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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化实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仔细实行党中心、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别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主动适应特别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通过条块结合、街面巡查、分类施救、落实责任等有效方法,确保我县城乡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刚好回来家庭和得到有效救助,坚决杜绝出现冻死冻伤等极端事务,并借此建立健
2、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提升我县救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二)基本原则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必需坚持x个原则:主动救助、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于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别群体,通过街面巡查,刚好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只要自愿接受救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供应救助。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危急传染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措施等融入日常管理之中,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加的原则
3、。形成齐抓共管、同心同德的工作合力,主动引导和激励社会力气参加,织密多元化社会救助网。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施行不同的救助方法,区分不怜悯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刚好、有效的救助。二、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一)建立领导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参加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和协调运行机制,统筹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及其警务站(点)、卫计部门及其社区(村)医院(诊所),以及乡镇、社区(村)委员会等资源,分片包干、条块结合,划定责任范围,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县、乡(镇)、村(居)三
4、级救助网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确保接受求助与街面巡查工作无缝隙、全覆盖落实到位。(二)发觉、劝导和护送县公安、住建部门有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巡查发觉及劝导护送;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所辖乡镇、社区(村)担当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觉、劝导以及临时救助工作;其他部门和公职人员有义务对发觉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实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自行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解决生活无着实际问题;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发觉单位人员要第一时间护送其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或联系救助管理机构接走;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
5、神障碍患者、危急传染病人,要根据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依据患病类型,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经反复劝导,仍拒绝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其到旁边平安适当位置,并供应必要的生活用品,救助过程要全程保留影音和文字资料。(三)寻亲、送返和安置救助站要与县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加强沟通、亲密协作,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实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供应相应条件,刚好支配返乡;对无认知实力及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xx小时内要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救助寻亲网;对x个工作日内仍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需全部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血样,利用DNA比对、人脸识别、今日头条寻人等科
6、技和信息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及早帮助其回来家庭;对超过x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看法(民发xxxxxxx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当安置,并接着努力帮助其寻亲送返。(四)特别状况的处理对突发疾病或不明缘由疑似死亡街头的人员,xxx接警、xxx接诊后,应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共同做好此类状况现场处理的连接协作工作。xxx要快速对此类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抢救,确认现场死亡的,刚好通知殡仪馆赶赴现场。xxx要对xxx现场确认已经死亡的人员快速进行现场身份鉴别,对不涉案死亡人员,要协作xxx开具正常死亡相
7、关证明,当次xxx出诊医疗机构要协作县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并协作殡仪馆快速将尸体运走;对涉及案件处置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杜绝尸体滞留街头现象发生。医疗机构在收治受助人员后,要马上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进行甄别。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其亲属认领遗体,对无法通知亲属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领遗体公告,无人认领的遗体,按无主遗体处理,建立档案。对找到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救治经费由
8、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定点医院应定期供应救治病人医疗费用清单;不属于救治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应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也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刚好报告县公安机关和民政局,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出院手续。(五)流浪乞讨源头预防在全县范围内,各乡镇对于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无
9、条件协作、帮助流入地民政部门接回流浪乞讨人员,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送返回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特地档案,定期回访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常常性探望,防止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给等救助保障条件的,要刚好落实相关政策;对涉嫌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残障人员的,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超过x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站应当刚好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给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民政部门要刚好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给范围,落实社会救
10、助政策,帮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转移至当地公办福利机构供给;返乡流浪乞讨人员没有户籍或户籍已被注销的,县公安部门要帮助其解决户籍问题。三、救助对象和终止救助界定(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三无或农村五保供给,正在城乡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供应相关报案证明的;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