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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二(二二二二二年年三三月)月)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4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4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7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 15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第五章章 董事会董事会. 24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4
2、第二节第二节 董事会董事会 . 29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39 第一节第一节 监事监事 . 39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第二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46 第一节第一节 通知通知 . 46 第二节第二节 公告公告 . 47 第十章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3、、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49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50 3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4、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京政体改股函200162 号关于同意北京北纬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批准,由北京北纬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100001295373(1-1)。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60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07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北纬通信科技
5、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BEIJING BEWINNER COMMUNICATIONS CO.,LTD.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19 号九号楼 247 室。邮政编码:10007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0,428,430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
6、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4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法务部负责人。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以
7、支持当地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电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器件和元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演出经纪;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影视策划;电脑图文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平面设计;摄影服务。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8、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20 日由北京北纬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姓名、持股数额、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股)持有股份(股)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傅乐民 13,608,000 货币出资 5 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72
9、5,000 货币出资 许建国 4,536,000 货币出资 彭 伟 4,536,000 货币出资 潘 洁 4,186,350 货币出资 海南鑫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953,880 货币出资 国科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1,701,000 货币出资 蒋文华 553,770 货币出资 合计 37,800,000 -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 12,600,000 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60,428,43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10、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
11、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12、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第三节
13、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14、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15、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的规定。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16、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
17、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18、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19、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9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20、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21、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2、、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八
23、)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二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风险投资事项; (二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四) 审议批准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二十五)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
24、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1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 对
25、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无偿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26、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免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
27、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12 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28、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行为。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较高者计) ,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或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购买或出售
29、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构成本章程所述“证券投资”的,应当按照本章程关于“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30、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
31、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32、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 (二) 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 (三)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33、资金)的,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且高于三百万元的1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 (五)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 (六)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借款的; (七)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八) 实际使用超募资金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至四十七条的标准的;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行为,但需
3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前提条件,属于以下情形的风险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本章程所称风险投资中的“证券投资” ; (二) 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二) 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 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签
35、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导致公司违规订立对外担保合同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6、; 15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
37、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38、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截至发
39、出股东大会通知之日已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16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40、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41、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42、17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43、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44、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18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45、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46、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47、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19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
48、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49、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和议事规则,致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另行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50、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20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