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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222022 年年 3 3 月修订)月修订)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三三月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2、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
3、一条 为维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110106003218984。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6 号)核准,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股
4、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2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公司实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2,858,296 股, 其中发行新股 6,433,181 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老股转让) 6,425,115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1,433,181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tech Co., 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主楼 311 室(园区) 。 邮政编码:10007
5、1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5,853.7132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3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6、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
7、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章程的本
8、款规定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张齐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涌 4 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牛合庆、朱律玮、孙亚明、朱海东、陈实、李春青、袁光顺、杨桦、张杰、刘亦君、李绪兰、佟南燕、李嘉、徐志东、叶红、张庆碧、李灿峰、刘川、苏桂平、方为、陈旭、徐少璞、朱曼、任宇、陈世英、李明、李彦清、张升平、张鑫、李晓钢、查文宇、朱木林、严洁、刘邦涛、吴雪萍、邓鹏飞、代卫兴、杨伟、王金先、牛林涛、徐洪波、付东普、栾玉梅。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张齐春以净资产认购 11,227,590 股,占股本总额
9、的 24.9502%;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175,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1.5000%;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743,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5400%;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4,06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9.0433%;牛合庆以净资产认购 3,181,1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7.0692%;朱律玮以净资产认购 2,774,4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6.1655%;孙亚明以净资产认购 2,665,57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9235%;朱海东以净资产认购 2,499,6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5.5547%;陈实以净资
10、产认购 1,188,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6400%;李春青以净资产认购 864,3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1.9207%;袁光顺以净资产认购 796,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7700%;杨桦以净资产认购 728,37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6186%;张杰以净资产认购648,225股, 占股本总额的1.4405%; 刘亦君以净资产认购609,345股, 占股本总额的1.3541%;李绪兰以净资产认购 450,00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1.0000%; 佟南燕以净资产认购 411,2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138%;李嘉以净资产认购 406,2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
11、.9027%;徐志东以净资产认购 338,9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7532%;叶红以净资产认购 261,54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5812%;张庆碧以净资产认购 199,12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425%;李灿峰以净资产认购199,125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4425%; 刘川以净资产认购 189,99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4222%;苏桂平以净资产认购 18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4000%;方为以净资产认购 118,26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628%;陈旭以净资产认购 106,2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360%;徐少璞以净资产认购 99,99
1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222%;朱曼以净资产认购 86,760 股,占股本总额的0.1928%; 任宇以净资产认购 86,49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1922%; 陈世英以净资产认购 80,010股,占股本总额的 0.1778%;李明以净资产认购 73,7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639%;李彦清以净资产认购 62,41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87%;张升平以净资产认购 58,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300%;张鑫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李晓钢以净资产认购 49,995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1111%; 查文宇以净资产认购
13、49,995 股, 占股本总额的 0.1111%;朱木林以净资产认购 40,00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889%;严洁以净资产认购 31,4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699%;刘邦涛以净资产认购 25,92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76%;吴雪萍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500%;邓鹏飞以净资产认购 22,500 股,占股本总额 5 的0.0500%; 代卫兴以净资产认购20,385股, 占股本总额的0.0453%; 杨伟以净资产认购20,295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51%;王金先以净资产认购 19,48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33%;牛林涛以净
14、资产认购 18,85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9%;徐洪波以净资产认购 18,765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17%;付东普以净资产认购 18,18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404%;栾玉梅以净资产认购 12,51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027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5,143.3181 万股,变更前后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股东名称 持股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张齐春 11,227,590 24.9502 9,624,512 18.7127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43,000
15、10.54 4,065,793 7.905 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069,485 9.0433 3,488,443 6.7825 牛合庆 3,181,140 7.0692 2,726,936 5.3019 朱律玮 2,774,475 6.1655 2,378,335 4.6241 孙亚明 2,665,575 5.9235 2,284,983 4.4426 朱海东 2,499,615 5.5547 2,142,719 4.166 李绪兰 450,000 1 385,749 0.75 李春青 864,315 1.9207 740,908 1.4405 张杰 648,225 1.4405 5
16、55,671 1.0804 佟南燕 411,210 0.9138 352,497 0.6853 杨桦 728,370 1.6186 624,373 1.2139 徐志东 338,940 0.7532 290,546 0.5649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5,175,000 11.5 4,436,112 8.625 袁光顺 796,500 1.77 682,775 1.3275 刘亦君 609,345 1.3541 522,343 1.0156 李嘉 406,215 0.9027 348,215 0.677 叶红 261,540 0.5812 224,197 0.4359 张庆碧 199,125 0.
17、4425 170,694 0.3319 李灿峰 199,125 0.4425 170,694 0.3319 刘川 189,990 0.4222 162,863 0.3166 苏桂平 180,000 0.4 154,300 0.3 方为 118,260 0.2628 101,375 0.1971 陈旭 106,200 0.236 91,037 0.177 徐少璞 99,990 0.2222 85,713 0.1666 朱曼 86,760 0.1928 74,372 0.1446 任宇 86,490 0.1922 74,141 0.1442 陈世英 80,010 0.1778 68,586 0.1
18、333 李明 73,755 0.1639 63,224 0.1229 李彦清 62,415 0.1387 53,503 0.104 张升平 58,500 0.13 50,147 0.0975 6 张鑫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李晓钢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查文宇 49,995 0.1111 42,857 0.0833 朱木林 40,005 0.0889 34,293 0.0667 严洁 31,455 0.0699 26,964 0.0524 刘邦涛 25,920 0.0576 22,219 0.0432 吴雪萍 22,500 0
19、.05 19,287 0.0375 邓鹏飞 22,500 0.05 19,287 0.0375 代卫兴 20,385 0.0453 17,474 0.034 杨伟 20,295 0.0451 17,397 0.0338 王金先 19,485 0.0433 16,703 0.0325 牛林涛 18,855 0.0419 16,163 0.0314 徐洪波 18,765 0.0417 16,086 0.0313 付东普 18,180 0.0404 15,584 0.0303 栾玉梅 12,510 0.0278 10,724 0.0209 陈实 1,188,000 2.64 1,018,377 1.
20、98 社会公众股 - - 12,858,296 25 合 计 45,000,000 100 51,433,181 10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8,537,132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
21、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7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22、)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
23、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8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24、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25、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26、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9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27、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28、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29、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
30、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通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31、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1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32、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3、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 (十五)
34、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5、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36、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3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京市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37、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38、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14 在
39、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
4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
41、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15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2、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43、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44、,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16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45、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
46、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7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47、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48、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49、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18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50、明。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