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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介绍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22 年 11 月 25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
2、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状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其次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需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详细选举和罢免方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73%.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
3、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与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状况进行监督; (四)参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养和参加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看法和要求,仔细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
4、业隐私,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101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1 人以上不足 1010 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根据 20 人至 50 人确定;1010 人以上不足 1 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根据50 人至 101 人确定;1 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 101 人。 不足 101 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第
5、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或者 5 年,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据须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特地委员会或者特地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特地委员会或者特地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 1
6、5 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状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纳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其次十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安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安排,职工培训安排,业务款待费运用状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状况的报告,并提出看法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
7、方案,奖金安排方案,劳动平安卫生和女职工劳动爱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推翻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确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运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与同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一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确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详细职权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规定。实行
8、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除外。 其次十二条 本条例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状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状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状况的报告,并提出看法和建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推翻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平安卫生措施安排; (三)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状况;(四)选举、罢撤职工监事以及参与同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三条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
9、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确定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确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其次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确定对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 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 其次十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特地小组进行探讨,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状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扬教化,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
10、、政策、业务和管理学问,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养; (五)受理职工的申诉,征集职工的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其次十六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 7 日内,将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
11、交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七)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依据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指责教化或 者行政处分。 其次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则 第三十条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12、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方法(2022 年 11 月 25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激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四条
13、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疆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第五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城市专项规划; (三)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 (四)油(气)田总体
14、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 (五)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设区的市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的设区的市已有相
15、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本方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指定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提出的书面审查看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料和评估的合理性与精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总体性看法和改进建议。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应当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爱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
16、制机关应当刚好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督促规划实施单位实行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规划实施单位未实行改进措施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规划编制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
17、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爱护基础设施的内容。环境爱护基础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本方法实施前开发区已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第十条 对规划和前条规定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调整或者修改内容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爱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
18、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须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行问卷调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看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公众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前,以适当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的看法。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照实附具征求看法的状况和对看法接受或者不接受的说明。未附具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邻近设区的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建设项目; (三)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四)设区的市医疗废物、危急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确定由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托付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托付机关应当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 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1、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符合环境爱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设项目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需对原有污染源一并提出治理措施。新、旧污染源不能同时达到标准要求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六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四周单位、个人看法的,应当实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实行其他方式征求看法。征求到的看法,应当作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2、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报送可行性探讨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者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 须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八条 上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确定,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订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除国家规定须要保
23、密的情形外,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确定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考核状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或者实行其他便利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 其次十条 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看法。 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环境爱护措施的状况进行技术监督。 其次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
24、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看法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过程中,应当实行措施消退不良环境影响,并将相关状况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其次十二条 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根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 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详细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简化。但是,建设项目的性质、污染因子等在环
25、境影响评价中未做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不得简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还必需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的水土保持方案。 其次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看法,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 其次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报批后未获批准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26、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惩罚。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予以惩罚: (一)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供应虚假数据和资料,
27、或者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供应虚假的看法和看法接受状况说明,尚未取得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责令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重新供应公众看法和看法接受状况说明,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确定的,应当撤销审批确定,处以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看法,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
28、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峻失实的,由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因不负责任造成严峻后果的,3 年之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弄虚作假造成严峻后果的,不得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
29、干预、限制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未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峻失实,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严峻影响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峻后果的。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