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刑法毕业法国新刑法典中刑罚个人化.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1109113 上传时间:2022-04-16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7.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刑法毕业法国新刑法典中刑罚个人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2022年刑法毕业法国新刑法典中刑罚个人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刑法毕业法国新刑法典中刑罚个人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刑法毕业法国新刑法典中刑罚个人化.docx(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年刑法毕业法国新刑法典中刑罚个人化 XX高校 毕业论文 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 2022年6月25日 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 11014年3月1日法国一部新的刑法典起先生效,取代了 1810年问世的 旧刑法典。刑罚个人化概念的引入无疑是新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革新。事实上, 立法者第一次在刑法典的一节(其次编其次章其次节)中规定了“刑罚个人化的 方式覽新刑法典第132-42条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 和罪犯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駕在该条之下,新刑法典规定了半释放、 刑罚的分期执行、缓刑、刑罚的免除与推迟宣告等制度。尽管刑罚个人化只是在 11014年出现在刑

2、法典中,但它对法国实体法来说并非是个新概念。 18101年,萨雷叶(r.saleilles)指岀刑罚个体化的必要性,提倡依据犯罪人 的人格衡量犯罪行为的轻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及性质,适用公正有效刑罚。 个体化一词是实证主义提倡的刑罚好用主义的法律用语。该词最初强调的 是法律的主体人在刑事法律中的位置,以及依据既成事实的客观危害性确定犯罪 人的责任。 此后,通过使个体化成为一种司法方法、寻求理解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所 形成的犯罪事实和考虑行为人在刑罚的确定和执行阶段的不同的特点,刑罚思想 在很大程度上发展了个体化的概念。60年头后社会防卫运动的影响,73年头社 会反应学派所提倡的刑事政策的新方法

3、,80年头以后关于正义原则和人权保障 原则在立法范围的发展,都为在处理犯罪行为上把刑罚个体化作为规则运用作出 了贡献。此后,法国的立法者试图在理论上把刑罚个体化变成刑事程序中一种享 有优先权的方法,并建立一种可能实现刑罚经济化的志向模式,而不只是由一个 一般性条款规定此原则。 刑罚个体化以前在刑事诉讼法典屮是不完全和不系统的。它整体地构成立 法者为便利刑罚适应于每个犯罪人的个体特性而规定的措施。 此后,刑事诉讼法典常常指出法官依据罪犯的特性而确定刑罚和确定刑罚 适用方式的可能性,并考虑了法官这样作为的条件。但它避开为这种操作进行法 律上的承认,甚止避开为这种操作命名。而且,宪法委员会想使刑罚个

4、体化的不 同方法在刑罚屮的适用相对化。 在11011年1月19/20日的确定中,宪法委员会强调“即便法国的立法已给 予刑罚个体化以一席重要位置,法国的立法却从未承认刑罚个体化是个独特的和 肯定的原则,并以必要的方式和在全部状况下超越刑罚全部其它原则宪法委 员会还认为“假定刑罚个体化原则能够在其限度内被视为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之一,在确立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惩处的规则时,它不应成为立法者的障碍覽 尽管直至今日在司法实践中对刑罚个体化真实意义及相识仍存在肯定的 歧义,新刑法典试图通过明确刑罚个人化的运作方式来确认刑罚个人化原则。从 此,当法院宣布刑罚并确定该刑罚制度时,必需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

5、格。 同样,在法院宣布罚金刑吋,法院必需在考虑犯罪人的财产和罪责的基础上确定 罚金的数额。因此,“新,啲刑罚个人化原则和司法个体化 概念并无太大差别。对此,我们有两点评论。 第一个评论是关于“个人化一词的运用。在检查立法者在“刑罚个人化的 方式”的总标题下所规定的措施以后,我们发觉现有的名称并不涵括什么新的内 容。毫无疑问,该名称值得写在条文中,但它并未形成关于爱护个人权利的更广 泛的政策。 其次个评论涉及个人化概念的依据本身。现有形式下的个人化并未提出关 于刑罚的宣告和执行的新问题,它只是满意于对已经存在的措施进行更有条理但 仍不完整的重新归类。 但是,刑罚个人化从今介入一个得到深化修改的法

6、律框架。 新刑法典在此方面的重大革新在于废除了检察机关要求加刑的上诉制度, 以及其关于减轻罪行情节的规定。这避开了从前法典所导致的困难性,但在实践 上减轻责任的机制有重新悄然出现的风险,因为重罪法庭宣告刑罚最高刑的确定 是由特定多数作出的,就象旧法典规定的作出拒绝减轻情节的确定那样。 另外,新刑法典对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刑罚进行了区分,这一点说明白 术语的改变。个体化成为个人化,被视为确定了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刑罚宣告的 机制。 关于自然人,依据刑法典第131?2条规定,监禁刑不再是对重罪犯人的唯 一的方式。徒刑或刑事监禁不再排斥罚金刑或协助刑。 对于重罪,11014年2月1日的法律设立了不能缩

7、减的刑罚,也就是说“一 个不能缩减的、其执行应完全与被宣告有罪的人相适应的刑罚新刑法典则引 进了 30年期的徒刑和刑事监禁。无期徒刑得到了加强,在新刑法典中变得有效。 对于轻罪,在最高刑为10年的监禁刑的范围内,刑罚的尺度呈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刑罚,新刑法典还通过扩大刑事法官在刑罚经济化领域的自由 裁量的范围,规定了很多剥夺或限制权利的可选择的刑罚,以及适用于团体的刑 罚和措施。相反,附属刑从新的立法中消逝了;这一点反映了立法者在减轻一些 判决的附加影响,以及建立刑罚的更大的可见性方面的考虑。 对于违警罪,监禁刑不再适用。 关于适用于法人的刑罚,立法者用特地的一节进行规定。尤其是规定了轻罪、重

8、罪和违警罪方面的罚金刑和剥夺或限 制权利的刑罚。 从今,刑罚个人化在刑罚适用方面的合法性已很清晰。依据刑法典第 132?17条,任何刑罚,未经法院明确宣告,不得执行。事实上,假如说罪刑法定 原则早己为法国刑法所承认,但是在执行被宣告的刑罚时符合法定要求则是第一 次清晰地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这也是欧洲法院在宣告和确定刑罚方而正式建立更 加协调的关系上始终所建议的。 因此,法院今后仅在特殊说明选择监禁刑的理由后,始得宣判无缓刑的监 禁刑。但这仅适用于轻罪,因为在重罪方面特殊说明理由 并不总是义务。但是有必要强调刑法典中这个新条款在理解刑罚个人化机制方而 的重要性。适用刑罚的合法性和特殊说明判处封闭性

9、的 监禁刑的理由,都是刑罚个人化方式的另一种体现,即一种制度规则的法律体现。 由于这些改革,个人化成为新刑罚学的一部分,并在刑罚中发挥根本性作 用。但应强调指出,刑法典第132-24条和第132-73条规定的刑罚个人化的方式 只是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宣判刑罚时所实行的措施。在执行刑罚阶段,适用刑罚的 法院确定刑罚个人化仍旧属于刑事诉讼法典规范的范畴。这说明刑法典中的“新 的个人化只是作出判决的法院的个体化措施,而这些措施表现为对刑罚的可能的 排斥,或者表现为对刑罚执行方式的确定。 一导致排斥刑罚的刑罚个人化的概念 从法律规定的刑罚到法官确定的具休的刑罚,个人化构成一种正义和衡平 的方法,它给予法官

10、的判决行为以个体化性质。个人化考虑每个个人的详细特性, 促使法院不仅重视犯罪行为,还重视犯罪人详细人格的社会反映。从今,法官被 引导将详细行为与笼统抽象的法律联系起来,相识犯罪人的个体特性,衡量犯罪 人的责任,依据犯罪人的罪行进行宣判。法官必需尽力在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主 观性的深层联系上相识犯罪行为,并尽可能地采纳适应犯罪人的特性的刑罚。因 此,刑罚的个人化是平衡刑罚与刑罚经济化的一种努力。它给予刑事法官就每个 案例,在刑罚和现有的措施中,选择最相宜、最有效、同时也最公允的刑罚的可 能。在确定刑罚阶段,刑罚个人化赐予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宣告被告人有罪后,思 考刑罚原则的机会,即便法庭并未适用刑罚。

11、 从今,对刑罚个人化的思索,在肯定条件下成为对是否应排斥刑罚或刑罚 是否适当的思索,它详细表现在法官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全部刑罚,或者延期判决 的自由裁量之中。 1刑罚的免除 新刑法典第132-58条运用了刑事诉讼法典原第469?1条的用语。它明确法 官在宣告被告人有罪以后,有权免除被告人的刑罚。刑罚的免除通常是选择性的, 它由轻罪法庭或警察确定,而不必依据被判刑人犯的资格或应判的刑罚,在不同 的轻罪或不同的违警罪之间作岀区分。刑罚个人化概念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对 “犯罪一刑罚''这一结合体的分别。刑罚的免除并不取消在判决中对行为的违法性 或犯罪性作出宣告,但在肯定条件下,并不对

12、罪犯实施任何刑罚。 这种条件大致分为三种: 首先,必需表明罪犯已获重返社会。这种评判必需建立在对罪犯人 格的详细相识上,并据此建立一个合乎逻辑的档案。然而,问题全在于刑事诉讼 法典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在轻罪案件中对受审查人的个人品行 以及其财产状况、家庭状况和社会状况的调查属于非强制性的因此,对被告 人的已获重返社会的评判必需建立在犯罪记录中所供应的材料和调查过程中所 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从这一点来看,新刑法典在允许法官实行有效的和有机的 刑罚个人化的方式上,并未带来任何新的解决方式。 必需表明所造成的损失已予以赔偿。新刑法典考虑了罪犯的主动的 悔改。它并未规定赔偿是以实物赔偿

13、或是复原原状的明确的条件。我们可以对这 种赔偿是否适当提出质疑。事实上,11012年的立法者不再是11015年的立法者, 没有胜利地消退对损失的赔偿可能导致在财产状况上的不公允的这一风险。这种 风险是可能的,它同时成为法官在作出确定时必需考虑的重要因素。 最终,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需已经停止。法庭必需考虑作出 判决时的社会反响,以避开刑罚的免除使公共舆论感到震惊。 关于免除刑罚的后果,必需留意到立法者减轻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的努 力。依据刑法典第132-59条,在宣告免除刑罚后,违法行为留下的痕迹仅仅是 支付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在犯罪记录上的评语,作岀判决的法院可以对后者不予记 载。 刑法典第1

14、32-59条规定的刑罚的免除与刑事诉讼法典原第469-2条相比并 未有任何革新。基于此点,刑罚的免除仍是传统的个体化的一种方式,它为法官 供应了适用刑罚经济化原则的机会。 2刑罚的推迟宣告 刑罚的推迟宣告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构成监禁刑的一种选择方 式。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方而是对被告人有罪的宣告,另一方面,依据犯罪人 的反应确定刑罚。在此情形下,“犯罪一刑罚结合体的分别允许法庭等待犯罪人 行为的可能的改正,包括犯罪人解决冲突的努力。换句话说,刑罚的推迟宣告表 现了一种考虑罪犯的补救努力和对诉讼程序的资料进行重新评价的机制,有利于 被判决的个人重返社会。推迟刑罚宣告与免除刑罚的区分在于在推

15、迟刑罚宣告程 序中,被告被判处的刑罚短暂处于静止状态,被告并有义务依据法律的规定完成 任务。被告必需证明他的良好意愿,因为在送回庭审时,推迟刑罚宣告可以导致 刑罚的免除。 推迟刑罚宣告制度首先是由法国11015年7月15 FI的法律规定的。其目的 在于分别宣告被告人有罪的时间和确定刑罚的时间。它是一种有限制的逆推的假 释。 在推迟宣告期间,被告人赔偿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重返社会作准 备。 新刑法典规定了三种推迟宣告刑罚的方式:一般推迟刑罚宣告、附考验期 的推迟刑罚宣告和附吩咐的推迟刑罚宣告。 关于一般推迟刑罚宣告和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的立法,必需留意新刑 法典运用了刑事诉讼法典原第46

16、9?3条,并将该条置于刑罚个人化的条款屮。相 反,肯定的创新出现在刑法典规范附吩咐的推迟刑罚宣告的第132-66条中。 依据该条,在惩治违反特定义务的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下,推迟刑罚 宣告的法院得吩咐业经宣告有罪的自然人或法人遵守这些法律或条例的一项或 多项规定。法院确定执行这些规定的期限。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时,法院得吩咐 对其吩咐附加逾期罚款。附吩咐的推迟刑罚宣告只能进行一次,即使自然人被告 或法人被告的代表未到庭,亦得吩咐推迟刑罚宣告。在送回庭审时,假如吩咐所 列的规定被拖延执行,法院得在必耍时结清逾期罚款并宣告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刑 罚。如吩咐所列的规定未得到执行,法院得在必要时结清逾期罚

17、款,宣告刑罚; 与此同时,在法律或条例有规定时,并依其规定的条件,法院得依职权吩咐接着 执行前述规定并由被判刑人负责费用。依据刑法典第132-73条,为结清逾期罚 款,法院在必要时应考虑不能归咎于罪犯木身的情事,对罪犯未执行规定或拖延 执行规定作出评判。 尽管附吩咐的推迟刑罚宣告体现了革新精神,但这些条款的意义只是相对 的,因为从确定刑罚的原则的用语来看,我们可以认为新刑法典宣告的刑罚个人 化的方式只不过是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典中的既存的个体化措施的更加明确的、 有条理的重新归类,而很少有创新。从历史角度来看,新刑法典中的个人化是对 我们早已相识的司法个体化越来越忠实的复制。 这种看法在我们检查

18、刑罚方式在执行阶段吋的个人化仍旧是有效的。 二确定刑罚执行方式的刑罚个人化概念 宣判一种刑罚,是在爱护集体利益和敬重犯罪人个人的个人化待遇间的一 种选择和平衡。判决也呈现两个方面的特征;它不仅依据法律的规定,还依据法 官的内心确信,来宣告被告人有罪并确定相宜的刑罚。很明显,新刑法典没有决 定刑罚的冃的,假如不是法律范围的话。它没有在任何明确的范围内规定刑罚性, 但是宪法委员会意图补救这个缺陷。在其11014年1月20日的确定屮,它规定“对 轻罪或重罪判处的剥夺自由的刑罚的执行,不仅被视为是爱护整个社会和保证对 被判刑人犯的惩罚,还被视为是有助于被判刑人犯改正过错,为其最终重返社会 作打算雹在此

19、方面,刑罚并不只是补偿,述是革新。其目的不仅仅是对所造成 的损害的赔偿,也是犯罪人的重返社会。在程序进行阶段,有很多合作者(医疗 专家、社会福利员等)涉入,并适用多学科方法。在现代形式下的个人化意图科 学化,它依开放性程序进行了重组,目的是超越法律的僵硬规定,而确定更适合 每个犯罪人特性的刑罚。为此,法国的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所谓个人化的措施, 如缓刑、半释放和刑罚的分期执行。这些措施可能变更刑罚的方向及实施再社会 化的刑事政策。 1 ?缓刑 新刑法典加强了法官的权力。刑罚的扩张、刑罚层次多样化的趋势在于确 认监狱不再是执行刑罚的优先场所。作为刑罚个人化中最具意义的一种方式,缓 刑构成被判刑人

20、在考验期内遵守肯定义务的条件下对刑罚执行的推迟。判决可能 因此而失去它的效力。新刑法典规定了三种缓刑:一般缓刑、附考验期的缓刑和 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一般缓刑 依据新刑法典第132-29条的规定,宣告刑罚的法院得在肯定条件下吩咐 刑罚缓期执行。 一般缓刑适用于全部的在其犯罪行为前5年内未因一般法的重罪或轻罪被 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自然人或在相同期限内未因一般法的重罪或轻罪被判处数 额超过40万法郎罚金的法人。刑法典第132-32条的创新在于关于普 通缓刑的规定适用于法人,即在法人被判惩罚金及第131-39条第2、第5、第6 及第7项所指的刑罚时。 另外,第132-33条规定了甚至在违

21、警罪方面,对犯罪行为前5年内未因 一般法的重罪或轻罪判处徒刑或监禁刑的被告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最终,一般缓刑不仅适用于剥夺自由的刑罚和罚金刑,还适用于任择性和补充性的刑罚,但没收财产的刑罚除外。 在此方面,因重罪或轻罪被判刑并得到缓刑的被判刑人犯,自判刑起5年 期限内,未犯一般法的重罪或轻罪被判处无缓期的新刑从而撤销原缓刑者,其因 前科处缓期执行刑罚的判刑视同不曾发生。无论原子缓 刑的刑罚如何,凡被判监禁刑或徒刑者,即撤销原赐予的缓刑;自然人或法人被 判监禁刑以外的其它任何新刑,即撤销原已对监禁刑或徒刑之外的其它任何刑罚 所赐予的缓刑。因违警罪被判刑并得到缓刑的被判刑人犯,自判刑起两年期限内

22、未犯一般法的重罪或轻罪或第五级违警罪被判处无缓期的新刑,其以前科处缓期 执行刑罚的判决视同不曾发生。最终,依据第132-38条,在撤销一般缓刑时, 前刑不得与其次次刑罚混同执行。 附考验期的缓刑 考验期缓刑允许刑事法官在宣告犯罪人有罪后,在肯定的考验期内,将罪 犯置于释放制度下。这种形式的缓刑只适用于自然人,不考虑他们的前科。 附考验期的缓刑适用于因一般法的重罪或轻罪判处5年以上的监禁刑。法 官确定不得少于18个月也不得超过3年的考验期限,只有在判决得予执行Z0,才起先实施考验。在考验期内,被判刑人犯必需遵遵守法律律规定的监督措施和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假如被判 刑人犯在考验期内,因新罪被

23、判处没有缓刑的剥夺自由的刑罚或不遵守监督措施 或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适用刑罚的法官得撤销缓刑。在相反情形下,如被 判刑人犯没有被判执行全部徒刑,被判缓刑的刑罚视同不曾发生。在检验这种考 验期的缓刑形式时,必需留意的是考验期限的起先自判决执行之日始,即上诉期 限结束之日;这可以更快地使被判刑人犯担当责任,以及在关于缓刑的自由环境 中更协调地执行有关刑罚。 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依据新刑法典第132-54条的规定,法院得规定被判刑人犯为公法上的法 人利益或有资格实施公共利益劳动的协会的利益,从事40小时至240小时的公 益劳动。我们这里所探讨的附完成公益劳动义务的缓刑只不过是新刑法典接

24、受的 公益劳动的形式Z 。 该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典原第747-1条和第747-2条的规定几乎一模一样。公共利 益必需是现时的,而且接受实施方式。在法院为从事劳动规定的期限内,它必需 遵守新刑法典第132-55条规定的监督措施等。 但是新的公益劳动对刑事诉讼法典原第747?1条有肯定的修改。新刑法典 中的期限犹如附考验期的缓刑起先于判决得执行之日。该缓刑的撤销全部或部分 建立在执行期限内犯重罪或轻罪即不执行公益劳动的基础上。刑罚个人化在新的 公益劳动的制度中得到加强。但是立法者好像更留意诉讼秩序的改革和纯技术性 的变更,而较少关注实施刑事政策的相宜方式的发展。该刑事政策关系到刑事主 体的真实需求以

25、及执行刑罚的新方向。因为对技术细微环节的修改只不过证明了刑罚 个人化的以刑罚为中心的特征。这一刑罚个人化与刑事诉讼法典中的“ItT的个体 化越来越相像,它不仅继承了后者的组织和功能,同时也继承了后者在宣布被告 人有罪和执行刑罚领域的局限。这种继承不仅体现在缓刑制度上,而且也体现在 半释放领域屮。 2 .半释放 半释放是将监狱和开放待遇结合起来的一种措施。它或许不具有替代徒刑 的性质,但它可能具有替代刑罚执行的性质。事实上运用劳动为重返社会的方式 是对被监禁人犯的释放的打算。与其它刑罚个人化措施相比较,半释放的特别性 在于对一个中间阶段即信任阶段的承认。在此期间,被监禁犯不仅可以受雇于监 狱之外

26、,还可以不受监视地劳动和在劳动结束后自由返回监狱。因此,依据刑法 典第132-25条,假如作出判决法院宣告的刑罚为1年或1年以下监禁,对能证明从事职业活动,或枳极参加职业 教化或职业培训,或为重返社会参与实习或临时工作,或有必要接受治疗的人犯, 法院得确定在半释放制度下执行监禁刑。 因此,立法者通过这个措施预料实行一个教化和再社会化阶段,赐予被监 禁人犯重新与外界社会和其社会关系与家庭发生接触的机会。因此,在使被监禁 人犯打算担当这一“考验邙介段后必需担当的责任的同吋,半释放成为再社会化的 监狱政策的不行缺少的一种方式和刑罚个人化的主要手段。半释放制度下的被监 禁人犯必需依据职业活动和培训所需

27、的必要的时间,以适用刑罚的法官确定的方 式重新回到监狱。在特定的缘由下,在外部义务中断时, 人犯必需住在监狱内。 关于新刑法典首次规定的半释放制度,必需留意两点。首先,依据新法典 第132-25条,假如法院宣告的监禁刑附有部分缓刑,假如监禁刑的确定部分不 超过1年,法院得确定在半释放制度下执行监禁刑。这种可能性扩大了刑事法官 在适用刑罚经济化政策时的裁量自由,同时便利了刑罚个人化的程序。其次,我 们必需强调半释放在新刑法典中的引入仍旧是不完全的。虽然新刑法典中有关于 半释放的条款,但新刑事诉讼法典第733?1条对半释放的适用范围有更大的扩展。 假如被判刑人犯被判一个或几个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总的刑

28、罚期限不超过1年,或 被判刑人犯已得到有条件释放的特惠,适用刑罚的法官得规定刑罚得在半释放制 度下执行。这些条款的协助性是明显的。毫无疑问,两个不同法典对半释放制度 的规定,遵从了严格的方法论上的划分,但这并未对刑罚个人化概念的结 构上的一样性作出贡献,而这却是人们对新的法典编纂的期盼。 3.刑罚的分期执行 作为会导致监禁刑效力减损的措施,刑罚的分期执行以一种新的而貌出现在新刑法典中。刑事法官今后有权宣告刑罚的分期 执行,这也巩固了法官的个体化的权力。 新刑法典第132-27条授权作出判决的法院自始可以宣告刑期至多1年的 监禁刑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分期执行。刑罚的分期执行适用于轻罪,也可因医疗、

29、家庭、职业或社会的重大 理由而适用刑罚的分期执行。刑罚的分期执行为被判刑人犯在保持与其家庭联系 和其职业活动上供应了机会。对于已在执行中的刑罚分期执行也是可能的,但至 多一次,这是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典第730?1条规定,对于 轻罪假如被判刑人犯还必需执行1年或1年以下的监禁刑,法官可以确定刑罚的 分期执行。分期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每一分期执行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刑罚的分期执行是对短期监禁刑的真正的补救。值得特殊重视。虽然刑罚 的分期执行很少得到法庭适用,但它通过允许被判刑人犯避开因被监禁而导致的 与社会的分别而使刑罚个体化。另外,它也使作出判决的法院可能成为敬重被判 刑

30、人犯特征的开放的刑事政策的带头人。刑罚的分期执行因此极好地体现了刑罚 个人化。 结论 首先应当强调,新刑法典废除检察机关对要求加刑的上诉的权力、规定可 减轻罪行的情节的机制,明确表明法官在确定刑罚上享有更大的自由,与新的刑 罚多样化相联系的这种自由和选择性措施的层次上的扩大,明显地修改了刑罚个 人化的适用范围,而这一点是对刑事政策的重新构筑和定向。 至于刑罚个人化的措施,新刑法典的立法者并没有对现存的条款作根本的 变动,只是将刑事诉讼法典屮被大肆删节的有关司法个体化的一些条文重新分类 后搬入新刑法典其次节第三部分。在重新分类吋,立法者始终都有机会对半释放 的分期执行或附吩咐的推迟刑罚宣告进行某

31、些修改,这种修改汲取了宣告刑罚和 适用刑罚领域的法理发展的成果。 关于在法律条文屮引入刑罚个人化原则,几点考虑引起对其真正影响的质 疑。新刑法典中的个人化并未构成刑法典中的指导原则,而只是协调刑罚程序中 的无可置疑的和制度化的一个规则。这个规则在刑法典中的存在至关重要,它强 调法官今后必需明确其选择和说明选择的理由,并使刑罚的个人化与选择的合法 性相协调。法官今后的任务是明确犯罪人的真正的人格和确定适合被判刑人犯个 体人格的正确和有用的刑罚。 依据此观点,刑罚个人化以其自身的弹性影响着对刑罚的确定,并对刑事 政策的人道主义定向作出了贡献。它不再是偶然性的方法,而是负责审判的人的 任务。审判者以

32、合法和衡平的方式,明确每个犯罪人的每个犯罪行为的代价。最 后,立法者通过重新确认对刑事法官的信任和扩大刑事法官的权力,而重新给予 刑罚个人化措施以肯定的活力。 但是,令人缺憾的是,对刑罚个人化概念的这种迟到的和相对的相识却没 有与刑罚目的一道写入法律条文中。在修改刑法典时,立法者原本可以明确刑罚 思想,以及刑罚在现在的法典编纂屮的新方向。 我们对刑罚个人化未构成刑法典的指导原则也很缺憾。刑罚个人化在关于 指导原则的第一编中的缺失,以及其在其次编其次章第三节中的位置,加强了该 观点,即刑罚个人化措施自始只是适用刑罚时的原则,而未在刑事程序屮占据更 重要的位置。 对于现在的刑罚个人化与以前的刑罚个

33、体化的如此相像,我们也感到遗 憾,因为刑罚个体化在许多方而都已显示出它的失败。这就像我们缺憾立法者将 刑罚的替代管理置于 改革之外一样。改革只是些方法上的修改而不是对整个刑罚思想的修正。 很明显,新刑法典中的刑罚的个人化并不是完全的个人化。但是作岀判决 的法院在关于刑罚的宣告和执行方面,在不同的层次上进行操作。同时,适用刑 罚的法官为刑罚执行时的刑罚个人化的实行作出了有效贡献。刑法典中刑罚个人 化现在的框架仍是零碎的和不完全的,表现在新的法典编纂中相对缺乏协调一 致。 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