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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电视收视纠纷法律问题探讨 张春昌 2002年10月29日,烟台市民张春昌、徐强二人以在转播的电视节目上擅自加载广告的行为违约为由将烟台市广播电视局、烟台市有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被告马上停止在其转播的电视画面上加载广告,公开赔礼致歉,返还原告交纳的电视接收费, 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2003年1月18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以有线电视用户证上未载有在电视节目中插播广告及如何插播广告事项为由,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此并无约定,故原告提出停止插播广告的要求与约与法无据,驳回原先的诉讼恳求。2003年1月28日,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2003年6
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为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市民张春昌、徐强因不服一审法院对因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在其转播的电视节目上擅自加载广告构成违约一案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据悉,1999年7月21日,王忠勤一纸诉状将西安有线电视台告上法庭。这是全国首例此类案件,该案在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宣判,代表用户讨说法的西安市民王忠勤一审胜诉。然而几个月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忠勤最终败诉。2002年月21日,福鼎市有线电视用户包崇雄便以福鼎有线电视台随意插播电视节目为由,一纸诉状将该台告上法庭。目前该案结果未知。该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案当事人一方为一般公民,一方具有政府支持的垄断行业,
3、力气对比玄虚。另外,由于该种行为社会影响大,电视收视的用户太多,由于侵害对象多,在实践中,有的人没有意识到被侵权而没有提起诉讼,有的人可能因损失不大而没有提起,也有的因不知如何索赔或考虑到诉讼费用等缘由也未提起诉讼。基于削减诉累,提高效率考虑,有的学者提出了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在当事人不确定时引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即集团诉讼制度。但实践中,这种诉讼很难进行,缘由一是我国公民法制观念和意识尚未达到该水平,全体受害人共同提出索赔的可能性较小。二是集团诉讼本身存在着弊端,因为假如仅有一部分人提起诉讼且胜利,未参与诉讼的人照样可以依别人的判决而从中获利。二是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
4、并且构成违约,同时也侵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存在着争议,因此,当事人是选择民事合同纠纷、民事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达到制止被告的违法行为的目的,值得探讨和深思。笔者认为,有线电视接收用户依据规定缴纳收视费后,与有线电视单位的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就依法成立。而本案,二审法院以争议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上诉,更值得深思。用户已按约缴纳收视费,就应当接受保质保量的电视讯号,而有线电视单位随意在其转播的电视节目上加载广告,拦住了原有节目上的部分内容,已破坏了原有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因此,认为有线电视单位未在公允的原则上履行其义务。并且,对于该种电视转播服务应理解为保质保量、完整全面的
5、服务,而不应理解为存在着瑕毗的服务。而事实上目前有线电视单位所供应的服务既不符合相应标准,甚至是违反了行业管理法规所确立的通常标准,也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关于供应和接受完整、全面的收视服务这一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三、笔者认为,对于典型的案件肃穆执法,就会给同行业以一个极好的警醒,提示该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把用户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心头,而不是将钱和利润建立在用户的利益之上。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爱护消费者的目的。法律假如对违约者,尤其是将用户的利益放在一边,只追求自己的利润的违约者放任自流,无疑就是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人的激励和纵容。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页 共3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