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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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界定 唐左平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觉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实行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而应由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有关行

2、为相对人也可通过国家赔偿途径使其权益获得救济。然而,实践中正确辨识公安机关执法属性却并非易事。首先,公安机关作为既可以实施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职能统一体,有时其两种行为会针对同一事务前后发生,使人难以看清其中的界限所在。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时是较难把握的,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临界线自然也就模糊不清。其次,公安机关实施作出的行政强制、惩罚措施往往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与刑事侦查强制措施较为相象,比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它们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影响是较为相象的,自然也令行为相对人难以区分。再次

3、,少数公安人员有意滥用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权,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施以行政管理措施,对该施以行政管理措施的则以刑事侦查的形式进行,或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人为地模糊其行为属性。那么,对经刑事立案的行为相对人以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这是一个特别现实而又突出的问题。有不少法院同志认为这类案件法院不能立案受理。理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需满意“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一条件,而关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应当把

4、好关、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如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少公安机关同志认为:一旦刑事立案,法院就不应受理由此提起的所谓行政诉讼。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发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该规定说明刑事诉讼法已给予了公安机关这样一种自由认定权: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或嫌疑,就有权确定立案并进行实施刑事侦查。这种自由认定权是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工作的动因,也是公安机关刑事司法职权的组成部分,同样不能成为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对象。假如公安机关因推断失误或是出于刑事侦查以外的目的错立案、乱立案,不管是嫌疑人客观上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实施的是不是真

5、正的刑事侦查行为,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都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或由国家赔偿法来调整。因此,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及侦查已有足够的制约机制和救济途径,根本不须要法院对此进行干预和介入。上述两种观点,笔者以为前者显得看问题简洁化,后者显得肯定化。笔者认为,上述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不少状况下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目的的合法性及侦查行为的真实性的确存在着可受怀疑的一面。在立案问题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在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而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并无相关实施监督的规定。这种随意性,有可能会导致公安机关借行使侦查权为名而大量规避法院对其详细行政行为的审

6、查。因此,仅凭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就是真正的刑事侦查行为,相反有可能是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的详细行政行为。既然是存在这种可能,有关行为相对人就有权对该种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应放过对该种行为的审查。实际状况中,公安执法行为相对人通常在罪与非罪问题与公安机关存在着较大争议时才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阶段一般无法做到对公安被诉行为属性深化、全面地审核,通常状况下惟有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将案件受理进来,使案件经过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多个阶段,才能最终客观分析出公安被诉行为的真正属性。如法院最终认定公安机关的被诉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再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也不迟。这种做法,

7、也体现了对行政诉权的爱护。公安执法行为相对人也有权合理选择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假如行为相对人默认公安机关的行为系不适当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打算提起国家赔偿,那么依据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其应先向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赔偿恳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赐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恳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恳求人应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确定,赔偿请求人如不服复议确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确定,才可以在最终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确定这种赔偿义务机关确定前置的原则,困难、冗长,

8、加之对原先赔偿义务机关的信任,使得公安行为相对人极少选择国家赔偿这样的权益救济渠道。相反,假如循着行政诉讼的途径,上述相对人只要对公安机关的行为心存不服,并且辅之以表面证据简洁地证明起诉条件的成立,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行为侵扰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出赔偿恳求,法院应予一并审理解决。相比之下,这明显就避开了单独提出赔偿恳求时须先由恳求赔偿义务机关起先所面临的困难、冗长程序。这种方式,并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也是合理合情的,法院应予依法爱护。法院一旦受理此类案件,在遵循行政审判不审查公安刑事侦查的原则下,对公安机关的

9、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确系刑事司法行为,则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体现出法院行政审判对公安刑事司法权的充分敬重。反之,如审查结果被诉行为系详细行政行为,则刚好再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如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法院则要么依法判决撤销该行为、要么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如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12下一页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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