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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文命令之清理道路检查站命令 公文吩咐之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
2、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
3、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
4、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
5、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
6、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
7、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
8、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
9、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
10、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
11、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
12、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
13、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
14、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
15、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
16、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
17、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
18、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
19、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
20、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
21、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
22、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行政令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吩咐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在马路上随意设卡查车、乱罚乱扣的现象,坚决订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经济、文化沟通,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确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卡)。特发布吩咐如下: 一、除我省与毗邻省(区)接壤的马路交通要道设立必要的检查站外,省内国道上的全部检查站(卡)从月日起一律撤销。 二、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林业、畜牧等部门须要在省道、县道及与毗邻省(区)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设置检查站(卡),必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
23、检查站(卡)均为非法,群众和车辆驾驶人员可拒绝接受其检查。 三、除公安干警追捕刑事案犯、打击车匪路霸、维护交通秩序及处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上路流淌检查,不得拦截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对旅客实施人身检查。 四、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的执勤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核发的马路检查证,佩戴行业检查标记。无上述证件、标记的为非法检查。 五、各类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不得超越本职检查范围,不得搞非法扣罚。被检查者应敬重执勤人员执行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检查人员要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发觉问题必需刚好处理。 六、本吩咐责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及各级法制、监督部门监督执行,并负责对各类检查站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单位、群众认为检查人员有违反本吩咐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监察部门应刚好作出处理。 (省监察厅的监督电话专线号码:) 七、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吩咐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吩咐为准。 省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