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芳源股份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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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股份公司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

2、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 31 第六章第六章 总裁总裁(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43 第一节 监事 . 43 第二节 监事会 . 44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5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9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50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算 . 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1

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2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54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 54 3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

4、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系江门市芳源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Fangyuan

5、Environment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临港工业园 A区 11 号,江门市新会区五和农场工业区。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伍亿壹仟壹佰柒拾壹万捌仟元( 511,718,000.00)。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6、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经理) 、 (常务)副总裁(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珍惜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收集、利用:含镉废物(HW26) 、含镍废物(HW46) (包括废镍镉、镍氢电池) (凭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 ;生产、销售

7、:硫酸镍、球形氢氧化镍、氢氧化钴、氯化镍、硫酸钴、电解铜、锂离子电池三元前驱体、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营运;环保设备加工、制造;环境科技的开发、转让、实施;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及向收购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自用;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股份公司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依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存管的公司

8、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确认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5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额、认购的股份数额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表所列示: (单位:万股)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 罗爱平 937.7700 33.49

9、20% 2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96.0000 32.0000% 3 吴芳 289.0000 10.3210% 4 袁宇安 229.2300 8.1870% 5 广州铭德隆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2.0792 4.7170% 6 梁海燕 120.0000 4.2860% 7 广州正德隆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5.2000 3.4000% 8 新余隆盛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7.6000 1.7000% 9 李莉 25.2000 0.9000% 10 贾自强 20.0000 0.7140% 11 广东富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9208 0.2830% 合计 28

10、00.0000 100.0000% 公司系以 2016 年 1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49,726,114.73 元按 1:0.5630844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总数 2,8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由原股东按原比例持有。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大写) :伍亿壹仟壹佰柒拾壹万捌仟(511,718,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大写) :伍亿壹仟壹佰柒拾壹万捌仟(511,718,000)股,其他种类股:零(0)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6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11、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1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7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3、,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10%)

14、 ,并应当在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15、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8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16、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17、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18、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9 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19、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

20、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10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21、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22、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日,应以书面形式

23、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 11 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

24、、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

25、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累计计算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26、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1%)以上且超过三千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十六)项规定的除日常性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前,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27、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28、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13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29、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下同)占公司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50%) ,且超过五千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超过五百万(500万)元;

30、(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超过五百万(500万)元。 前款规定的“交易” ,包括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14 公

31、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上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32、具。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数三分之一(1/3)时; (三

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等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15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34、)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3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

36、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6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

37、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38、低于百分之十(10%)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39、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17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15)日前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

40、九条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41、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8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42、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43、。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44、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19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45、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46、,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47、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20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48、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49、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 21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50、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第六节第六节 股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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