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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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4年9月5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前 言 2008 年 4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起草任务书。2008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

2、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程起草的原则、 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 结构(章节)框架, 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 年 10 月、2009 年 3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第三次起草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且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 年 9 月,起草组在浙江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11 年 4 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119 号文上网征求意见。2011 年 9 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对规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 年 12 月,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

3、神修改并且形成规程送审稿。2012 年 5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4年 9 月 5 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保障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充装和使用、定期检验等环节提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胡 军 韩 冰 首都经

4、济贸易大学 吴粤燊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张保国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黄强华 吴 燕 吴 红 刘守正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薄 柯 梁 琳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孙 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谭久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 洋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潘向华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马夏康 尹谢平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浙江大学化工机械研究所 郑津洋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王红霞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目 录 1 总 则 (1) 2 材 料 (6) 3 设 计 (9) 4 制 造 (14) 5 气瓶附件

5、 (17) 6 充装使用 (21) 7 定期检验 (26) 8 附 则 (29) 附件 A 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30) 附件 B 气瓶标志 (32) 附件 C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 (40) 附件 D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46) 附件 E 气瓶国家标准目录 (4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5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1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

6、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 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 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 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 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 A。 注 1-1:车用气瓶、消防

7、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相关标准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 1.2 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001)的规定;车用气瓶(注 1-2),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9)的规定。 注 1-2:本规程中涉及到的车用气瓶,是指用于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

8、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准。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出现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并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超出本规程规定的内

9、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 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 A 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1.6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5 的规定。 1.7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 气瓶型

10、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当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1.8 进口气瓶 进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 1.8.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 1.7 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1.8.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应标准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 (2)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

11、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审。 1.8.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进口气瓶应当经核准的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8.2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 1.1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3 4.10 的规定。 1.8.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到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的境外企业

12、制造的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 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由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需多次入境但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的气瓶, 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 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壁厚测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境内使用; (3)在监检机构出具的安

13、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在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 再次入境时应当按照本条第(2)项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 (5)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 1.9 出口返销气瓶 出口气瓶返销中国境内使用的, 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 1.5 和 1.8 有关进口气瓶产品的标准评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规定。 1.10 瓶装气体介质 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种: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时加压后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

14、,也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时加压后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c)高于 65的低压液化气体;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深冷低温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也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1.11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充)

15、压力; (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 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3)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时); (4)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5)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应标准规定。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 3.6 的规定。 1.12 气瓶分类 1.12.1 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 (1)高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16、的气瓶; (2)低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小于 10MPa 的气瓶。 1.12.2 按照公称容积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容积分为小容积、中容积、大容积气瓶: (1)小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2L 的气瓶; (2)中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 12L 并且小于或者等于 150L 的气瓶; (3)大容积气瓶是指公称容积大于 150L 的气瓶。 1.13 气瓶专用要求 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或者加入添加剂。 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注 1-3)的混合气体,不得改装单一气

17、体或者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注 1-3:气体特性是指毒性(T)、氧化性(O)、燃烧性(F)和腐蚀性(C)。 1.14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制造标志通常有制造钢印标记(含铭牌上的标记)、 标签标记(粘贴于瓶体上或者透明的保护层下)、 印刷标记(印刷在瓶体上)以及气瓶颜色标志等;定期检验标志通常有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5 及检验色标等。 在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上, 应当有永久性的出租车识别标志(注1-4)。 注 1-4:对用于出租车车用燃料的气瓶,气瓶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或者定期检验机构在确认气瓶用途后,应

18、当在气瓶标志的显著位置做出永久性的代表出租汽车的“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打钢印,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粘贴等方法)。 1.14.1 气瓶制造标志 1.14.1.1 气瓶的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或者印刷标记 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 标记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 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其中,制造单位代号(如字母、图案等标记)应当报中国气瓶标准化机构备查。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每只气瓶上做出永久性制造标志。钢质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采用钢印,缠绕气瓶采用塑封标签,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采用瓶体印字,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采用压印凸字或者封焊铭

19、牌等方法进行标记。 不能采用前款方法进行标记的其他产品, 应当采用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标记方法。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气瓶信息化标签(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的安放需求。 鼓励气瓶制造单位或者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实行全寿命周期安全管理。 1.14.1.2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 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的颜色、 字样和色环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并按照本规程 1.5 的规定执行。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20、采用信息化标签进行管理并且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超过 30 万只需要使用专用气瓶的, 专用气瓶应在上封头压制明显凸起的产权单位标识,产权单位应当制定专用气瓶颜色标识或者特殊结构形式的阀门及螺纹等企业标准, 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 1.14.1.3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标志 (1)充装液氧(O2)、氧化亚氮(N2O)和液化天然气(LNG)的气瓶,在外胆上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应当压制明显凸起的“O2” 、 “N2O”或者“LNG”等介质符号 ; (2)产品铭牌应当牢固地焊接在不可拆卸的附件上; (3)瓶体上需粘贴与铭牌介质相一致的产品标签,标签的底色和字色应当与 GB

21、 7144 中相应介质的瓶体颜色和字色相一致。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1.14.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的定期检验钢印标记、标签标记、检验标志环和检验色标,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B 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打印检验合格钢印或者在气瓶上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 1.15 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3)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及时将有关制造、使用登

22、记、充装、检验等数据输入有关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 材 料 2.1 基本要求 (1)气瓶材料选用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工艺性能及与介质的相容性; (2)气瓶材料选用应当满足相应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限定要求,气瓶材料还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注 2-1); (3)选用未列入国家标准的金属材料制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按照本规程 1.6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的相关检测、试验数据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记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

23、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气瓶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气瓶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与一致性负责。 注 2-1:本规程中所提及的相应标准,是指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评审的企业标准。 2.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允许使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7 用并且境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

24、和工艺资料,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同时应当不低于本规程和中国相应气瓶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境内材料标准中相近牌号材料的使用规定;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 2.1 的规定; (4)使用境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相应产品制造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如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且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5)对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境外牌号材料,如果已在境内广泛使用,可直接纳入相应气瓶产

25、品标准。 2.3 材料使用和标志移植 2.3.1 基本要求 (1)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进行审核,并且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 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钢管、钢坯等由热处理最终确定材料力学性能的除外),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对无缝钢管,钢厂已进行 100%超声波无损检测的除外)、低倍组织验证检查; (2)各项检验和试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气瓶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志移植。 2.3.2 性能要求 2.3.2.1 一般要求 (1)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当满足相

26、应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 (2)钢质气瓶瓶体及钢质内胆用材,应当是电炉或者氧气转炉冶炼的无时效性镇静钢; (3)铝合金气瓶瓶体及铝合金内胆用材,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并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用于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合金钢或者铝合金坯料,应当适合压力加工; (5)用于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6)钢质气瓶用材的低温冲击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7)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 880MPa;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8 (8)盛装氢气或者其他致脆性介质的钢质气瓶用材,应当控制材料

27、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大于 880MPa;当实际屈强比不大于 0.9 时,如果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 950MPa。 2.3.2.2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气瓶或者钢内胆用材,以及盛装压缩天然气的钢质无缝气瓶用材 当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大于 880MPa 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严格控制材料硫、磷等成分含量条件下,通过相应标准规定的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应力环法),允许材料的实际抗拉强度提高到 950MPa,试验结果纳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 (2)制造过程中,材料实际硫、磷等成分含量以及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不得超出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报告中试

28、样材料的硫、磷含量以及抗拉强度控制范围; (3)材料加工单位应当向气瓶制造单位提供由钢坯生产单位出具的所用钢坯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由材料加工单位出具的热轧管或者冷拔管质量证明文件; (4)改变材料的牌号、生产单位、冶炼方法、热加工方法等,应当重新进行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 2.3.2.3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 2.3.2.3.1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用材 (1)盛装氢气、天然气或者甲烷等有致脆性、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其材料热处理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 880MPa, 屈强比应当不大于 0.86, 断后伸长率(mm50A) 应当不小于 20; (2)盛装本条第(1)项以外其他气体的, 其材料热处理

29、后的实际抗拉强度应当不大于 1060MPa,屈强比应当不大于 0.90,断后伸长率(mm50A) 应当不小于 16。 2.3.2.3.2 缠绕气瓶钢内胆用材 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3.3 材料相容性要求 (1)所有与盛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气瓶材料应当与其所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 (2)盛装氯、溴化氢、碳酰二氯、氟化氢、氯甲烷、溴甲烷气体不得采用铝合金气瓶; (3)盛装一氧化碳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气瓶或者不锈钢气瓶,如果采用碳钢气瓶, 充装单位必须有确保控制所充装介质的水分和二氧化碳含量的措施且保证在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不大于其公称工作压力的 50%; (4)盛

30、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采用钢质无缝气瓶; (5)盛装医用氧气的气瓶应当优先采用铝合金气瓶或者不锈钢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9 3 设 计 3.1 瓶体厚度 确定气瓶瓶体壁厚所采用的设计方法,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当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 3.2 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压试验压力 (1)气瓶水压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的 1.5 倍,当相应标准对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2)对不能进行水压试验的气瓶,若采用气压试验,其试验压力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 3.3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 气瓶气密性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 当相

31、应标准对气密性试验压力有特殊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3.4 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气瓶实际爆破安全系数为实际水压爆破试验压力与公称工作压力的比值, 其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表 3-1 的规定。 表 3-1 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注 3-1) 主 要 品 种 实际爆破 安全系数 钢质无缝气瓶(包括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消防灭火器用钢质无缝气瓶) 2.4 铝合金无缝气瓶(包括消防灭火器用铝合金无缝气瓶)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2.5 车用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2.0(注 3-2)呼吸器用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 3.4 钢质焊接气瓶(包括消防灭火

32、器用钢质焊接气瓶,不含焊接绝热气瓶) 3.0(注 3-3)车用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 2.35 车用钢质内胆碳纤维及芳纶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注 3-1:表 3-1 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照相应标准确定。 注 3-2:为实际爆破压力/试验压力。 注 3-3:实际爆破压力不小于 5MPa。 3.5 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 设计气瓶时, 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当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0 值或者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屈强比),应当不大于表 3-2 的规定,对超出表 3-2 范围的,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33、 表 3-2 瓶体金属材料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 结构型式及材质 热处理方式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无缝结构 钢质 正火或者正火+回火 0.75 淬火+回火 0.85(注 3-4) 铝合金 固溶处理 0.85 车用环缠绕气瓶的钢内胆 淬火+回火 0.90 焊接结构 钢质 正火或者退火 0.80 注 3-4: 长管拖车、 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或者其钢内胆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 3.6 公称工作压力 3.6.1 一般规定 设计气瓶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优先考虑整数系列。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 3-3 及表 3-4 规定,对用于特殊需求的气瓶,允许其公称工作压力

34、超出表 3-3 及表 3-4 规定的压力等级,但是应当满足本规程 3.6.2 的规定。 表 3-3 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压力(MPa) 常 用 气 体 压缩气体 Tc50 35 空气、氢、氮、氩、氦、氖等 30 空气、氢、氮、氩、氦、氖、甲烷、天然气等 20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天然气等15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氪、氘(重氢) 、氟、二氟化氧等 高压液化气体 50Tc65 20 二氧化碳(碳酸气)、乙烷、乙烯 15 二氧化碳(碳酸气)、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乙烷、乙烯、硅烷(四氢化硅)、磷烷(磷化氢)、乙

35、硼烷(二硼烷)等 12.5 氙、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氯化氢(无水氢氯酸)、乙烷、乙烯、三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乙烯基氟、R1141)、三氟化氮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11 续表 3-3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压力(MPa) 常 用 气 体 低压液化气体 及混合气体 Tc65 5 溴化氢(无水氯溴酸)、硫化氢、碳酰二氯(光气)、硫酰氟等 4 二氟甲烷(R32)、五氟乙烷(R125)、溴三氟甲烷(R13B1)、R410A 等 3 氨、氯二氟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

36、3a)、R407C、R404A、R507A 等 2.5 丙烯 2.2 丙烷 2.1 液化石油气 2 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四氧化二氮)、氟化氢(无水氢氟酸)、环丙烷、六氟丙烯(R1216)、偏二氟乙烷(R152a)、 氯三氟乙烯(R1113)、 氯甲烷(甲基氯)、溴甲烷(甲基溴)、1,1,1,2-四氟乙烷(R134a)、七氟丙烷(R227e)、2,3,3,3-四氟丙烯(R1234yf)、R406A、R401A 等 1.6 二甲醚 1 正丁烷(丁烷)、异丁烷、异丁烯、1-丁烯、1,3-丁二烯(联丁烯)、二氯氟甲烷(R21)、氯二氟乙烷(R142b)、 溴氯二氟甲烷(R12B1)、 氯乙烷(乙基

37、氯)、氯乙烯、溴乙烯(乙烯基溴)、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氨基乙烷)、甲基乙烯基醚(乙烯基甲醚)、环氧乙烷(氧化乙烯)、(顺)2-丁烯、(反)2-丁烯、八氟环丁烷(RC318)、三氯化硼(氯化硼)、甲硫醇(硫氢甲烷)、氯三氟乙烷(R133a)等 低温液化气体 Tc50 液化空气、液氩、液氦、液氖、液氮、液氧、液氢、液化天然气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2 表 3-4 盛装常用气体的消防灭火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压力(MPa) 常 用 气 体 压缩气体 及混合气体 23.2 IG-01(氩气)、IG-100(氮气)、IG-55(氩气、氮气)、IG-5

38、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 17.2 IG-01(氩气)、IG-100(氮气)、IG-55(氩气、氮气)、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 2.0 干粉灭火剂+氮 1.4 高压液化气体 15 二氧化碳 13.7 三氟甲烷 低压液化气体 及混合气体 8.0 七氟丙烷+氮 6.7 5.3 4.2 2.5 4.0 六氟丙烷+氮 3.2 2.6 1.3 低压液化气体 及混合气体 4.3 卤代烷 1301+氮 3.2 2.8 3.6.2 特殊规定 (1)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在规定充装系数下,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 60时的最高温升压力, 且不得小于 10 MPa; 盛装低压液化气体

39、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所充装气体在 60时的饱和蒸气压且不得小于 1MPa; 盛装毒性为剧毒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 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参考附件C中LC50的大小,在 60时饱和蒸气压值之上再适当提高; (2)低压液化气体 60时的饱和蒸气压值按附件 C 或者相应气体标准的规定, 附件 C 或者相应气体标准没有规定时,可按照气体制造单位或者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并且经正式确认的相关数据; (3)盛装低温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应当大于或者等于 0.2MPa,且小于或者等于 3.5MPa;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13 (4)对低压液化气

40、体的混合气体,应当根据相应气体标准确定混合气体在 60的饱和蒸气压;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压缩气体与低压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相应标准规定的灭火系统在相应温度下的最大工作压力; (5)盛装氟和二氟化氧的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应当不小于 15MPa。 3.7 缠绕气瓶内胆与缠绕材料 (1)盛装可燃气体的高压缠绕气瓶内胆应当选用钢或者铝合金等金属材料;缠绕材料应当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者碳纤维; (2)缠绕气瓶承载层应当采用单一纤维环向缠绕或者全缠绕,不得采用两种以上(包括两种)类型的纤维混缠。 3.8 设计使用年限 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将其注明在气瓶的设计文

41、件和气瓶标记上,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当不小于表 3-5 的规定。如果制造单位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超出表 3-5 的规定,应当通过相应的型式试验、腐蚀试验进行验证,或者增加设计腐蚀裕量并且进行验证。 表 3-5 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注 3-5) 序号 气 瓶 品 种 设计使用年限(年) 1 钢质无缝气瓶 30 2 钢质焊接气瓶(注 3-6) 20 3 铝合金无缝气瓶 4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5 溶解乙炔气瓶及吸附式天然气焊接钢瓶 6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15 7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8 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9 铝合金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 10

42、铝合金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 11 盛装腐蚀性气体或者在海洋等易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 12 注 3-5:表 3-5 中未列入的气瓶品种按相应标准确定。 注 3-6:不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4 3.9 瓶体结构 3.9.1 基本要求 (1)高压气瓶瓶体及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应当采用无缝结构,低压气瓶瓶体采用焊接结构或者无缝结构; (2)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焊接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应当采用焊接方式。 3.9.2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 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型式和尺寸,除应当符合相应国家

43、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2)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圆滑过渡。 3.9.3 焊接气瓶瓶体结构 钢质焊接气瓶的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的焊接接头形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9.4 高压气瓶用于充装低压液化气体 气瓶设计要求和气瓶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对高压气瓶的规定。 3.9.5 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气瓶与走行机构或者集装箱框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结构,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瓶体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向转

44、动和轴向移动; (2)气瓶之间的支撑和固定装置具有足够的刚性,同时避免热胀冷缩对瓶体受力产生不利影响。 3.9.6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 应当采用本规程 1.12.2 所规定的大容积气瓶。 4 制 造 4.1 制造条件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中、小容积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生产流水线,大容积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气瓶制造场地和设施。 4.2 气瓶的分批与批量 4.2.1 分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15 气瓶应当按批制造,气瓶的分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无缝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同一热处理规范同

45、炉或者连续进行热处理为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热处理为条件分批; (3)缠绕气瓶,金属内胆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分批;成品瓶按照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同一复合材料型号、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 (4)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 (5)溶解乙炔气瓶的瓶体,按本条第(1)或者(2)项规定分批;溶解乙炔气瓶按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连续制造为条件分批。 4.2.2 批量 (1)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一般不得大于 200 只加上用于

46、破坏性试验的数量; (2)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一般不得大于 500 只加上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 (3)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一般不得大于 50 只加上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数量。 产品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4.3 管制瓶收底与收口 采用管制收底的钢质无缝气瓶应当进行工艺评定, 在收底成型过程中不得添加金属。对相应标准规定可以不进行气瓶整体气密性试验的管制瓶,应当在收口前以可靠的方式进行底部气密性试验。 4.4 焊接 (1)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以及瓶阀阀座与瓶体等承压焊缝,应当采用自动焊; (2)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当在相对湿度不大于 90,温度不低于 0的室内进行; (3)制造单位应当

47、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从事气瓶施焊工作的焊工, 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Z6002)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焊接资格。 4.5 热处理 (1)气瓶的热处理应当采用整体热处理,热处理装置应当保证有效加热区温度分布的均匀性; (2)制造单位应当进行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热处理工艺规程和重复热处理工艺要求,并且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TSG 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6 (3)对需通过热处理保证瓶体材料力学性能的气瓶,其热处理工艺应当保证同一产品不同部位性能的一致性; (4)需经消除

48、应力热处理的焊接气瓶,如果再施焊,应当重新进行热处理。 4.6 缠绕气瓶 4.6.1 纤维缠绕气瓶的固化 (1)纤维缠绕气瓶应当进行固化制度或者固化工艺的评定,并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制定固化工艺规程; (2)不得擅自更改经型式试验确定的树脂体系及固化制度; (3)对铝合金内胆气瓶,其固化温度和时间不得影响内胆的性能。 4.6.2 缠绕气瓶制造的特殊要求 缠绕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内胆的能力, 缠绕气瓶所用内胆性能应当与气瓶型式试验用内胆性能相一致, 不得使用外购的未经许可和型式试验的内胆生产缠绕气瓶。 4.7 溶解乙炔气瓶的填料和溶剂 4.7.1 填料 (1)应当是整体式结构,且在任何情况下

49、,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者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者产生损害; (2)孔隙率、抗压强度、表面孔洞、多孔填料与瓶壁的间隙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7.2 溶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者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 必须保证溶解乙炔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件下,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通过型式试验验证。 4.8 无损检测 (1)焊接气瓶瓶体焊缝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X射线拍片或者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和合格级别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采用局部无损检测时,制造单位也应当对未检测部分的质量负责; (2)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

50、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相应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方法及检测灵敏度等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检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可检部位,不能覆盖的部分应当采用磁粉检测; (3)从事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62014 17 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承担与资格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4.9 制造质量的检验、检测 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与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种试验装置(如 X 射线数字成像检测、外测法水压试验等设备)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水压爆破试验应当采用能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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