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的城市实践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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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司法的城市实践探索 本文作者:孙光妍邓齐滨工作单位:黑龙江大学 “人民司法”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摒弃了自晚清以来历届政府所推崇的强调司法审判程序化和司法人员专业化的新式司法制度,强调简化审级和程序,强调司法从业人员必须与民众在情感上、生活方式等方面保持一致,甚至将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作为评判司法审判优劣的唯一标准。1“人民司法”的尝试,适应了战争条件下的陕甘宁边区环境,对后来解放战争时期的司法建设起到了重要影响。但是“人民司法”的理念由于缺少城市司法经验,因此不能完全适应城市解放区的司法建设需要,如何在城市复杂的社会背景、经济模式下进行司法建设是我党

2、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哈尔滨市档案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方档案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我们发现,城市解放区司法建设借鉴和继承了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的特点,在逐渐践行“人民司法”的基础上融入了城市特色,进一步规范了适合城市发展的司法审判制度,解决了城市司法的实际问题,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而在解放的中心大城市中,哈尔滨解放区作为“人民司法”之路的第一站,具有典型性,不仅为“人民司法”的城市实践提供了可行性路径,同时为新中国司法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从农村根据地到城市解放区:“人民司法”的继承与沿用 (一)“为民”、“便民”的理念传承“人民司法”在城市解放区的实践没有成功的城市经验可以借鉴,虽

3、然农村根据地司法经验并不能完全适应城市政权的发展需要,但早期的城市政权仍然照搬和沿用了边区农村“为民”、“便民”的人民司法理念,同时,为了城市解放区司法建设的迅速建立,中共调配了边区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到各个城市指导司法建设工作,也为城市解放区对农村根据地“人民司法”理念的沿用提供了可能。如曾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担任过推事(法官)、庭长的王怀安就奉调东北,1947年2月出任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后任院长。在陕甘宁边区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的王怀安将“人民司法”的经验总结为“为民”、“便民”,他秉承了延安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给刚刚解放的哈尔滨带来了新思想,开始了在城市政权下人民司法的开拓之路。

4、除了司法人员秉承“为民”、“便民”的司法理念,城市解放区法律文件和工作方针的制定也体现了“人民司法”理念的传承。如1946中共哈尔滨市委制定了关于哈尔滨市的工作方针,提出在群众路线和人民司法的指导下,“发动群众起来”,建立城市司法机构,制定城市司法制度,“建立法制秩序”2。哈尔滨解放区政府提倡“将群众工作放在首要的工作位置”,发动群众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在关于哈市工作方针的发展过程和几个问题的争论(1946年)中记载,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解放区注意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的干部在其进行群众工作中应积极帮助改造政府工作(公安局在内)及改造其下级政权的工作人员。”3这些工作方针和工作报告传承了“

5、人民司法”的理念,为哈尔滨解放区的司法建设定下了群众路线、为民、便民的基调,对其后的城市人民司法建设有具体的指导作用。 (二)“不拘于形式”的程序延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城市各个解放区逐步确立了以“人民司法”理念为核心,以“便民”、“不拘于形式”为主导建立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的司法体系。另外,城市解放区传承了边区农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采取“群众公审”、“人民陪审”、“就地审理”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以“谈话式”代替了“纠问式”,以“就地审判”代替了“庭审”,方便了群众的同时,有利于审判公正。如对于哈尔滨解放区勾结敌人压迫工人的张蕴三一案就采取了“群众公审”与“就地审判”结合的方式进行审判,人民

6、法庭组织工人在工厂内参加审判,资本家到庭旁听,不仅惩办了与特务勾结的张蕴三,而且以公审教育了群众,削弱了资本家的嚣张气焰,保护了工人的基本权利。城市解放区通过“不拘于形式”的诉讼制度和具有群众教育意义的“就地审判”、“群众公审”、“人民陪审”的审判方式,使城市市民对新的城市政权司法制度的态度从开始的“怀疑”到积极“参与”,反映到审判案件的数字上由少逐渐增多,以哈尔滨地方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为例,四年间民事案件由213件增加到3057件4,这都充分说明了城市司法工作从审判案件的实践中积累了人民司法的城市经验,人民司法在城市解放区的沿用正逐渐深入民心。 (三)“经验主义”与城乡差异城市人民司法建设基

7、本上沿用和借鉴了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经验,但是由于城市特殊的地理位置、人口结构以及复杂的经济状况,与陕甘宁边区的农村环境差异明显,因此,在沿用和实践中又产生了诸多不适。从审判案件类型来看,陕甘宁边区以刑事案件为主,民事案件发生数量少且类型较为单一,案情亦相对简单,多属婚姻、继承、土地等纠纷5。而城市解放区则案件类型复杂。以哈尔滨解放区1948年l月至1949年10月民事案件为例,其中“外人关系”案件占13%,交付工资占1%,这些案件是边区案件类型中没有的,更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城市的管理上,自觉不自觉地搬用农村的经验,混淆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界限,损害了工商业的发展”6,“初期为便民不

8、拘形式,致审判秩序不良”7等等,“教条主义”的沿用和照搬边区司法制度不能适应当时城市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必须以“人民司法”理念为指导,摆脱“经验主义”的束缚,将人民司法在实践中发展。从司法传统来看,边区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受人情社会基础影响较深,法律意识淡薄。而城市多为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个人权利观念强”8。如1948年哈尔滨市政府的健全组织领导中的一些问题(草案)中记载,“城市人民反映问题很快,要求解决问题亦很快。”9边区的人民司法制度为了便民,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深入群众解决问题,而在城市这种就地解决、就地审判的方式却不能为法律观念较强的人群所接受。由于司法传统和法治理念的

9、不同,人民司法在城市政权的实践面临着创新和挑战。城市解放区充分吸收了边区司法建设经验,在司法审判中体现出了浓厚的“人民司法”特色,这既是解放区政府为适应战争环境、稳固政权的一种决策,又是解放区政府出于传统延续的惯性思维。可是,城市的经济、文化环境毕竟不同于边区,初期忽视“城市”特色而为之的人民司法建设模式的尝试,在一些案件中存在困境,如对外侨案件的审理,对劳资纠纷案件的审理等。为更好地贯彻“人民司法”的“为民”、“便民”原则,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城市解放区开始探索适应城市发展的人民司法实践。 二、城市实践的拓展:“人民司法”理念的新突破 为了进一步探索和发展城市人民司法建设,解决“人民司法

10、”在城市实践中不适应的局面,各城市解放区根据城市特点、经济状况以及“人民司法”在城市施行以来的宝贵经验纷纷颁布了法律法规。如1948年10月24日哈尔滨地方法院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该条例是哈尔滨解放区人民司法城市发展实践的重要标志和转折,它结合司法工作具体情况,将适合边区的人民司法制度做了符合城市特点的调整,确定了诉讼程序,规范了司法用语,结束了哈尔滨解放区依照习惯和政策审判的历史。城市解放区颁布的这些诉讼法规对之前沿用的人民司法从制度层面融入了城市特点,有了更新的诠释,也使人民司法的城市实践进入了重要的历史时期。 (一)强调以法规形式规范司法用语城市解放区由于地理、政治、

11、经济的特殊性,和法制传统浓厚、处理案件类型复杂等原因,对边区人民司法制度作了大胆的扬弃。如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确定了“审判民主”的审判工作原则,规定了一系列为民、便民的民主司法制度。即所有案件诉讼为了方便市民可以“口头告诉”(第8条),规定了审判方式为公开审判,还确定了调解程序,即调解要求双方自愿、不违反政策规定,同时调解非诉讼的必经程序(第5条),一旦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城市解放区颁布的规定人民司法制度的法律法规除了明确了便民的审判程序外,还注意用法规形式规范了司法用语。人民司法的大众化和规范化,一直是当时立法者争论的焦点,但是农村根据地时期却一

12、直未能将二者相结合,用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在实践中城市解放区浓厚的法制传统对人民司法制度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因此,以法规形式规范司法用语是“人民司法”规范化、专业化的重要尝试。如哈尔滨解放区首次以法规形式规范了通俗化的司法用语,如用“暂时执行”、“暂时扣押”、“暂时处分”代替了原来法律中的“假执行”、“假扣押、“假处分”10。其后的城市解放区在各自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予以采纳,这种通过立法创设通俗性法律语词的做法“尽可能暂避用法律上专门术语,以求通俗”,避免了晦涩难懂的法律专门用语给市民带来的诉讼烦恼,方便市民参与诉讼,拉近与民众的距离,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争取多数民众的拥护,还使司法用语得到统一,规

13、范了审判程序。 (二)强调以“人民司法”为指导处理城市复杂问题在将农村根据地与城市解放区审判案件类型的对比中发现,由于城市特色、经济情况复杂和国际化的特点,城市解放区总结出了一套以“人民司法”理念为核心的司法工作方法,通过运用群众路线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在城市实践进程中“人民司法”得到了创新性的丰富和发展。1.外侨诉讼城市与农村人口成分不同,农村人口多以务农为主,成分单一,而城市人口复杂,其中不仅有工人、商贩、资本家等本国人口,也有由于贸易或政治原因遗留下来的原苏联、日本等国的外侨人口。因此,涉及外侨诉讼的案件在边区司法中是很难见到的,也没有司法经验。以哈尔滨为例,哈尔滨解放区外侨人口多,身

14、份复杂,四年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外侨案件1290件11。为了更快、更好地处理外侨案件,哈尔滨解放区先后颁布了关于处理苏联公民政治刑事案件暂行办法、关于处理侨民房产暂行办法等17部外侨法规,还注重司法审判程序对外侨案件的区别对待。其一,对法律形式的诉求。相对于根据地农村人口,城市中的外侨人口由于受其所在国的法制教育影响,法律观念较强,因此对于解放区人民愿意采取的“便民”、“不拘于形式”的诉讼方式不能适应,而是要求审判形式正式、审判秩序公正。其二,以“为民”为宗旨。由于外侨案件复杂,在处理外侨复杂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推事采取了“依靠群众、深入群众、就地审判”的方式,高效地处理了纠纷,化解

15、了矛盾。无论是有法台(就是指法庭上用的桌子)、有翻译的正式的法庭形式,还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审判的审判方式,无论是严格依据解放区法律进行审判,还是依据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善良风俗进行审判,都体现了城市解放区的法院审判工作“为人民服务”的色彩,是“人民司法”在国际化城市处理外侨案件的大胆尝试。2.劳资纠纷诉讼新中国成立前解放的大城市,产业工人十分集中,工商业比较发达。但解放初期经济残破,民生凋敝,工厂停产,产业工人失业,由此导致的复杂劳资纠纷案件亟待审理,新生城市政权并没有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根据同志提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思想,各城市解放区制定了很多劳资纠纷解决的

16、法律法规,如哈尔滨解放区制定了哈市劳动保险暂行条例(1948年)、哈尔滨市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草案)(1948年)等49部法律法规,其中哈尔滨市劳动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还明确了“劳动争议解决之第一步骤为厂内协商,第二步骤为厂外调解,第三步骤为劳动局之调解与仲裁”(第5条),无论公、私、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争议,虽然经过了劳动局的调解和仲裁,在重大事件上当事人一方不服时,“得向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判决,必要时,劳动局有到庭申诉与辩护之权利。”(第8条)城市解放区对大量的劳资纠纷采取了社会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诉讼相结合的解决方式,不仅有效地调解了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保护

17、了资本家的正当权益,是战时“劳资两利”的体现,更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了首位,这种全民参与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人民司法”在城市践行中的大胆突破,丰富了“人民司法”理念的内涵。 三、从城市解放区到新中国:“人民司法”理念与实践的完善 中国共产党践行城市司法建设以哈尔滨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建设为开端,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历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人民司法”理念为核心的具有城市特色的诉讼、审判和调解制度。虽然它受到当时战争环境和我民主政权管理大城市经验的制约,还存在很多缺陷,但这并不可抹杀其在平息纠纷、维护治安、巩固政权、发展经济和支援前线方面的独特价值,也为新中国的司法审判提供

18、了经验和借鉴。其一,通过司法工作的开展,保护了城市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具体数字来看,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藏案卷统计为例,解放区审结一审强奸案件75件,其中,被害人多数是少女、幼女,此类案件的被告均得到了从严审判12;审理一审抢劫案件375件,其中,犯罪侵犯的客体多是工厂主、资本家和外国侨民的财产12;审理了强盗、窃盗案共计1762件12,其数量居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首位。从案件处理方式分析,以哈尔滨地方法院审理案件为例,对于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坚持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标妥善处理,让群众满意;对于劳资纠纷案件的处理,法院多以群众公审的方式宣判,平衡劳资双方关系,充

19、分调动产业工人与资本家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城市经济。城市解放区的这种针对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保证了城市政权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其二,通过审判制度建设,增强了法律秩序,便于民众诉讼。城市解放区通过积极制定诉讼法规,从制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方便了群众及时解决纠纷,并将人民司法理念在法规中确定下来,民众的诉讼不再需要经过繁琐、复杂的程序,而是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实现,增强了城市的法律秩序,同时稳定了城市的民主政权。第三,城市解放区对“人民司法”进行了适应城市特色的改造,对新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建设影响深远。如新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时,负责起草工

20、作的王怀安,曾于1947年任哈尔滨市法院院长,他在哈尔滨解放区进行城市司法实践的思想和经验在新中国司法制度中均有体现。城市解放区根据城市特殊环境,结合城市特点,以“人民司法”为指导进行司法建设,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通俗性的司法用语,解决了城市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赋予了“人民司法”在司法建设中新的内涵,给城市司法建设提供了可行性路径,对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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