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科技:中石科技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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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公 司司 章章 程程 20202121 年年 1 12 2 月月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 / 5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

2、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 32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监事会 . 42 第一节 监事 . 42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知 . 48 第二节 公告 . 49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 55 第十章 合并、

3、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二章 附则 . 52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3 / 55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

4、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中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72 万股,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ones Tech PLC 住 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5、3 号 邮政编码:100176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8,086.21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

6、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4 / 55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7、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

8、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为客户创造价值而与之共同发展; 为员工创造价值而与之共同成长; 为股东创造价值而与之共同收获; 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与之共同进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

9、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5 / 55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10、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系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均以净资产折股出资,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持股数额(万(万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时间 1 吴晓宁 2216.3916 36.94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2 叶 露 2216.39

11、16 36.94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3 吴 憾 528.0000 8.80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80.0008 8.00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5 北京市红土鑫洲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239.9998 4.00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6 陈 曲 47.5200 0.79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7 朱光福 42.7441 0.71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8 廖骁飞 36.1152 0.60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9 李武 33.3333 0.56 净资产折

12、股 2012 年 12 月 10 陈钰 33.2640 0.55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6 / 55 11 袁靖 29.2988 0.49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12 孙卫 23.7600 0.40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13 李燕侠 21.8592 0.36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14 王占彬 19.0080 0.32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15 宁波 4.7520 0.08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16 冯海川 4.7520 0.08

13、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17 刘鹏 4.7520 0.08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18 刘长华 4.7520 0.08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19 李婕 4.7520 0.08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20 马学东 2.8512 0.05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21 孙秀珍 2.8512 0.05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22 王清伟 2.8512 0.05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月 合计合计 6000.00006000.0000 100100 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 20122012 年年 1212 月月

14、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086.21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 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7 / 55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

15、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

16、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17、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8 / 5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 (五) 、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

18、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如果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19、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20、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9 / 55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21、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22、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董事、 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23、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0 / 55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24、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的人员、财务、业务、资产和机构独立,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

25、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

26、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1 / 55 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27、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

28、保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

29、程 12 / 55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3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31、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3 / 55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按公告或通知指定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32、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33、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34、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4 /

35、 55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36、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

37、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5 / 55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38、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

39、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对于第五十七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40、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作的原因、新项目

41、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6 / 55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 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2、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

43、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对于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大会,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董事会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经,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44、、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7 / 55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

45、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46、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

47、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8 / 55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代理

48、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的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49、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

50、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9 / 55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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