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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加以规定,无明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 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需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
2、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一是明确性原则。法律应当明确详细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惩罚。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三是禁止类推。类推作为特别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肯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四是司法说明不能超越法律。五是禁止不定之刑。法即无明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样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
3、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从古老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定要求。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君主驾驭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当人类资本主义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定要求。立法和司法独立见诸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学术观点,从法国启蒙思想到西方三权分立的最终确立,罪
4、刑法定作为司法独立的重要原则,也就成了刑法法治的精神和理念。现在,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已成时代的要求,作为法治的重要方面也就成为必定。 三是充分爱护社会公允和法益的必定要求。法律是社会公允正义的天平。罪刑法定就是要用安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法的目的详细于刑法上就是爱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要用法定刑对法定罪,实现罪刑相一样,实现刑法的公允正义的价值理念。 四是敬重和保障人权的必定要求。罪刑法定原则与敬重和保障人权是血脉相连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敬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在刑法中的详细体现,而后者是前者的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正是为了防止擅断,保障人权。对人权的敬重反映
5、了社会明发展程度的凹凸。因此,树立人权神圣的理念,推动刑事法治化,真正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对内更有利于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体现我国爱护人权的形象。如财产型的犯罪中,刑法就是要以通过罪刑法定,既维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要爱护犯罪人的权益,使法律的天平始终衡平。 二、罪刑法定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刑事立法是将刑法的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形成刑法规。在经济发展的困难社会和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行能干脆依据刑法的理念定罪量刑,所以刑法理念必需详细化、实证化、明确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必需遵循法治理念的精神。 从我国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详细规定来看,罪刑法定原则
6、在我国刑事法治中也得到了肯定的体现。一是罪之法定。作为罪刑法定的根本要求之一,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作了明确回答,为罪与非罪划分了界线,制定了罪的标准。这肯定义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本质特征,使社会危害性在刑法规中得到明确详细的反映。同时又将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必定要求。刑法也规定犯罪构成的要件,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供应了依据,划分了界线,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供应了一般的标准。刑法的总则部分还明确了犯罪人的刑事年龄等问题。分则部分对各种罪刑也作了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追究犯罪行为中,只能以刑法为准绳。从而实现了罪之法定。 二是刑之法定。只有
7、罪没有刑,且定罪依法而量刑没有法定,则不能很的理解和贯彻这一原则。新的刑法典一是规定了刑罚种类,而且对适用其一刑种的适用条件作了限制规定。尤其是最近全国人大的第六次刑法修正案更是对死刑作了的限制规定,死刑的核准权统一上收,程序也将更严格,体现了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对量刑的原则进行规定。对犯罪行为的量刑将严格的依照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后果等各方面进行,司法人员可以依法进行裁量,但不能超过刑法原则所要求的限度。三是明确了犯罪的法定刑。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刑种限度内确定最终的刑罚。由上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很的体现。 三、罪刑法定在刑事司
8、法中的贯彻及完善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对保障人权,维护法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缘由,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还存在诸多问题。法无明规定不为罪,法无明规定不量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罪不明确但却受刑或为罪不量刑的状况,破坏了法律应有的正义公允的价值理念。二是类推的适用使法与罪具有不明确性。三是法官自由裁量过大或过滥而使司法说明具有随意性,甚至存在违反立法精神的状况。 罪刑法定就是在定罪量刑时,既要考虑刑法的目的和价值,既要以分则为依据,也要依据总则规定,只有结合二者才能作出合法合理的裁量。为此,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增加刑法的
9、明确性。不能将刑法的明规定等同于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及其适用条件都必需明规定。明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刑法的稳定性,以对司法裁判予以约束。要实现罪责一样,还必需明确情节严峻、危害性较大等法律用语,使法官裁量不至于随意。 二要增加立法的前瞻性。任何法律都是对现实生活的一种规束,这要求它既要符合现实,又要具有肯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当然,由于社会发展太快,同时由于立法水平和技术上的缘由,法律不行能涵盖全部的状况,但是法律须要肯定的前瞻性,用于引导刑法发展的将来趋势。坚决废除司法裁量类推制度,完全实现罪疑从无、无罪推定。 三要增加司法说明的精确性。说明者必需心存刑法理
10、念,运用各种说明方法和手段,既要作出合乎立法本意的说明,使说明具有肯定的敏捷性、开放性,还要使说明具有肯定的可操作性。当出现立法模糊时,应将有利于被告作为刑法说明争议的最高标准。 当然,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也须要我们在贯彻这一原则时,不能仅强调实质上的合理,只追求实体正义,还要追求形式上的合理,实现程序正义。只有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起来,才能更地理解和贯彻这一原则,在刑事法治中做得更。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