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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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对策 摘要:农业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国农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环节。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很多,诸如农业科技成果实用性不足、资金保障不力、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不健全等,但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尚未形成合理的权益分配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虽有所涉及,但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的有效转化。应从权益分配法律体系、利益联结机制、科技人员与农民权益分配的保障、风险分担诸方面建立健全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制度,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权益主体;权益分配 农业科技成果是保障

2、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农业科技成果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表现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程度。我国每年有各类农业科技成果7000余项,但真正转化或者取得成效的不足15%,造成科技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因此,2004年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强调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战略的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表述,但农业科技有效转化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新时代,研究如何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科技创新驱动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第2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可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对农业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农业新技术、农业新工艺、农业新材料、农业新产品,发展农业新产业等活动。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农业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成果数量大幅增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也在不断提高,但与发达国家高达7080%的转化率尚有差距。影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很多,诸如农业科技成果本身实用性的欠缺、资金保障不力、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不健全等等,但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是尚未形成合理的权益分配制度。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政策强调

4、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以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专章规定了“技术权益”,其中明确规定了奖励和报酬数额的比例标准。同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亦强调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2022年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实现方式、科技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相关文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制约因素及解决对策等,但

5、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权益分配制度的深层次研究较少。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相关权益主体与权益分配分析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相关权益主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依据各个主体在参与成果转化的方式及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投资主体、科研主体、中介主体、生产主体。投资主体是指对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投入资金或提供物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投入来源于国家。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资一般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指导性,往往会依据国家农业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农业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引导科研单位的科技创新,确定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然后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以确保成果产出具有

6、市场针对性和竞争优势,从而解决农民、农村和农业亟需的生产实际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推进,一些企业和个人也渐渐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投资者,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科研主体主要包括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下设的农业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和从事农业科技创新研发的企业等。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基础研究的不断深化以及学科间交叉融合的加强,科研主体多以组织的形态出现,以个人形态出现的科研主体越来越少。科研主体是农业科技成果的直接供给者,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前提条件。科研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主要目标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创新与成果研发,并将其研发的成果或许可、转让给相关市场主体进行成果转化,

7、或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中介主体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结科技成果供给者与应用者以及农业生产、消费者不可缺少的纽带,是决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高低的重要因素。中介主体主要包括以政府为主导的由农业部和科技部构建的推广系统以及专业的技术交易市场,各种农民组织及部分发挥推广作用的企业。中介主体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传递新的技术成果信息,帮助科研单位、企业、高校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委托、成果转让等活动,从而提高科技成果的供给者与使用者的结合率,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生产主体是指将农业科技成果运用于农业生产实践,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农民或者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一项农业科研成果是否

8、能够适应市场需求、能否让农民增收、让农业企业增加利润,取决于成果使用者对该项成果的认知程度、对新技术转移的接受意愿以及自身的科技素养能力。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农业科技成果的生产主体已经由过去单一的农民,发展为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养大户等。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一项农业科技成果从科技领域到生产领域,大致要经过立项、研制、生产、使用、后续开发等一系列过程,各阶段均涉及不同的权益主体。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需各权益主体的共同作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也应惠及于各权益主体。投资主体的权益分配。农业科技成果作为支撑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其绝大部分由政府投资形成,产生和

9、运用于农业和农村建设领域,对于政府而言,其利益导向除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政府的农业收入等显性收益之外,更重要的是为政府带来隐形收益,比如社会稳定,老一百零一姓对政府的赞誉等。根据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和种子法第13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因此,政府一般对其投资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不享有知识产权。政府之外的投资主体往往把经济利益作为最直接的追求目标,其参与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与应用,可获分配的权益

10、主要包括取得知识产权及其转化收益。科研主体的权益分配。科研主体的权益分配主要取得科技成果产权的权属、以及成果转化后的收益。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享有专利(新品种)申请权和专利权(品种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单位。至于从事具体研发的科研人员在不能获得成果权属的情形下,其获得的权益主要有署名权、报酬请求权、奖励权以及可能获得的职称评定优势。中介主体的权益分配。科技成果中介主体能够在成果研发主体和成果需求者之间牵线搭桥,凭借其强大的信息网络渠道接受成果使用

11、者的需求信息,并为科研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成果研发咨询服务,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为有效整合农业科技资源,减少信息搜寻成本,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往往在中介主体的媒介作用下,以转让、许可、入股及合作实施等方式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中介主体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咨询费、或者分享成果转化相关的收益分成、股权分红等作为其权益分配的主要内容。生产主体的权益分配。农民和农业企业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追求的目标纯粹而单一,即通过使用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作物产出率,降低农业产出成本,并使其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在农业科技成果使用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技术能力,从而

12、实现农业产出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 二、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权益分配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的规定体现为三大层面:一是国家法律层面,包括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202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2)、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施的若干意见等。三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多以办法、

13、规定等呈现。典型代表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等。上述这些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但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依旧存在如下不足。1.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合同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虽然规定,在成果转让或者实施后,根据成果所实施覆盖的区域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相应的成果研发人员给予与之贡献相适应的奖励或报酬,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在我国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法律体系中虽然规定了奖励报酬的最低比例,但在计算方法与提成比例上缺乏

14、统一的实施标准与具体操作办法。例如,成果转化权益提成基数的计算方法不合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权益提成基数是去除转让费用以后的转让收入净额,而不是该项成果转化收入的总额。这种用简单的法定比例来确定发明人应得的奖酬数额显然有失公平。如果没有权威的计算方法做指导,在发生争议时就会缺乏有力的奖励判定依据。輥輯訛其次,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分配不能很好地落实,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再次,一些地方性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政策客观上加速了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輥輰訛但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跟法律法规相冲突,导致权益分配标准

15、混乱,引起权益分配过程中的纷争。2.成果转化中利益联结机制的缺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联结机制是指依据国家科技法律制度,以各种类型的组织为载体,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内“市场安排”与非市场系统调节相衔接,使参与成果转化权益主体对成果研究的投入(劳动、资金、产品、知识、技术)和他们在其中的资产产权得到确认,获得相应的回报和获取一定收益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其实质是各权益主体在成果转化中实现利益平衡的手段。輥輱訛农业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的过程中需要各个权益主体之间的行为导向和利益出发点相互协调,如果其中一方在技术转移市场上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获取较多的经济利益,导致其它权益主体在技术市场上所获取

16、的份额相对偏少,便会造成权益分配的不公正。我国目前相关的法规政策并没有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四大权益主体在成果转化不同阶段所享有的权益进行系统、明确的划分,只是简单地强调了某一单方主体的相关权益,从而导致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权益主体的权益分配比例不平衡,阻碍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3.成果转化中对科技人员的权益保障不足职务发明人是科技发明创造的主体,其不仅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提供者,还是后续技术改造升级的创新源泉,更可能是将科技成果大规模产业化的开拓者或领导者。輥輲訛我国对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的核心内容是有关职务发明成果的奖励与报酬。輥輳訛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遗

17、余力地对科技人员的权益进行细化、量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科技人员权益的实现,但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法律直接规定职务发明产生的全部专利权都直接地、单一地归属于单位所有,科技人员个人不享有该项权利。这种权利归属规则设计过于简单,使单位和科技人员之间无法形成分权制衡机制,造成单位与科技人员地位严重不平等,科技人员的弱势地位使其无力向单位提出报酬请求,致使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难以落实。輥輴訛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权上,科技人员缺位。成果转化法虽然规定了科技人员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权輥輵訛,但只是将科技人员作为成果转化的“后备人员”而不是“先锋人员”,再加之科技人员的弱势地位使其不具备与单位“讨价还价”

18、的能力,挫伤了其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再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规定操作性差。虽然我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科技人员可获得相应的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收益,但未明确规定单位或主管人员未依法奖励科技人员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在科技人员奖励报酬权利受到损害时的维权途径,科技人员的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4.成果转化中农民权益分配制度的缺失农业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潜在的知识形态的生产力,要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需要获得农户明确接受的意愿,并顺利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方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农民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不仅提供了自己的经验与智慧,而且还向农业科技成果研发机构与人员反馈在实际运用农业科技成果中面临的难

19、题与需求,因而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有重要作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主体理应包括农民。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农业科研人员非常重视农民在日常生产实践中的田间传统生产经验和新技术创造,认为每个农民都是一个实验者,农民长时间的农事生产积累的经验比在实验室里从事的类似研究能够产生更好的结果。輥輶訛但我国现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制度,并未将农民纳入其中,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不利于充分发挥农村科技示范户、科技能人等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积极性。5.成果转化风险分担法律制度的缺失由于目前有些农业科技成果缺乏明确的市场导向和需求导向,再加之资源与时间条件的限制,使得农业科技成果本身缺乏“成熟度”

20、,在向市场推广阶段中,与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参与其中的权益主体都需要承担投资无回报的风险。而且,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高度技术风险性、市场风险性与经营风险性等特点,再加之农业生产本身受气候和自然环境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易导致权益主体遭受不同程度的风险。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并没有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所导致的损失纳入其中。輥輷訛为了保障农业科技成果持续、顺利的转化,降低成果转化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担制度,保障各个参与主体权益,实现成果转化效益的最大化。 三、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权益分配制度的完善 1.完善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确立权益分配的统一标准首先,以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制定完善

21、包括“科技转化资金投入法”“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法”及“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法”在内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由于科技法律法规条文的表述的概括性与引导性,加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所牵涉到的权益主体较多、权益分配关系复杂,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还需要出台一系列与之相配套政策措施,以保障法律法规切实有效的实施。再次,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法律法规体系实施的过程中,应衔接好中央与地方的政策法规,做好全局性的设计,打破行政分割輦輮訛,制定明确、具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统一标准。此外,应允许适度“自由约定”。在不违反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权益主体

22、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细化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比例等。2.创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益联结机制利益联结机制的实质是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首先,在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中,应明确农民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輦輯訛农民不仅是农业生产活动与农业经济的直接生产者,更是农业科学技术与产品的实验者和反馈者,农民与其它主体一样,应享有其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科研机构、企业、或政府服务部门,都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损害农民的利益,并针对不同生产规模、能力水平的农民,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合理得利。輦輰訛其次,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组织合作建立研发

23、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农业科学技术联盟和重点实验室,制定公平、合理的成果转化权益分配制度,减少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的权益纠纷,尊重科研人员的智慧成果,提高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科技成果后续研发的积极性。再次,在完善相关主体利益联结机制的同时,应注重对参与主体契约精神的培养,使各个主体之间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共同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3.完善科技人员权益分配的保障制度科技人员对农业科技成果能否在市场上实现其经济价值至关重要,权益分配制度的设计应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为宗旨。首先,在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方面,应给予科研人员一定的“优先权”。为防止科技人员的专利权的滥用,造成科技成果的浪费

24、,在赋予科技人员“特权”的同时赋予单位优先受让成果和对成果行使非独占的实施的权利。輦輱訛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面,赋予科研人员优先受让权,限制单位不合理转化及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再次,完善科技人员权益救济制度,专利法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如果单位未及时充分给付职务发明人合法的奖励报酬时,科技人员应该寻求何种维权途径以及单位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輦輲訛总之,在职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上,要平衡职务发明人(科技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利益。既要避免单位对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侵犯,又要防止科技人员对单位权益的侵占,导致单位技术权益的损失。4.保障农民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农民

25、作为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一方,应保障其权益,实现与其他权益主体的惠益分享。农民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包括货币形式的权益和非货币形式的权益。货币形式的权益分配主要体现在:如果农民与农业科技成果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在此过程,若产生了新的科技成果,农民与合作者可共同取得农业科技成果的权属,或根据合同规定,由农民或合作他方取得成果的权属;由他方取得的,应向农民支付相应的报酬。若农民仅被雇佣而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则成果转化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向农民支付报酬;若在此过程中,农民为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相关科研材料或贡献了自己的经验与智慧,则成果转化单位除向农民支

26、付应得的报酬外,还应向农民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额外的奖励。具体可以通过签订材料转让协议的方式约定使用费金额、实现方式及各方分配比例。非货币形式的权益,包括优先使用通过成果转化获得成功的成果、享有利用一些科技培训项目为其提供的科技培训,获取相关的农业科技知识与技能,进而获得接纳、利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能力。此外,为充分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农民的权益分配,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农民的利益诉求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5.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担制度风险分担制度是权益分配机制的基础。有效的风险分担制度能够化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保障相关主体的权益。首先,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纳入到农业保险法的适

27、用范围,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解除后顾之忧。其次,通过政府、行业协会或者企业联合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保障补偿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管理运作。当一项新的技术因为某种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而没有得到成功转化,从而给权益主体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除了对应的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之外,余下的部分则由风险保障基金填补,减少成果转化风险对各参与主体的冲击。再次,在农民使用新技术成果时,对“新科技使用大户”实行“强制保险”,对一般分散小农,实行“自愿保险”,通过“强制”+“自愿”的保险模式,化解农民使用农业科技成果的风险。 四、结论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虽然在数量上占据优势,但转化效果不佳,这在

28、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制度设计不合理。因此,从权益分配标准、利益联结机制、科技人员与农民权益分配保障、风险分担诸方面建立健全权益分配制度,以促进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有必要。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业科技成果的创新与转化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除受权益分配制度影响外,还受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影响,如科技创新体制、科研管理体制、科技投入制度、财税制度等,因此,相关的制度供给要按照党的绘制的宏伟蓝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做好顶层设计,协同发力,真正让农业科技成果成为我国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作者:戴严森 万志前 单位: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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