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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继续被列为全省二十八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从20_年开始,通过5年建设,全面解决全县农村_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其中20_年需解决_万人农村人口饮水问题。二、建设标准(一)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爱委会和卫生部颁发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二)供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三)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四)用水方便程度,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供水到户;暂不具备供水到户条件的,可分步实施,供水系统建到集中给水点。三、科学规划(一)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2、以20_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根据省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和市发改委审批,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施工设计,组织工程施工。(二)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的主要措施分四个层次进行:1、老水厂的更新改造(老乡镇所在地、现在乡镇所在地)及管网延伸,自来水管网供水到户;对出厂水质不达标,但水源条件基本满足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水厂进行改造,完善净化消毒
3、设施,使水质达标;对规模小、水源保证率低、污染严重的水厂,采取从外河取水新建水厂,整合原水厂供水设施,并网运行。2、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对有水源条件但未接通自来水的,通过新建水厂或扩大原有水厂供水范围,新铺管网供水到户。3、对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庄,兴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采用井、泵、塔供水。4、对偏远、居住分散的零星农户,就近以沟、塘或打井作水源,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确保水质基本达标,有条件的可自建简易自来水入户。四、资金筹措经测算,20_年全县6.0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3108万元。其中国债1810.3万元,省级配套390.4万元,市级配套547.2万元,县级配套36
4、0.1万元。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除政府加大投入外,可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由用水户自行解决。对按规定可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五、实施计划根据我县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和经济条件,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近远结合,建管并重的原则,优先解决乡镇政
5、府驻地集镇和群众积极性高、实施较快较好的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_年,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重点实施花岗水厂、小庙水厂、刘河水厂、山南磨墩水厂、官亭水厂管网延伸工程,铭传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解决严店、山南、花岗、官亭、小庙、铭传等乡镇6.0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六、项目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定,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项目管理工作。县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县水务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具体包括工
6、程技术指导、质量进度督查、信息统计上报及组织工程验收等;县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县卫生局负责水质监测,配合做好水厂水源的选点;县环保局负责指导水厂水源选择,监督饮水水源的保护;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问题等。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实施,县水务局为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或改建的水厂,要明晰产权,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七、工程验收工程建
7、设完成后,县水务部门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资料,对所有工程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对自验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资料,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八、建立机制(一)落实管护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
8、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
9、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 (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10、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
11、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要接受县水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三)合理制定水价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县水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
12、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四)规范水费收缴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及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
13、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五)实施优惠政策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价格,认真落实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的通知精神,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