 七、案例分析题 1 案情:某国的公民A与我国B公司签订一项买卖合同,A的本国法规定公民年满二十岁为成年,取得完全行为实力,而A订立合同时刚刚年满十九岁。试分析此案中存在什么性质的法

14、律冲突?应如何解决?A与我国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我国公民即为有完全行为实力人。而A国规定需年满二十岁。因此此案产生了自然人行为实力的法律冲突。对于外国人的民事行为实力,依照我国规定,假如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实力,而依我国法为有民事行为实力且其民事行为在我国领域所为,则应认为他具有民事行为实力。所以此案中A应被视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因而,其所订立的合同有效。 2 案情:中国公民A在B国因病死亡且未立遗嘱。A在中国留有一笔动产,在B国则留有几处不动产。A死亡前在B国有固定居处。其亲属在中国法院因继承纠纷提起诉讼。问: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15、 答:本案应适用B国法律为准据法。因为,A未立遗嘱,也因属法定继承。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继承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之时居处地法,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此案中,死亡时居处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匀在B国,所以应适用B国法律。 国际私法(答案)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作业1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练习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答案 国际私法03002 国际私法030001 国际私法多选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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